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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告知后主动改正的,是否可以免于处罚?

来信:老师,我有个问题咨询一下。取水户拒不缴纳水资源费,我局按水行政执法程序对其下达责令限期缴纳。该用水户也没缴纳。我局按程序又对其下达拟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缴纳水资源费2000元整;2.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3.处以应缴水资源费一倍的罚款。下达拟处罚告知后该取水户缴纳了水资源费2000元,滞纳金和罚款未履行。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结案吗?还是应该继续走执法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处罚?

回信:你好!最近忙,没顾上公众号。看到你的信息时已逾期,网站阻止对话框回复。这也应了那句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你提的问题比较特别,具有典型性和争议性,在这里一并回复,解释不一定准确,和大家共同分享探究。

一、处罚告知不是处罚的理由

前面的公众号讲了不予处罚的五种情形。水事违法行为只要符合其中的法定构成要件,就应当不予处罚或者可以不予处罚,而与处罚告知没有必然关联——处罚告知不是处罚的理由

二、案例应用

案例1:

A某在本人承包地上建造停车场,非法占用土地549平方米,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拟对A某处罚: 罚款16470元,退还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A某在收到处罚告知书后,自行拆除了停车场并进行复耕。行政主管部门以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案例2:

B项目未编制水保方案而开工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保法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收到处罚告知后,当事人主动补办水保手续并提出免罚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水保法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1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违不罚“情形,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免于外罚是恰当的。

案例2中,处罚条款是《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不同的是,水保法第五十三条对当事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未编制违法行为设定了一个递进式的法律责任:首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其次,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B在限定期内未补办水保手续,收到处罚告知后才完成办理,行为不仅违反了水保法关于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管理秩序,而且违反了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补办管理秩序。虽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水保手续,不属于及时改正,不符合“初违不罚“。鉴于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是恰当的(本人以前讲课时认为案例2可以适用”初违不罚“,在此一并予以纠正)。

来信所说的问题类似案例2,引用法律条款是水法第七十条。该法条对当事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违法行为也设定了一个递进式的法律责任:首先,责令限期缴纳;其次,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在限定期内不缴纳水资源费,处罚告知后才缴纳,不仅违反了水资源有偿使用的水行政管理秩序,损害了水资源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缴纳管理秩序,应当依据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对其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当然鉴于当事人已缴纳水资源费本金,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罚款处罚应予从轻,但是滞纳金应予加收。

值得一提的是,水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滞纳金是指当事人逾期不交纳水资源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征收惩罚性款项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其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罚款”还是“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对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违反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行政管理秩序违法行为的制裁?按照水法条文义解释属于行政处罚。不过,大家可以针对该问题开展研讨,为水法规制定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栏目评说不代表任何组织的立场和观点,纯为学理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微信号:18104717035,邮箱zqypyf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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