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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常见三种情况的处理方法

刑民交叉问题是最为常见的由同一行为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现象,也是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难点。刑民交叉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以法院违法立案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现总结三种常见情况的处理方法,以便在类似案件中能快速审查办案要点。

01

刑事判决只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做了认定,受损害人可否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所受损失?

刑事判决只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做了认定没有对民事部分进行过审理,受损害人就所受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不服,提出本案已有最终审判结果,不应再进行民事赔偿,以法院重复立案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案例引导

李某酒后到徐某的煤矿厂无故打徐某及徐某厂内工人,徐某激愤的说道:“我这厂子宁可被打黄,也不能被熊黄。”说完就用棍棒打李某,李某被徐某打伤,后经过了几十年的刑事诉讼,徐某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被宣判无罪,但是没有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审理。李某就所受伤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后,徐某不服,认为本案经过多年审理,已穷尽所有途径,已有最终审判结果,法院不应再立案,故以法院重复立案为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人通过审查后,作出如下审查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本案中,虽然经过多次审判但刑事判决始终围绕徐某罪与非罪的问题,没有对本案涉及的民事部分进行审理,符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李某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该法院不存在重复立案的问题,不能支持申请人徐某的主张。

指导价值

可见,刑事判决如果只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做了认定,没有对民事部分进行过审理,受损害人可以就所受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02

刑事诉讼过程中,受损害方已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过部分损失,是否还能够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过程中,受损害方已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过部分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也支持了其合法部分,受损害人又就其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就刑事附带民事漏判的部分进行了审理,并支持了合法部分。对方当事人不服,提出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进行过审理,自己既受过刑事处罚也进行过民事赔偿,此案案结事了,不接受再次赔偿对方,以法院重复立案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案例引导

李某酒后因行车与陈某发生口角后互殴,致陈某脾破裂后手术拆除,经过鉴定陈某脾拆除的伤残等级为七级,陈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李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其部分损失后,陈某又就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后,李某不服,认为关于陈某的人身损害赔偿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进行了处理,法院不应再立案审理,以法院重复立案为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该案件进行研讨,经过研讨后,承办意见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适用与附带民事诉讼相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所诉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包含于先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请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未就该两笔费用进行审理并予以判处。李某可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未处理的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属于重复立案。

指导价值

可见,刑事诉讼过程中,受损害方已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过部分损失,受损害人又就其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就刑事附带民事漏判的部分应当进行审理,并应当支持合法部分。

03

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的,可否再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的,并且在撤诉申请书上已经注明只追究对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放弃民事部分的追诉,但是在刑事判决之后又提起了单独的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合法部分。对方当事人不服,提出对其民事赔偿部分的追诉已经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放弃了,又就此项权利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应受理,以法院重复立案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案例引导

王某与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后相互推搡,导致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判处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事诉讼一审过程中,张某向一审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三日后又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书中载明:“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放弃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追诉”。刑事判决后,张某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王某以张某已经放弃其民事权利,法院违法立案为由,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通过联合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刑事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已经放弃民事权利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撤回民事起诉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当事人仍可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且我国现有的诉讼法没有禁止受害人撤回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后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在于能够使当事人尽快得到民事赔偿,而非针对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定。张某可在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再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故法院不属于违法立案,王某的监督申请不能支持。

指导价值

可见,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的,仍然可以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请求应当支持。

总结三种情况的处理方法 

1、经过多次审判的刑事案件,如果刑事判决始终围绕侵权人罪与非罪的问题,没有对本案涉及的民事部分进行过审理,符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受损害人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此时法院不属于重复立案,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的,不予支持。

2、刑事诉讼过程中,受损害方已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过部分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也支持了其部分损失后,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未处理的费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经审理,其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予以支持。此时法院不属于重复立案,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的,不予支持。

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的,仍然可以再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撤回民事起诉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在于能够使当事人尽快得到民事赔偿,而非针对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定。被侵权人在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再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受理。故法院不属于违法立案,王某的监督申请不能支持。此时法院不属于重复立案,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的,不予支持。

来源:大庆市大同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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