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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起诉书制作存在的问题及提升

作者:徐艳茹,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为提升毒品案件起诉书制作质量,更好履行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经对2020年以来扬州全市办理的各种罪名的毒品案件起诉书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在起诉书制作中存在很多共性的不规范问题,需引起重视,尽快改进。

一、评查发现的问题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

1.户籍所在地表述不规范。例如,在被告人马某某走私毒品案中,表述为(户籍所在地:),在被告人胡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中表述为(户籍地:)。正确的表述应是“户籍所在地”,后面不加冒号。

2.遗漏职业身份。例如,在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中,未表述被告人的职业身份。虽然在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职业身份对定罪量刑影响不大,但按照起诉书制作规范,仍应表述。

3.前科表述不规范。例如,在被告人乔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谈某容留他人吸毒、吴某容留他人吸毒等案件中,均是按照时间顺序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杂糅,这也是最常见的错误。按照规范要求,前科表述应该“先行政处罚,后刑事处罚”,而且行政处罚可以仅表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无需全部列举。

4.数字使用不规范。例如,在被告人谈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在表述罚款时为“罚款500元”,在表述罚金时为“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阿拉伯数字和汉字小写数字混用。正确的应是在钱款的表述上用阿拉伯数字,在刑期、行政处罚期限的表述上用汉字小写数字。

(二)诉讼程序部分

主要表现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事由表述不规范。例如,在被告人虞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中,表述为“期间,因案情需要,于某年某月某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时间从某日至某日”。对此,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表述为“因案情重大、复杂”,而不是笼统表述为“因案情需要”。

(三)证据部分

证据部分的问题比较琐碎,类型也较多。例如,在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中,第一项证据表述为“物证,即被铲除的罂粟照片”,但物证照片不能等同于物证。又如,在被告人董某某贩卖毒品案件中,第一项证据表述为“高邮市公安局扣押的甲基苯丙胺、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打印件等物证、书证”,这里将物证和书证合并表述不规范。再如,在被告人赵某贩卖毒品案中,第五项证据表述为“辨认笔录等”,没有说明笔录的制作主体。再如,在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案件中,第三项表述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只是证据种类,“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才是证据名称。

(四)事实部分

1.毒品名称表述不规范。常见的错误表述有:冰毒(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冰毒、毒品冰毒等。规范的表述应为首次出现时表述为甲基苯丙胺(冰毒),再次出现时表述为甲基苯丙胺。

2.有多次犯罪事实的,未做概括归纳,或归纳的不准确。例如,有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或贩卖毒品情节的,没有采取“总-分”的叙述结构,或者在总述部分仅笼统表述为“多次”,没有具体表明“多次”是几次。还有的虽然做了归纳,但在分述时,仍重复表明地点、作案方式等,失去了归纳的意义。

3.在事实表述中使用法律评价语言。例如,在被告人马某某走私毒品案件中,起诉书表述“由对方从加拿大多伦多通过国际物流寄递的方式,将大麻走私入境”。其中,“走私”是法律评价语言,不应出现在事实表述中。

4.存在明显语病。例如,在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案件中,起诉书表述“李某某在高邮取装有冰毒的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净重473.5克”,该句想要表达的应该是查获的包裹净重473.5克,但是主语未转化,会让人产生被告人李某某净重473.5克的荒谬理解。

5.句子过于冗长、口语化。一般来说,事实表述应该简洁有力,少用长句。每句话超过一行半就要考虑断句,超过八行就考虑分段。超过半页纸仍不分段,就得考虑在段落内划分层次。但很多贩毒案件的起诉书,大量使用长句子、长段落,可读性差。例如,在被告人胡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件中,起诉书表述“俞某与被告人胡某某直接通话解释各赚各的钱”、“后俞某又要求被告人徐某给其一条黄金叶香烟作为好处”,这些表述直接将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起诉书的语言,过于口语化,不符合起诉书书面语的规范。

6.量刑事实的表述过于笼统。例如,在被告人吴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中,吴某系在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但起诉书表述“被告人吴某于2019年12月31日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这样表述太笼统,会让人产生到底如何到案的疑问。

7.遗漏表述或模糊表述违法所得。在贩毒案件中,应明确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这样才能对违法所得作出追缴或没收的处理,但很多案件忽视了这点。例如,在被告人董某某贩卖毒品案件中,起诉书表述“以双方协商的价格”就是模糊表述。

(五)其他

1.在法条引用上。有的起诉书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时,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一、二款的规定”,过于赘述。认罪认罚的案件,应该简洁明了表述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仅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2.在附件的表述上。有的使用“附”,有的使用“附件”,应统一为“附件”。还有的,在列明案件材料和证据时没有说明具体册数。还有的,标点符号使用错误,次序间应该使用分号,不应使用句号。

二、下一步规范建议

一是明确起诉书的功能和定位。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依据,也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防御的盾牌。起诉书不同于判决书,判决书的重点是“说理”,起诉书的核心应在于叙述性,要把“事”说清楚。既然是“讲故事”,就要具备“七何”要素,具备完整的故事情节,杜绝“一句话起诉书”。

二是起诉书的撰写应准确、精细和有层次。“准确”是指认定的事实应该有证据支持,符合实际的情况;“精细”是指应该体现必要的细节,“琐事”、“泄愤”这样的概括性词语应该少用,更高的要求是在“授意”、“指使”、“商定”、“批准”等近义词中,筛选出最贴合案情的一个;“清晰”是指要适当的划分一定的层次,对复杂事实有效进行组织、编排,使受众更容易接受和理解。

三是将起诉书制作作为提升案件质量的重要抓手。起诉书的精细化,就是对案件证据分析的精细化,就是证据矛盾排查和非法证据审查的精细化。通过起诉书的精细化,发挥庭前过滤的机能,从而把住审查起诉关。庭审时,能够以更为清晰、流畅、有力的形式,将经得起推敲和质疑的指控网络呈现在法庭和公众面前,更好展现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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