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能鉴定出书写时间
书写时间鉴定是一个世界难题,没有一家鉴定机构可以保证鉴定出书写时间,也没有任何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出笔迹形成的“绝对”时间(即确定某个时间点);对书写时间鉴定最后得出的意见,都是“相对”的,最多可以得出是某个时间段内书写形成的意见。实践中,不同鉴定机构鉴定时常常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鉴定意见。
2.鉴定标准问题
对书写时间的鉴定,鉴定机构大多数采用“实验室”标准(可以理解为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该标准也曾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所认可,但在2015年修订时被废止,目前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只认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即“三标法”)。所以,最终的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关键还在于需要证明或否定鉴定机构所采用的“实验室”标准属于或不属于“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3.鉴定方法与样本要求
书写时间鉴定的方法主要为两种:①化学方法(一般对检材有污损)。需要提供检材所标明的时间段以及所怀疑形成时间段期间内、与检材字迹同类墨水、同类纸张、相近保存环境(例如温度、湿度等)的比对样本原件,每个时间点至少3-5份;②物理方法。需要提供检材所标明的时间段以及所怀疑形成时间段期间内每个月连续与检材字迹同类墨水、同类纸张、相近保存环境的比对样本原件(每月至少1-2份)。无论是化学方法还是物理方法,具体运用中,主要采用转印法、气相色谱法、拉曼光谱法、物理检验、红外光谱法、系统检验法、薄层色谱法等,基本都是针对笔迹有色墨料而展开,即依据墨料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得出笔迹或文书形成时间(如“墨迹色阶”测定、墨迹“电阻测定”等),但这些方法基本上均还处于“实验室”阶段。
4.司法实践中对书写时间鉴定的态度
法院对书写时间的鉴定,一般秉持谨慎和保守的态度。2021年,北京高院会同北京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委托司法鉴定评估规范指南》,对“文件及手印鉴定类”鉴定委托进行了规范,但没有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内容,表明其对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持否定态度;内蒙古高院则专门制定《关于文书形成时间鉴定规范的通知》,禁止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委托。对具体的鉴定意见而言,如有的法院以“电阻测定”已通过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验收将其归为“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有的法院则认为该方法是否属于“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应由出台该行政管理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来解释,进而否定鉴定意见。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法官最终要采信鉴定意见,鲜有对技术方法、标准进行评价的,多是简单描述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符合规定,或笼统解释鉴定程序合法等。
5.实践中的应对
有关书写形成时间的鉴定,司法实务中需求大、案件多,但通过检索可以发现民事案件占绝大部分。这一方面说明,刑事案件将此作为定案证据的非常少,原因就在于其鉴定方法、标准的不可靠性,不能满足刑事证明的要求(实践中大多作为侦查证据,即通过书写时间鉴定指明侦查方向和范围)。就民事案件而言,鉴定书写时间的目的大多是要确定某份文书材料的真伪,由此,鉴定方法除鉴定书写时间外,还有很多种,例如:鉴定纸张的使用时间;鉴定打印文字的形成时间;鉴定文书材料上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鉴定打印文书的打印机或复印机;鉴定书写人使用的书写笔........当然,有的鉴定方法对样本的要求也比较严格。另一方面,通过申请鉴定,看对方或己方的态度,实际上也总会影响到法官的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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