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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应如何理解民法典中使用个人信息免责规定
案情

行政执法中,能否采取网络肖像示众的方式进行教育?

浅析

昨天,笔者就民法典与依法行政与大家作交流,对公民个人信息使用这块突然形成一些心得,而这也恰是很多执法机关的误区,例如示众式执法,即把被处罚人肖像进行示众进而达至某种“为他好”的目的。

这就牵涉到民法典与依法行政的逻辑关系问题。

诚然,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确有一条兜底式免责条款,大意是,即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了被使用人利益,而使用其信息的,可免责。

那么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可以适用这一规定,进行发挥或创新呢?答案是不可以的。

我们知道依法行政的核心要义是“控权”,其有两条底线,一是法定职责必须为,二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执法不可以突破这两条线,否则就是违法行政。对于行政执法来说,不存在保障、维护一说,因为行政权天然具有扩张性,无须操心维护它。

因此,上述民法典中的规定不适用于行政执法,换言之,行政执法机关若想采取示众式执法,你必须有法律的明文授权规定,否则是不可以的。

同时,换个角度来看,对被处罚人进行肖像示众,难道就真是为了他好,这多少是有争议的吧,难道不会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刑事诉讼法就很好,第263条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行政执法也应如此。

结语

民法典是公民或自然人权利的坚强堡垒,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标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这是我们理解适用民法典切实应该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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