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和预防职能已经转隶四个多月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已经明显地感受到转隶之后的变化,话语权似乎弱了,存在感似乎差了,职业尊荣感似乎低了,工作环境似乎也平静了。
人们依然深深地怀念着眷恋着有自侦权的日子。
是的,在有自侦权的日子里,自侦工作确实是检察工作的中心和重心。
人们把精力和注意力都集中到自侦办案上,法律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被边缘化了被弱化了,淹没在表面上声势浩大的自侦工作中。
自侦是大棒,自侦是老虎,法律监督就像是老虎前面的狐狸。
大多数人认为,法律监督开展得好,能顺利开展下去,被监督者勉强接受监督,就是因为狐狸的身后有老虎和大棒。
给人的印象就是,法律监督只能抱着自侦权这条大腿不放,而且还在自侦权的大腿上搓着麻绳。似乎离开了自侦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失去了主心骨,就没法过日子。
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草案要将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的司法人员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犯罪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腰杆稍微有点直了些,觉得日子还有点奔头,还可以过下去。
细想想看,自侦权能强化法律监督,但是作用并不大。是因为这些年来,在日常工作中,检察机关没有真正把法律监督当回事,没有人去真正琢磨如何强化法律监督,最终导致法律监督势若微风、声若蚊蝇。
强化法律监督,不是吓唬出来的,也不是威胁出来的,更不是协商出来的、妥协出来的,而是硬碰硬的挑刺纠错,来不得半点儿戏。
因此,必须彻底放弃彻底摈弃这种抱大腿的依赖心理,不要指望在自侦权的大腿上搓麻绳了。哪怕今后检察机关有了点自侦权。
有关职能转隶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加突出了,但是也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主要是:
缺少加强、改善、提高法律监督的顶层设计,法律监督的手段还不够完善;
检察机关缺少法律监督的配套机制,特别是缺少法律监督的大数据支撑,导致好多案件游离于监督之外,检察机关的视野无法触及;
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依然存在;
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不高,不科学不规范不理性的绩效考核扭曲、异化了法律监督,令被监督者不服气;
过度依赖自侦权进行法律监督的观念和思维依然顽固地存在,还是指望吓唬着监督,一旦离开了自侦权,法律监督就魂不守舍、无所适从。
因此,今后检察机关的任务不是急着去要权力去扩权、不是急着去弄那些无用的片儿汤赚眼球,而是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完善和强化法律监督的顶层设计上,放在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能力上,放在科学制定检察人员的考评考核上,放在实实在在、扎扎实实、有一说一的法律监督上,把手头的肩上的职责履行好,以执着坚定的法律监督赢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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