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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欺诈与诈骗的案子

案情


疫情期间,甲厂停产,李某见甲厂有大片厂房空旷,遂心生发财之道。李与渣土公司联系,谎称可以提供倒渣土地方,80元一车,渣土公司信以为真。案发时,李弄获利10万,甲厂报警后,渣土公司又花15万恢复原状。李某构成何罪?

分析

李某利用甲厂土地使用权,既诈骗了钱财,又破坏了财物,属于同一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事实,构成想象竞合,需要择一重罪处罚,尽量做到罚当其罪。

一是构成诈骗罪。李某诈骗渣土公司,得款10万,有意见称毕竟李某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厂地,因而不构成诈骗,只构成欺诈。其实,欺诈只是侵犯了意思表达自由或者约定自由,或者说侵犯的是选择权,但是本案李某侵犯的是选择权吗?似乎不是,他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隐瞒权利瑕疵,使对方陷入错误与之所谓交易,毫无对价可言,事情败露后渣土公司又不得不进行清理,应该说李某构成诈骗罪,自不待言。当然,若说李某构成合同诈骗,也是一说,但笔者觉得本案似乎没有市场法益被侵犯,定普通诈骗比较适合。

二是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欺骗渣土公司在甲厂倒渣土,使得闲置的厂房失去使用价值,构成故意(间接故意)毁坏财物罪。这里有意见称,被害人不是甲厂,故不构成该罪。其实,故意毁坏财物罪所造成的损失应该以个别财产说来看待,损失依然是甲厂的,至于谁最终承担清理费用,那是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还有意见称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这也是有可能的,但笔者认为,疫情闲置期间,宜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是择一重罪处罚。李某的一个行为造成两个事实受损,属于一石二鸟,若定两罪则有重复评价,定一罪则又讨了便宜,最后折中定一重罪处罚。诈骗10万的法定刑是3到10年,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15万损失是3到7年,若定两罪可以最高达15年,明显不行,因此选定诈骗罪,在3到10年内从重处罚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综上,本案的事实概括起来就是渣土公司不仅上当受骗,还遭受额外损失。对于诈骗罪的判断,应从五步法进行,而欺诈只是涉及民事行为的自由问题,这是二者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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