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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城市房地产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年)

文章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对城市房地产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2年9月24日发布)



  湖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内容进行解释的请示》(鄂建文[2002]1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中的“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是指房地产转让双方当事人。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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