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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质量纠纷中的鉴定机构的资质

李靖祺
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同济大学工学博士

高级工程师

李靖祺博士在加入建纬之前,有7年以上的建筑工程行业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建筑结构设计、工程施工配合及涉外工程现场服务经验,目前专注于建设工程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房地产全过程法律服务,擅长解决涉工程质量,价款等疑难复杂法律问题。

质量鉴定做为建设工程诉讼、仲裁常见的鉴定类型之一,在部分案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决定案件的走向。作为质量鉴定机构,是否需要资质,需要何种资质或许可,却时常成为庭审中争论的问题。

一、质量鉴定机构无需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无需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诉讼案件中,部分代理人就质量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格提出异议时,异议内容为鉴定机构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事实上,自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实施后,诉讼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不再需要取得上述两证。

《司法鉴定管理决定》第二条,”国家对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环境损害鉴定)(合称“四大类鉴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办公厅发布司办通〔2018〕164号《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对于没有法律依据,拟申请从事“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有关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一律不予准入登记。”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上可见,《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行政机关准予执业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范围,自然也机构和个人也无法取得上述两证。

而后,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函〔2019〕604号对上述问题进一步明确,函称“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是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待证事实的寻证活动,受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调整,属于司法活动,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在性质、目的任务和管理后果等方面均不相同。”

不得不提的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曾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程序规范明确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需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需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该程序规范于2018年11月8日废止。如未及时更新知识的,容易形成认识误区。

自此,可以明确的是:诉讼、仲裁过程中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不属于四大类鉴定,不属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故机构和个人也无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二、机构的检测、鉴定的资质

既然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不属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范畴而属于行业管理范畴,那么行业管理又对其有什么要求呢?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厘清两个名词的概念,“检测”和“鉴定”。不仅仅因为对“检测”、“鉴定”理解有偏差、用语不规范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更是因为行业对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正是因从事“检测”和“鉴定”而有所不同。因讨论的内容为专业概念范畴,我们可结合技术规范加以理解。

关于“检测”的术语解释: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2.1.1 建筑结构检测为“评定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或鉴定既有建筑结构的性能等所实施的检测工作”。

《民用建筑可靠度鉴定标准》(GB50292-2015)   2.1.12 检测为“对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2.1.4 检测为“对既有房屋的结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检查、测量和检验等工作”

关于“鉴定”的术语解释:

《民用建筑可靠度鉴定标准》(GB50292-2015)2.1.5 鉴定为“判定建筑物今后使用的可靠程度所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2011)鉴定为“实施一组活动,其目的在于证明一种加固材料或制品在参与工程结构承重构建受力过程中的可靠性(包括安全性、适用性的耐久性)。”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2.1.4 抗震鉴定-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由上看出,鉴定是在检测所得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计算、分析,进行判断论证的过程。

在建设工程司法质量问题争议解决的语境下,无论涉及到专业(行业)领域的“检测”或是“鉴定”,都属于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都属于广义的“司法鉴定”的范畴。

对于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2023年最新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中明确,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两个类别:分别为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的“综合资质”以及9个“专项资质”,以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专项资质为例,其中检测项目水泥的必备检测参数包括“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氯离子含量”

对于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因质量鉴定的内涵及外延都更广,根据鉴定事项的不同,质量鉴定结论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安全性鉴定、抗震能力鉴定等),如房屋安全性鉴定,因需要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要求复核结构承载力,机构取得该项资质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数量等人员有相应要求,多地的安全鉴定相关办法等均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涉及地基基础的,应当同时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以上海市为例,房管局对业务范围包括“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单位通过《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证书》进行资质授予。

综上,诉讼、仲裁过程中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和个人也无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视鉴定内容为技术范畴的“检测”或“鉴定”,应分别遵循行业的相关要求。

END

作者 | 李靖祺

编辑 | 建纬品牌部

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部

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部系建纬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部门之一。致力于利用建纬在市政与基础设施领域的领先优势,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部门汇集多位复合型背景的专业法律人才,拥有具有土地规划、矿产、能源、电力、环境、房屋、市政、交通、金融等行业与法律复合背景的专业律师。

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部由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宋仲春律师任部门主任,下设土地、矿产资源、能源与电力、环境保护、市政与公用设施、项目与基础设施业务组6个小组,分别由具体相关行业和实务经验的律师作为业务组牵头人,为客户在土地、矿产资源、能源和电力等,市政与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业务的投资、并购、建设、运营、维护等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对PPP,F+EPC、EPCO、ABO等多种投融资项目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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