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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发展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不是那么好学的,众所周知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但是其间的要素会发生不同的组合,因此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发展中,出现了古典、新古典、目的行为论和折中的犯罪论体系。

从目前的法考培训界来说,教的都是古典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就是“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但是这个结论到了目的行为论犯罪体系中则完全不成立。因此,我们每一个人也不必吹牛,三阶层的演变,所知的也可能是盲人摸象,冰山一角。

古典犯罪论体系,客观与主观很分明,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但是这也带来一些问题,有的犯罪不好认定,例如,甲拿枪瞄准乙,最终没有开枪,如果按古典论来认定,甲由于没有什么行为或无法衡量其违法大小而无罪,但是乙确实是从鬼门关绕了一圈回来了。

新古典论开始尝试转变,把责任性中的一些要素转到构成要件阶层中来,如将目的犯中的目的放到第一阶考察,开始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同时,在有责性阶层开始承认客观的责任要素,如责任能力,因为责任能力确实不是主观心理状态。新古典论明显科学多了。

到了目的行为论犯罪体系,就更大胆了,不仅直接把故意全部转移到第一阶了,还全面认可主观的不法,责任不再是主观心理状态,形成规范责任论。目的论步子太大,有点过,也可以说是完全的行为无价值论,不被广泛认可,也就是说,你要是学到这个,估计体系全乱,晕呼呼。

于是折中的犯罪体系到来了,折中论把故意,特别是目的,保留在第一阶,同时在因果关系判断方面,在条件说之上,增加客观归责内容。在有责性方面,还坚持规范论,但是承认故意具有双重地位。例如,假想防卫,故意要素就被使用两次,在构成要件判断上用了一次,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但是在有责性上又用故意要求判断一次,认为没有故意,仅成立过失。折中论,其实是对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都不得罪的犯罪论体系。

综上,对于三阶层,以古典为基础,对折中说尽量知晓,有助于深刻理解什么是犯罪,以及对于犯罪的不法性是如何考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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