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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规则
读了周光权教授的《“刑民交叉”案件的逻辑判断》一文,收获甚多。刑法大咖对于刑法的解释,总是注重以刑法哲学为指导,比如从文章标题就能预测大概,这也使得文章很有高度和气势,也很有说服力。



刑民交叉,是一个很专业的话题,交界地带往往是薄弱地区,也是一个难题。如果案件不疑难,不能称为刑民交叉案件。

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规则,有以下三条,真的很管用。

一是坚持法秩序统一原理。这一点陈兴良教授也是赞同的。法秩序统一原理,就是如果民商法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很明确,刑法的独立性将受限。例如,如果被害人的权利不被民商法所认可,或不是一目了然,很难判断,对方很难涉嫌犯罪。

二是确定被害人是否有财产损失。被害人没有财产损失的,不成立犯罪。财产损失很难计算的,定罪要慎重。要确定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时点。要确定是谁遭受损失,这对定什么罪很重要。

三是要注重分析被害人主张权利的难度,这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民事程序是否足以解决纠纷。民事权利义务是否清晰。被害人的权利空间是否有限。被害人有无自担风险、自我答责的情形,如特殊交易规则,交易习惯惯例所带来的合理风险。被害人是否有意动用刑事侦查走捷径。

总之,刑民交叉案件的总判断规则是,“如果民商事法律认为某种行为违法,被害人存在值得动用刑罚进行保护的财产损失,且其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极其困难的,特定行为就可能具有犯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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