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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卫军:从“技术”支撑到具体“办案”的转变】

牛卫军,2000年参加检察工作,曾任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处长,现任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从检 20 多年以来,运用技术优势,参与办理了 1000余起案件,其中50余起疑难复杂案件中多起案件获河南省反贪、公诉、侦监、技术十大精品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人才库成员(心理测试专业),河南省检察业务专家,河南师范大学证据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柳小荷:

从一名技术信息处处长到检察长如何实现角色的转变?

牛卫军:

河南新乡市检察机关是技术与业务办案融合的典型,技术信息工作始终与办案一线相结合。我本人经历了新乡检察机关20 多年的发展变化,这包含有技术信息工作也包含业务办案理念。技术信息工作上,从单机远程文件传输至省院改变了传统的人员车送文件,完成的两级院局域网建设实现了网上办公办案,专线网的上线运行实现了全国检察机关的互联互通,真切感受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现今检察机关完全依赖于业务办案系统,每天在业务系统上运行的案件数据可以海量计算。

从新乡市院技术信息处处长到基层院检察长只是岗位的变化、围绕证据的工作方向没有变、业务应用没有变、发展理念没有变,这也得益于多年来技术与业务深度融合办案的结果,感受到技术是业务之基,我对技术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比作具备对技术的“阅读力”,是对技术深度的“阅读力”,这样才能对证据的把握更为精准,才能有助于在业务工作上提高办案质量。

柳小荷:

什么是技术的“阅读力”?如何提高检察人员的技术“阅读力”?

牛卫军:

简单来说,技术的“阅读力”就是检察人员对案件中涉及有关技术信息的综合处理能力。

比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由于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我们的检察官进行常规审查并没有发现程序和实体存在问题,但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则发现证据卷宗中关键鉴定书是伪造的,伪造的原因是因为20年前的鉴定书缺失致提请起诉不能而人为伪造。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技术人员就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案最后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

再如,在一起保外就医案件中,法医对重要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发现核心的证据医学影像是伪造的,进而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重大案件。这就是技术证据“阅读力”差异的体现。在信息化时代,提高检察人员的技术“阅读力”尤为重要。我认为要提高对技术的“阅读力”,关键在于加强检察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检察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能力。

柳小荷:

从工作经历上看,检察技术信息人才的培养有哪些?

牛卫军:

从事过多年的技术信息工作,加强技术信息人才的培养我有以下几点感悟。

第一,检察技术是专业性很强的检察工作。业务很强是要求专业性很强,如法医专业鉴定资格的取得要求有法医专业的基础培养,有经过专业化的培训,有一定的办案数量才能取得法医的鉴定资格,同时法医还需要有较强的法律业务能力,这样才能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发挥好技术性证据审查作用。其他技术门类如电子数据、司法会计等均是如此。

第二,检察技术是实践性很强的检察工作。如同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那样,“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如果技术不办案就不能发挥技术监督职能,就不能在整个检察监督中发挥作用。特别是新时期以来检察工作的转型发展,从检察监督到数字监督的转变,对技术条线的同志要求更高,要求数字监督“个案到类案,再到系统治理”的嬗变,这没有案件的实践是做不到的。第三,检察技术是学习性很强的检察工作。技术队伍的培养要求持续性,学习是终身学习,要真正做到学到老。检察技术与数字监督要共同发展,要在办案中发挥数字监督的作用,一方面技术门类要学习新的方法,另一方面还要熟悉业务一线的需求,如果还是用老思想、陈理念考虑问题,会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因此,技术信息队伍的培养需要紧贴办案、深度融合、同步培养,我们采取的办法有技术办案实训模式、技术与业务同堂培训模式、技术类检察官教检察官模式等。

柳小荷:

您如何运用检察技术优势破解新职务新问题?请结合实际案例说一说。

牛卫军:

在我办理的案件中,有多起案件运用了检察技术优势。

例如,在某银行内部发生一起虚构姓名办理借记卡,并通过银行下属储蓄所进行冒领的诈骗案件。经及时提取电子数据和查询当班时间记录,有多名员工在案发时当班且有办理借记卡条件,其中四人有重点嫌疑,侦查人员经调查认为其中的李某因男女关系且刚从县行调到市行来,因工作作风问题被认为是重点怀疑对象,侦查人员从品行分析认为该案有可能由其所为,于是邀请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心理测试。我通过查看案件卷宗,发现该案测试条件和保密性较好,心理痕迹未被污染,办理借记卡时间、冒领时间和地点等关键情节清晰具有可测性,于是组织人员对多名当班人员进行了测试,结论排除李某作案嫌疑,认定作案人为表现较好一储蓄所副主任田某所为,结论在随后案件侦查中得到印证。本案中,侦查人员根据过往经验认为平时的表现会代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如“智子疑邻”,但却没有意识到这只是表象,先人为主的侦查思维方式使案件侦破走了弯路,我们利用心理测试技术为办案人员明确了侦查方向,发挥了较好“排他性”作用,这也是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具体体现。另外,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有调查权和侦查权,特别是在当前以数字检察为抓手的新时代法律监督模式下,“三查”并重的办案模式(审查、调查、侦查)使心理测试等。技术在四大检察业务办案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柳小荷:

怎样做到在办案中实现从传统的“侦查”到“三查”并重?

牛卫军:

司法体制改革前,检察机关偏重于职务犯罪的“侦查”,侦查取证、固定证据、同步双录等。司法体制改革到位后,面对“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要求检察机关“侦查、审查、调查”三查并重,这从发展方向上是延续的,均是围绕证据来开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实质上是以证据为核心的改革,需要充分运用审查、调查、侦查三种核实方式。“三查”均是围绕证据来开展的,这要求检察技术和数据研判进一步和办案融合,为检察技术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如电子数据的发展,大数据时代不能单纯做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而要求围绕电子数据产生的大数据提供精准的数据研判,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电子数据要从数据的搬运工到研判员》,即表达了这种理念。一方面员额检察官业务上并不一定熟悉电子数据业务,另一方面需要电子数据鉴定专家加入相应的办案团队。当然,侦查、审查、调查不是割裂的,是有机贯通的,只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不同阶段任务不同而已。在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提到的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就是证据“三查”新方向。

柳小荷:

新时期员额检察官对检察技术工作有哪些需求?

牛卫军:

员额检察官对检察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大,我们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文书是证据卷和诉讼文书卷,证据卷里的所有证据材料均与技术工作有关,如果检察机关的技术队伍能力不强,就会影响案件的审查质量。而基层公安机关侦查力量相对较为薄弱,存在取证不能或质量不高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检察机关高质量的证据补强和引导取证。例如,我们在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强制猥亵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始终没有供述,我们通过市院司法鉴定中心从犯罪嫌疑人的手机里固定了关键电子数据,手机里有查询大量的强制猥亵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会被惩罚,手机取证有犯罪实时的视频资料,如果没有这些,证据链将不完整。再如,在另一起类似的案件中,受害人为未成年人,仅仅叙述了案件的基本过程,有部分细节特征,犯罪嫌疑人不承认犯罪事实,缺乏相关证据材料,我们通过心理测试技术验证了案件细节,印证了强迫行为,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把案件办为铁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又如,在一起破坏耕地案件中,通过卫星遥感数据和无人机的现场勘验固定了证据,送达检察建议,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综合治理,通过卫星遥感数据办理的典型案例得到最高检转发。新时期员额检察官对新技术的需要十分迫切,不仅是传统技术门类的需要,也有对现代科技应用的依赖,基层员额检察官应熟悉技术的重要作用、要有畅通的委托通道为一线检察官提供有力支撑。

柳小荷:

目前,获嘉县院在运用检察技术支持办案方面推出了哪些新做法?

牛卫军:

我院在运用检察技术支持办案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基层院的技术队伍发生了新变化,机构重构和人员整合,应用上更注重“量体裁衣”,一切从实际出发。

一是发挥技术骨干的作用。新乡市检察机关两级院的技术队伍是一体化管理和办案,整体技术统筹使用,成立有不同门类的技术办案组。获嘉院有全市检察机关法医组组长,该名同志为副主任法医师,有10000多件法医检案的技术办案经验,能力很强。经我院党组研究决定,对刑事案件伤害类的案件开展常态化类案技术性证据审查,通过案管为他开放审查权限,借助业务应用系统这个平台,将类案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关口前移,为刑事案件把好证据关,较好发挥了技术办案作用。

二是成立数字检察专班。院党组决定,结合新乡检察机关两法衔接数字办案特色,在以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为主的检察二部成立数字检察专班,定期进行学习讨论、案件研判、收集录人行政机关案件信息,逐步提升数字监督能力,在专项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与市院联合成立公益诉讼证据调查中心。结合县域特点“网格+党建+大数据应用”,注重本地的数据联入,目前获嘉县院的数据录人量在全市各基层院中排名第二,做实了数据应用的基础。结合区域特点,商请最高检卫星遥感数据的支持,为农业县提供数据调查支撑,涉及耕地保护等典型案例在检察日报刊载。

柳小荷:

在“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下,基层院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融合有捷径吗?

牛卫军:

在基层,由于人员编制的因素并没有严格区分人员的岗位专业性。如在检察二部,只有三名员额,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组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重组”以适应不同案件需要,以前传统的人员定岗定位在基层来说也不现实,基层的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如何加强融合在每个单位也有不同,我院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一是专家性技术骨干专业从事技术岗。如全市的法医组长即专业从事刑事案件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一方面是工作所需,另一方面需要技术专家发挥专长。这名同志通过业务应用系统为其他地市和县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远程案件审查,这方面体现技术与业务区域一体化的办案理念。

二是一专多能培养复合型员额检察官。如原有的一名技术科干警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本科专业,在技术工作培养中通过司法考试并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人选员额检察官,成长为复合型人才。为发挥这名同志的专业特长,即把这名同志放在检察二部,发挥“三查”特长,并在数字监督改革中进行专门培养。

三是根据人员编制身份加强技术专业培养。我院政法编制之外,尚有十余名事业编制的年轻同志,编制上不可能走员额和行政岗位,目前在业务部门做助理工作,一些同志有技术基础,根据专长和兴趣加强培养。如组成四人的心理测试技术组,发挥他们懂业务又有相关技术的特长,实现融合发展之路。

柳小荷:

在检察大数据战略背景下,基层院如何跟上大数据时代步伐?

牛卫军:

基层检察院便于实现检察一体化办案,这是优势,但也有劣势。跟上数字检察的发展步伐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员额检察官头脑要“动起来”。数字检察的理念在基层需要一个转变过程,树立“转变思维模式、增强大数据意识、强化法律监督”的新理念十分关键。我们采取数字检察沙龙、数字检察远程授课、外出考察学习等方式更新理念。

二是检察长谋划数字检察工作要“动起来”。检察长要带头推动数字检察的发展,要树立一线检察官主研、业务部门主建的思路,作为大数据法律监督的责任主体的业务部门,要敏于并且善于从检察业务中提炼大数据监督规则,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提升监督质效。技术信息部门要全力提供技术保障。三是紧贴办案数字建模要“动起来”。根据省院数字检察专班的要求,以小切口、大作为、重在实用的原则,学习先进单位经验。目前,我院结合人才优势,借智助力,充分发挥“检校合作、检检合作、检企合作”三大合作作用,结合新乡检察实际,从个案上充分挖掘、在类案上用好大数据,建设实用、好用、管用的数字检察项目,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整体提质增效。

柳小荷:

从技术支撑办案到具体案件承办人的转变,您觉得最大的不同是什么?

牛卫军:

以往“技术”支撑是受理委托在前,被动性较强,突出的是支撑作用,是以业务部门员额检察官为主导,如在新乡卫河检察院(刑事执行派出院)办理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在专案组组长的领导下,技术人员组成技术组,技术组的组成人员有司法会计、电子数据、法医、心理测试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任务指派参与到案件办理中。各个专业技术人员是每一个攻坚的支撑点或者是“爆破手”,在员额检察官指挥下“攻城拔寨”,点与点之间或有交集,或没有交集,对“技术”支撑要求有极高的专注度。如该专案中,心理测试组根据上级交办,分别对有关联的5人在三地进行心理测试,印证言词证据的关联性,发挥了较好作用。

如果“技术”支撑是个点的话,具体办案的检察长或员额检察官就需要考虑一个面,或有立体办案思维,要把办案组和“技术’支撑用活用好。我自己任职以来根据最高检的考核要求亲自阅卷和办案,深有体会。如在办理的一起伤害案件中,现场有关键的监控视频,伤害过程有两个场景,有10余人参加打斗,需要和办案组、技术人员一起逐帧分析视频中各个人员的主从身份、行为动作、作用大小,伤害过程的顺序前后,同时结合刑法的犯罪构成整体分析,在清晰度不高的情况下要用技术手段进行清晰化处理,以达到证据审查的效果,这需要从面上整体考虑。

2022年7月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后果是两死一伤,现场没有视频监控,案卷中有委托车速的申请,但受委托方以条件不具备为由没有出具检验报告,作为案件承办人结合车辆可能有行车记录仪,通知侦查机关及时调取,通过视频了解到,事发过程中肇事车辆从右侧超车加速是发生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

具体“办案”要把科技装备和技术手段用足,如在疫情时期案件应听尽听借助科技装备实现远程听证,对羁押人员实现“三远一网”的远程提审,认罪认罚的同步录音录像,具体“办案”科技应用更为具体。作为检察长,既是指挥员也是战斗员,在科技应用上以身作则,在具体“办案”中打破人员界限,寻求上级院的技术支撑,现在全市各门类的技术力量倾斜于我院办案过程中,在每个办案组中结合技术元素,这在多起重大疑难案件中发挥了较好作用。

文章来源《检察技术与数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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