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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猪肉冒充牛肉、驴肉进行销售,构成何罪?将驴腿拼接到猪身上的行为如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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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 sir 觉 得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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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2)辽0782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2023年3月16日

案由:销售伪劣产品罪

1

简要案情

20211231日至2022125日之间,被告人刘某与刘某某在北镇市中安、青堆子、大屯、赵屯,盘山县欢喜岭、东郭等地集市,采用猪腿拼接驴腿的方法,以猪肉冒充驴肉,采用猪肉前摆放牛头的方法,以猪肉冒充牛肉,进行出售,销售金额八万元,获利人民币二万元。经鉴定,被告人刘某、刘某某销售的驴肉、牛肉中检测出猪成分。

2022227日,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八万元,二被告人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于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追缴。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3

辩方意见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4

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在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八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将驴腿拼接到猪身上的行为,不属于生产伪劣产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生产伪劣产品一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并上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5

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调查评估意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依法追缴被告人刘某、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已没收)四、扣押在案的钻头、绳线、穿针、钳子、手电钻,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五、涉案驴腿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六、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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