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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晋:格物致知 阅卷思治 ——检察长的阅卷能力与哲学素养

格物致知 阅卷思治

——检察长的阅卷能力与哲学素养

钟  晋

哲学是人类认识与改造世界的思维武器,是经验的升华和实践的结晶。进入新时代,检察工作步入了改革机遇多重叠加、检察职能全面强化、社会治理功能不断提升、自身差距更易凸显的转型关键期,面临诸多挑战和难题。检察长若要答好新时代检察答卷,须学好哲学、用好哲学。哲学涵盖对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探索与思考。检察长应以唯物主义的实践论为出发点,汲取古人“修齐治平”的经验,从司法办案中的格物(阅卷)功夫入手,力求持续发现真理、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

一、认知“格物”之要义

《礼记·大学》有云,“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意指探究还原事物的本相,才可开启智慧。格物为因,致知为果。格物,使人从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到能动地指导实践,再以此检验真理并探寻新的真理。格物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的进程,是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认知方法与哲学立场。因此,检察长应重视格物的重要性,注重探察事物本体而求得真知。

检察长修炼格物功夫,首先应明确当格何物。对此,应汲取明代著名哲学家王阳明早年因“格竹子”而劳神成疾、徒耗苦功的教训,既杜绝抽象的检讨和哲理的清谈,又防止消极的观察和迷信的模仿。有关政治安全、意识形态、经济规律、社会关系、检察业态等重大课题,自然都在格物之列,但检察工作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旨归,须最终落实在具体案件上。检察长格物,必须从办案做起、从阅卷做起。

检察长于阅卷中修炼格物功夫,有诸多意义:一是履职尽责的内在要求。只有通晓司法办案规律,才能统领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保证办案质效。二是率先垂范的基本方式。检察长带头充实办案一线,才能营造良好的业务氛围,避免偏离主责主业。三是识人用人的评鉴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见真章,才能检验真才实学,做到知人善任。四是加强修养的必然选择。将理论紧密联系实际,才能提升领导能力,确保决策科学。因此,检察长要答好“单位管理之卷”“业务统领之卷”“队伍建设之卷”“参与社会治理之卷”等,皆须以阅好“司法办案之卷”为前提。

二、明晰“案卷”之价值

检察长以案卷为格物之对象,应当知晓案卷之价值。深刻认识“案卷”对于监督办案、队伍培养乃至检察全局工作的重要性。

一是求真。案卷是事实证据、诉讼程序、法律文书等材料的合集。虽有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存在“案卷中心主义”的问题,但任何诉讼程序都离不开案卷。案卷中所记载的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是检察机关探寻客观事实的必要条件。阅卷者必须全面审查评判案卷材料,作出事实认定,并从中探查发现真相的正确途径与合理做法,以求最大限度查明客观真相。

二是奉公。案卷是公检法三机关对某一案件裁断依据和裁断过程的全程记载,也是当事人主张权利和寻求救济的主要依据。国家公权力的正当行使和当事人权益的依法保障,都在案卷中一体呈现,“看得见的正义”便蕴含其中。刑事案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应将自身执法司法行为实录于案卷中,主动接受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育人。“宰相必起于州郡、猛将必发于卒伍”。阅卷,是每一个检察办案人员的基本功。案卷,既是考题,也是答卷。检察业务干部若想得到成长,则必须经受办案历练。在阅卷中发现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最能体现工作能力。在各类案件办理中长期磨砺是培育和发现检察人才的必备路径。

四是资政。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检察是政治的组成部分,检察工作必须为政治服务。案卷是呈现社会矛盾、分析冲突成因、寻找化解方案和延伸检察机关社会治理功能的重要依据。阅卷者除应坚守“依法办案”的工作原则外,还应做到“胸怀治理”,同步思考源头整治、制度改革、法治教化等国家治理问题,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五是存史。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司法办案人员职业生涯的时空足迹,都铭刻在案卷中;过往案件办理中的经验教训,也都记载在案卷里。阅卷者应学习前人好的经验,同时也应以史为鉴,吸取相关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三、参悟“阅卷”之方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阅卷的方法论在于实效。阅卷之法,存乎一心。阅卷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成法,以“阅卷”为路径的“格物”,是通过探寻技术理性、实践理性而集办案经验、司法规律、治理策略之大成的过程。当然,阅卷过程中的格物致知,必须秉持辩证唯物主义,既应掌握科学的认知方法,更应摆正应有的认知态度。

第一,应革除阅卷的“四个误区”。一是只顾“念经”却不懂“参禅”。拘泥于案卷文本信息,推崇“侦查案卷中心主义”,盲目套用“印证证明模式”,不能在统揽案卷材料基础上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加工,在探寻客观真相、化解证据冲突、重构证明体系等方面没有突破。二是只会“撞钟”却不察“时变”。满足于固有经验、闭目塞听,自视“理性高于经验”,充当虚伪、骄傲的“知识里手”,不能潜心体察实况、感知直接经验,习惯于奉行教条、浮于表面,虽能在阅卷时做到“形式到位”,但却与捍卫公平正义的实践需求相去甚远。三是只知“出世”却不知“入世”。局限于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只知卷内信息而不查卷外信息、只知显性信息而不究隐性信息,不知眼中有卷同时也要心中有案,不知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不能在办案中服务大局,促进社会治理。四是只求“渡己”却不求“渡人”。阅卷时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如,通过阅卷,发现涉案当事人依法能不捕不诉的,却为规避风险而不敢担当,选择一捕了之,一诉了之。上述阅卷的“四个误区”应予以避免。

第二,把握阅卷的“三个维度”。一是知案件。案卷不等于案件,案卷只是记载案件信息的载体之一。案件信息既包括事实证据、法律文书、办案程序等原生信息,也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羁押必要性审查、捕诉意见、量刑建议等裁断信息;既包括卷内文本所记载的公开信息,也包括侦查破案逻辑、取证脉络、法律判断等隐蔽信息等。阅卷者应基于对案卷文本信息的融会贯通,将目光和思绪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运用理性认识的三种形式即概念、判断和推理,探究整个案件的本质、全貌及内部各要素联系,确保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识规律。阅卷是探知真相、追寻正义的手段,是人类以客观规律性的认知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事物是处于不断发展中的,现象和本质的关系极其复杂,真理与谬误的区别无比微妙,阅卷者时刻都面临着哲学的拷问。我国近代著名国学大师王国维曾说过,知识之最高之满足,必求诸哲学。阅卷者惟有筑牢认识论根基,开阔视野以观照全案、反思自省以审慎求证,才能透过案卷现象而洞察案件本质。惟有完善方法论体系,逻辑严谨、条分缕析,辩证思考、因事制宜,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办理质效。三是思治理。南宋著名法医宋慈感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遂博闻强识,博采众长,增以己见,汇而成编《洗冤集录》,是为南宋司法官员格物穷理、襄助治理之典范。阅卷服务于办案,办案则服务于治理。检察长拥有领导监管之职权、上通下达之优势,应当常思司法与治理的联系,阅卷时亦应阅人心、阅世情、阅时代,多做以办案促进治理、以治理引领办案的实践探索,服务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编辑:耿阁

制作:张倩

本文选自2021年《人民检察》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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