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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类推解释

案情

甲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是否构成准自首?

浅析

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而行政处罚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还能否认定甲构成准自首呢?

这里面其实是可以类推解释的。众所周知,现行刑法已经废止了类推解释,改为施行罪刑法定原则,似乎不可能类推。

其实,刑法废止掉的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依然可行。

由此可见,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意在控制权力,而不是权利。在百年之前,罪刑法定原则是作为限制王权措施而被规定的。由此,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类推解释,不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控制范围。

所以,本案甲被行政拘留,虽不属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从有利于其角度出发,可以类推适用该条,认定构成准自首。

刑法里需要类推还有许多,例如行贿罪规定,被勒索而行贿的,不算行贿,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却无这样的规定,若发生被勒索的,其实可以类推上述条文,认定不构成犯罪。还有,刑法总则里的保护管辖,其适用规则是犯罪地和被害人属国法律都认为构成犯罪才可以入罪,但属人管辖原则恰没有类似规定,其实此时就可以类推适用双标准原则,这一点在打击跨境赌博方面会很有用。

综上,刑法中的类推解释还是很有用的,禁止的只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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