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及时追赃挽损。
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性质、权属情况、依法应予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的证据材料,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并作出说明。其中,涉案财物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应当尽可能查明被害人损失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
对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追赃挽损难几乎是所有财产型犯罪的共同点,信息网络犯罪尤其如此,传统的财产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可能还有些固定资产可以追缴,但信息网络犯罪的追赃挽损难度更大,因此要将追赃挽损贯穿整个办理信息网络犯罪始终。本条规定了公检法对追赃挽损处理的要求。
一、信息网络犯罪追赃挽损的难点
信息网络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因为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等原因造成有的被诈骗财产很难追回,这也是应重视对电信网络诈骗预防的重要原因,小编认为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责任重于打击责任。以下几点说明信息网络犯罪的追赃挽损“为什么那么难”:
一是跨境追赃难度大。不少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跨越国界,如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多在缅北等地,加之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的不同,导致追赃难度很大。一些犯罪分子会利用国际法律的漏洞,选择在法律制度比较混乱的地区进行犯罪活动,从而逃避被追捕和追赃。
二是洗白资金的技术手段复杂。信息网络犯罪不仅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活动,在“洗白”资金时还使用包括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采用匿名IP地址、使用加密通信等技术手段,使得追踪和追赃都变得十分困难。
三是认定信息网络罪犯行为人的身份难。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使用虚假身份进行犯罪活动,或者使用他人的身份进行犯罪,这就使得认定行为人的罪犯身份变得非常困难。同时,网络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身份伪装,使得追踪和追捕更加困难。这也造成难以确定行为人进行追赃挽损。
四是资金流动速度快。信息网络犯罪往往涉及大量资金,而这些资金的流动速度很快,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被转移或消失,使得追赃挽损难度增加。如由于存在“跑分平台”等洗钱方式,不仅极易产生资金混同而且转移速度快。
二、追赃挽损的原则
对信息网络犯罪的追赃挽损,并应遵循及时原则、追溯原则、实体原则和公平原则。
及时原则是指应将追赃挽损贯穿整个办案始终且应追尽追,在发现涉案财产后要按相关规定尽可能立即冻结止付等,避免不及时造成被害人财产无法追回。因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洗钱”的黑灰产可以说已极为发达,如不能第一时间阻止或追回,涉案资金可以说就是石沉大海。
追溯原则是指要尽可能追溯到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的来源和去向,确定其数量和性质,以便对其进行追缴和挽回损失。尽管网络“洗白”资金的手段多种多样,也极易混同,但仍要尽可能地还原网络犯罪赃款各流程去向,争取能追溯至源头。
实体原则是指要确保追缴的犯罪所得具体存在并能够被扣押或没收,只有实体存在的财产才能成为追缴的对象。信息网络犯罪中涉及许多虚拟财产,对虚拟财产无论冻结还是扣押难以完成追赃挽损,需要尽可能追缴到行为人的实体财产,如法律允许也可以让行为人将虚拟财产归还或变现。
公平原则是指在追赃挽损的过程要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并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追缴和挽回损失的行为合法、合理、透明,不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追赃挽损首先要合法特别是程序法;其次要照顾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如相关人员提出异议要及时审查;最后要
此外,针对信息网络犯罪,追赃挽损还需要关注技术手段的问题,包括如何获取证据、如何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等问题。
三、追赃挽损在刑事诉讼各环节的要求
本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了对公检法在各诉讼环节中追赃挽损的要求,可见追赃挽损并不是哪一家的事,而是需要各负职责:
(一)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全面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性质、权属情况、依法应予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的证据材料,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并作出说明。”
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涉案财物涉及相关人员,其中还可能根据案件的不同涉及不同的人员范围。如电信网络诈骗的为被害人无争议,但参与网络传销的人员,参与网络赌博的参赌人员,观看网络淫秽直播的人员等,就不属于被害人,所涉及的资金就不应返还。
3.根据权属是否明确确定不同的返还方式
一是权属明确的,如电信网络诈骗中被害人的资金只经过银行卡的流转,能够明确为被害人所有的,则在扣押、冻结后及时返还。即使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如资金权属明确的,亦应先行返还而不一定要等待法院判决。
二是权属不明确的,同样如电信网络诈骗,如被害人的资金流入虚拟货币交易所,或多名被害人的资金流入同一账户,就会出现资金混同的情况,这时如返还给一名或其中几名被害人,则对其他被害人有所不公。因此,出现权属不明确的情况时,应由法院作出判决,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根据比例进行返还。
三是对“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理解上应仅限于权属不明确部分。即涉案财产中对某一被害人,既有明确部分,也有不明确部分,则应先行对明确部分予以返还,对不明确部分与其他被害人按比例分配,但不得扣除权属明确已先行返还的部分,只能扣除权属不明确的部分。如被害人甲被电信网络诈骗100万元,其中50万元因及时冻结等,权属明确应先行返还;另外50万元因与其他被害人的财产混同,造成权属不明确,则在该混同的资产中按比例与其他被害人进行分配,这时候分配时就不能扣除被害人甲已先行返还权属明确的50万元。可以扣除的是,可能先前将混同资金的部分如10万元先行返还被害人甲,法院判决后按比例甲应分配30万元,这时就应当扣除先行返还的10万元,甲获得退赔20万元。
写在最后: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学习笔记分17期终于完成,感谢大家的支持!因为每一期断断续续,每一期还会有不少问题,小编会尽量抽时间,将这17期汇总后修订完善,形成个完整版向大家报告,希望大家喜欢,也请大家多多支持并推荐本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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