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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全球经济增长的放缓,传销活动又开始有所抬头,自2020年至今,全国已发生多起涉案人数众多的大型传销犯罪活动案件,给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本文主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介绍。
0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规定
随着传销活动的日益猖獗,我国于2009年出台《刑法修正案(七)》时将【组织、领导传销罪】正式列入刑法,以法律的形式宣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1、客观表现: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2、犯罪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只追究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法律责任。
3、量刑标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现行有效,2013年11月14日实施)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也就是说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可以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03
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现行有效,2013年11月14日实施)的规定,传销活动中的发起人、策划人、操纵安排的人员,负责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其他对传销组织起关键作用的组织,以及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都应当被认为是组织、领导者。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04
“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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