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蔡写了一篇文章今天的推送,会不会被河蟹?会不会接到电话?文章的主要观点如下:
交警在查酒驾时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这个主体身份是认定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关键。
笔者通过检索有关裁判文书发现有时候交通管理部门不具有刑事侦查资格如交警有无交通肇事案件刑事侦查职责?该案发生在2011年,法院认定:时任交警西青道大队交通警察的被告人陈××在处置闫一×交通肇事案时,只有行政执法职责,而没有对该案的刑事侦查职责,陈××属行政执法人员而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调整。
而另一起案件民警包庇醉驾,被判徇私枉法罪。法院认定交警为司法工作人员。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呢?原因就在于公安部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所作的历次调整:
第一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
第二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9号)
第三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2〕10号)
第四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的通知》(公通字〔2015〕36号)
第五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20〕9号 【2020年9月1日印发】
这五次通知中:《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二)〉的通知》(公通字〔2012〕10号)新增:交通管理局管辖危险驾驶案。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20〕9号新增:交通管理局管辖危险驾驶案和交通肇事案。
因此:公安交通管理局在2012年之前不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交通警察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2020年之后,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危险驾驶安和交通肇事案具有管辖权,交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综上,蔡雅奇认为案件中的交警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