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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推定


诚如模糊论所言,有的违法或犯罪,特别是行政犯,只要有过错就行,故意和过失的精细区分可能不是太重要。例如,关于过失犯,现在还有超新过失论,就是对有的犯罪认定,只要辨别出行为人行为时有不安感就可以,从而保持住责任论,进而充分保护法益。

言归正传,关于推定,《英国刑法导论》认为,“从被告已经实施了违禁行为的事实中,推断出被告是自觉犯罪或具有犯罪意图,如果被告未作任何辩解,推断通常成立。”

《肯尼刑法原理》认为,“通过运用证据而得出结论与通过推定而得出结论这种手段之间的区别仅仅是一种程度上的区别。”

以上著述,可能也有偏颇。但是,推定是一种思维方式的结论是没有问题的。在法学上,运用三段论进行演绎思维,这个是共识,而且从以上定义可知,推定恰恰符合三段论推理思维模式。因此,推定不是主观臆断,没有必要过度担心。

实务中有观点认为,推定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才能运用。这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属于对推定运用的过度担心。对于思维方式而言,法律难于规定,而且推定与三段论并不违背。关于推定的运用,司法解释俯拾皆是,而恰恰刑法是没有规定的。例如,关于贷款诈骗罪认定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就有八种推定情形。

事实上,不注重推定的运用才是极其危险的,最严重的情形之一就易导致逼取口供,进而刑讯逼供。生活中也如是,有的情形很明确,不一定非要亲口承认。

当然,对于推定的运用,有两大原则,一是一定要强调依据客观事实,这个是大前提,十分重要;二是不得一律以推定方法代替调查取证,否则大家都在那推定,这还得了,这种思维方式处于第二位阶,是面对查不清主观方面时的补充,诚如《肯尼刑法原理》所言,它有程度上的差别。

综上,关于推定,它是一种思维方式,符合三段论。推论有位阶,那种担心推定很危险的想法,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是,不运用推定,也很危险,容易导致过分依赖言辞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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