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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放贷款案件中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分

刘顺新等违法发放贷款案——在发放贷款案件中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分

裁判要旨:挪用资金罪所挪用的资金应当用于个人使用或以个人名义发放给他人使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将资金发放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应构成挪用资金罪。因此,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通过贷款的形式违法发放资金给其他单位的,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本案中,从爱建信托的资金流向看,难以认定系给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个人;从爱建信托资金的流出方式看,主要是通过贷款形式发放,故目前证据不宜认定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颜立燕具有非法占有爱建信托资金的目的,难以认定爱建信托受到欺骗,故认定被告人颜立燕、马建平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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