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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适用的误区
案情

甲被公安刑拘后又转取保,之后移送检察审查起诉,移送前因取保期限届满而解保。

检察机关没有采取新的取保候审措施,而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也没采取取保候审,而以找不到人为由,将案件退回检察,再退回公安并要求再刑拘。公安因无采取新的刑拘理由,案件陷入僵局。

浅析

翻开刑事诉讼法就会发现,五大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监视居住、刑拘和逮捕,除刑拘和逮捕之外,适用拘传、取保和监居的主体,不是仅有公安一家,公检法三个单位都可以。

事实上,根据检察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案件发生转段以后,取保候审都要重新采取,换言之,取保候审是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分三个阶段分别重新适用的。

本案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理阶段,都能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就不会陷入僵局了,例如,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注:特别注意这个称谓)先行拘留。在这种情况下,让公安再采取一次刑拘,就合乎法律规定了。

结语

本案宜商请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采取拘传、取保措施,从而为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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