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

案情


甲欺骗公务员会计乙,让乙挪用5万给其应急,但甲实际上是去贩毒,2周后甲归还,问乙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浅析

挪用类罪名的本质其实就是四个字“挪作私用”,是对单位公款公用法益的侵害,如果挪用类案件不符合这一本质要求的,不构成犯罪。

如何判断挪作私用这个目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况,即大意是,挪给本人或亲友使用的,个人名义挪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以单位名义挪给其他单位使用且谋取个人利益的。一言以蔽之,挪用够罪要有个人使用之目的。司法实务中容易犯的错误是,只要挪出就定罪,而不考虑个人目的。

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是挪出,挪出即既遂。但是既遂不等于要处罚。挪用罪名是非常特殊的罪名,规定了三个处罚条件,即,既遂以后还要看是否达到处罚条件,也就是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或一般日常活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的。

本案甲乙在客观不法层面是共同犯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但是在有责性阶层,由于乙不具有挪出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的故意,且未超过3个月(仅2周时间),根据共同犯罪“不法是连带的,责任是分别的”定罪原理,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甲依然构成挪用公款罪(教唆犯,已达3万追诉标准)。当然,此案不宜把甲定为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毕竟甲对乙的意思支配还远未达到控制的程度。

结语

甲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乙不构成犯罪。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谭堃:论《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解释——以共犯罪名从属性为路径
身份型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
超强整理丨张明楷的100 个刑法案例(上)
挪用公款:挪而未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使用的行为的性质
“挪而未用、挪而不用”应视情况成立挪用公款罪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