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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基础问题No.10 印章的回收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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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印章的存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上的存在,一个是物理上的存在。印章依法回收和销毁应当是完成印章法律身份上的丧失和物理上的消失这样两个过程。及时依法从法律上让一枚印章失去其法律身份(注销),从物理上让一枚印章从地球上消失(销毁),才有可能最干净彻底地解决旧印章“惹是生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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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回收

1、印章应当回收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单位的印章一经刻制、备案后,其合法地位就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加盖了合适印章的文件上的内容就可以代表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是,单位印章正式、合法投入使用。

有始就有终,印章也有自身的“生命周期”。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单位应当回收正在使用的印章:

(1)印章无法正常使用。

印章无法正常使用是指章体被毁损、章体缺角、刻印字迹模糊、印记不清等情况。用比较专业的话来说,就是印章的物理特征发生变化而不宜再被继续使用时,印章就应当回收。

(2)完成了历史使命的印章。

承载了特殊历史使命的印章,在其特殊历史使命完成后,同样需要回收。例如,有的公司为了某个特定的工程项目、或者为了某种特殊的法律载体(如SPV,即特殊目的公司或机构)而刻制的印章,这类印章就应当专章专用。在特定项目结项、特殊载体终结后,印章也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3)印章对应的单位名称变更,或者单位本身“没有了”。

单位章、单位部门章、机构章在单位、部门、机构发生更名、撤并或者其他调整的情况导致旧的印章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涉及到的单位必定要回收相应的印章。

(4)印章遗失或者被窃,或者被盗抢,已经被依法挂失,又找回来了的。

2、印章回收的步骤

(1)发布印章回收的内部通知。

单位应当在内部发布印章回收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被回收印章的名称、启用时间、回收原因、负责回收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申报回收的流程等。

(2)在印章回收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负责印章回收的部门接收回收印章,并按照内部规定进行详细登记。

(3)保管好回收的印章,要求专门保管、封存。

(4)按照单位、上级单位和/或主管部门的印章回收管理制度,完成印章回收的逐级审批流程。

(5)上述工作完成后,根据单位、上级单位和/或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或者具体情况进行印章回收后的处置工作:①达到销毁条件时进行销毁;或者,②继续以合适的方式保管、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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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章销毁

1、单位应当重视印章的销毁工作。

印章销毁是指印章在停止使用之后,经过一定程序将该印章注销毁灭的行为。《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2、发生以下情形时,印章应当停用:

(1)有关单位、部门、项目部或机构被撤销、注销的;

(2)有关单位、部门、项目部或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

(3)印章发生损坏的;

(4)印章遗失或失窃,被声明作废的。即便印章后来又被找回来的,或者曾经在空白纸上盖过印章的,均不得再行使用。

3、印章销毁程序是发生在印章停止使用并回收之后的处置行为,具体流程如下:

(1)制定待销毁印章的清单,将待销毁印章登记造册;

(2)完成印章销毁的内部审批流程;

(3)将待销毁的印章送至曾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如果属于可以自行销毁的印章,可以由单位、上级单位和/或主管部门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自行组织销毁。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4)单位在销毁时应当制作《销毁报告》,《销毁报告》上应当记载:①印章名称;②销毁人;③见证人;④批准人;⑤销毁时间等。销毁完毕后,单位应当编制《印章销毁清单》,与《销毁报告》一同备存于单位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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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章在回收和销毁中的风险管理

印章回收环节通常是最不受重视的环节,但是也是事故多发环节。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在印章应当被回收并销毁的情形下,如果单位没有回收并销毁印章,相关的印章可能会被单位内部人员使用,可能导致损害单位利益的结果产生。甚至,尽管原有印章停止使用,但由于单位对回收和销毁印章流程重视不足,导致印章遗失或被窃,单位因此承受不可估量的风险。

以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印章为例,项目竣工之后可能仍有未完成结算的工作,项目部印章仍有使用的现实需要。但是,由于项目部人员撤离,项目经理另有项目安排,仍由原保管人员保管或由原项目经理负责印章保管工作明显不妥。为保证印章安全,在项目竣工到结算完毕期间,项目印章应当交由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分公司或者总公司保管和使用。

因此,建议单位将不再使用的印章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移交至印章制发机关进行封存或销毁处理,或者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方式封存和销毁。否则,印章回收和销毁不及时,单位仍有可能要承受本不该有的法律风险。

在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丁某灿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8)闽01民终8939号)中,坤茂公司认为,丁某灿向法院提供欠条上所加盖的坤茂公司印章属于伪造,并且坤茂公司提供了该印章的回收凭证。但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提供关于作废印章的回收凭证并不足以证明该借条所盖印章系伪造。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案涉借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上面的案件中,法院认为,仅有作废印章的回收凭证不足以证明相关文件上的印签系伪造印章所加盖。下面的案件中,因为新旧印章一直被混合使用,因此,尽管新旧印章的更换曾经在公安机关进行了备案,加盖旧印章的文件对单位依旧有约束力。

在杨凌博力科技印务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案号:(2019)陕04民终179号)中,博力公司于2018年8月2日以其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审理过程中,博力公司的债权人对博力公司申请破产时使用的印章提出了异议。法院业已查明,2014年10月23日,博力公司在公安部门办理更换公章业务,且进行印章备案审批,但是对旧印章没有销毁,且博力公司在公司业务经营过程中一直存在新、旧印章混合使用的事实。因此,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博力公司已经在公安机关就新旧公章的更换做了备案,但是因为其旧公章未被销毁,且仍然被使用,所以加盖旧印章的文件应当对博力公司产生拘束力,因此,虽然博力公司提供的申请书、债权人清册、债务人清册等材料均使用了应当销毁的旧印章,但是上述文件仍然是博力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应当受理博力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总而言之,及时、依法从法律上让一枚印章失去其法律身份(注销),从物理上让一枚印章从地球上消失(销毁),才有可能最干净彻底地解决旧印章“惹是生非”的问题。




责任编辑:郑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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