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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伟: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支付账户的法律风险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支付账户

潜藏巨大的信用与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夏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司法改革中心副研究员。

稿件来源:《人民公安报》2021年3月3日第7版。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有偿使用银行卡、支付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等名义,吸引了不少人员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支付账户。然而,这种行为潜藏着巨大的信用与法律风险。

在现代社会,信用不仅是个人社会形象的呈现方式,同时也嵌入并影响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而银行卡、支付账户的使用行为是银行评估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当一些不法分子不当使用租借或者购买而来的银行卡、支付账户时,极有可能损害他人的信用状况,并导致其正常生活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例如,根据2019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更有甚者,如果银行卡、支付账户被用于违法犯罪,出租、出借、出售人可能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是民事法律风险。当行为人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借贷提供资金转结服务,或者不法分子利用租借、购买来的银行卡、支付账户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经过受害人报案、警方追查之后,往往能够锁定收付款的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的规定,借用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据此,出租、出借、出售人可能要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依其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其次是行政法律风险。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支付账户是典型的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5条的规定,这种行为将会被视情况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或者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是刑事法律风险。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支付账户实施网络犯罪,或者说虽然事前并不知晓,但是在收到银行通知或者有关监管部门告知之后,仍然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支付账户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根据201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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