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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建纬 | 与至情至性的大律师合作办案见真章


引言


一枚硬币正反两面,你从什么角度看问题,决定了你能够看到什么。同样一个案子,昨天我们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感受到整个事件发展的一波三折,在为赵冬林一家揪心之余也庆幸“还好找对了律师”。如果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那么今天,我们则要跟随何依群、叶鹰两位律师的视角来看看这场轰动一时的“无罪辩护”背后的“门道”。
不同于民事辩护,刑事辩护多少有点“民告官”的意味在其中,面对来自一个系统的公诉人与法官,辩护律师的气场很重要。要有底气去立论,要有胆气去驳斥,要清晰地知道法庭之上攻、防点在哪里。希望大家看完这篇文章,也能有这样的感觉——朱树英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看似不经意却内涵深思熟虑,扭转乾坤往往就在细节之处。

与至情至性的大律师合作办案见真章

文/何依群 叶鹰

我们是原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依群、叶鹰,是当时江西省赣州地区副食品公司的法律顾问。与朱树英律师的相识,源于三十多年前一起刑事案件,也是在机缘巧合下,让我们有机会能和他一起合作办案。说起朱树英律师,大家都知道他是我国建筑房地产专业的大牌律师,被称为工程法律界的泰斗。但大家不一定了解,朱律师在执业初期还是一位非常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

一、临危受命展现责任担当

这个案子发生在 1989 年的赣南地区,当时国家鼓励国有企业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责任制等改革制度。赣南地区赵冬林牵头和其他合作伙伴组成了承包班子,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承包期限为五年的经济责任制合同,负责承包公司的经营发展,赵冬林担任承包公司的经理。赵冬林领导的承包班子经过努力使得承包江西省赣州地区副食品公司(下称承包公司)的各项业务蒸蒸日上,经营利润也大幅度增加。然而,在这期间发生了一件事, 将整个承包班子成员带入了大麻烦中,更令他自己“锒铛入狱”。当时负责运输承包公司货物的某车队,在一次运输公司白砂糖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部分货物的毁损,价值近10万元,最终由该车队承担该损失。承担损失后该车队向承包公司提出了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要求,考虑到这个车队是承包公司货物的主要承运方,同时公司支付该车队的运费价格在市场也属于较低的客观情况, 承包公司领导班子经过共同讨论后决定,批给该车队计划内价格的白砂糖若干吨, 由该车队自己以计划外价格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这样就产生了价格差5万余元,作为车队上次承运白砂糖赔偿货损的一些补偿。然而,这件事情后来被人反映到地区领导那里,在那个年代5万元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于是当地领导指示成立专案组严查此案。整个公司的承包班子成员都因此事而被收容审查,因赵冬林为主要负责人,当地检察院更以涉嫌贪污罪为由起诉到当地法院。

那个时期,远在上海的朱树英已经因其擅长职务犯罪的无罪辩护而闻名全国,口碑很好。他通过成功辩护将案件最终改判为无罪的赣南当地职务犯罪案件已有3件了,我们一直在报纸杂志上看到朱律师扭转乾坤的报道,尤其是他为赣州南康县税务所已经过一、二审判决正在服刑的王建春申诉,竟然经过调查并直接向国家税务局反映案件冤枉税务干部的情况,引起国家税务局的高度重视并派员下来核实,最终王建春被无罪释放,这个案件在当地影响非常大。赵冬林的妻子肖冬菊在委托我们担任赵冬林的辩护人后,为了增加无罪辩护的成功率与我们商量,想聘请上海的朱树英律师和我们一起为赵冬林进行辩护。能和来自上海的“能人”一起合作办案,这对我们来说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机会,我们当然欣然同意了。

朱树英与何依群、叶鹰两位律师合影

朱树英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接受了委托。没过多久,法院通知赵冬林家属在3 天后的11月10日上午开庭。朱律师为了了解案情坚持在庭前与赵冬林会面并阅卷,也与我们约了见面商讨辩护意见,在收到开庭通知的当天,朱律师还在广州办案,他当即就订了火车票,第 2 天一大早从广州先坐火车再转乘汽车于11月8 日傍晚赶到了赣州。当时我们是第一次和朱律师见面,在与朱律师就案件交流的过程中,我们能深切地感受到朱律师看问题透彻全面,思维非常敏捷,法律功底扎实,辩护意见犀利,确实名不虚传。


二、娴熟的无罪辩护技巧令人震撼

我们认为朱律师的思路非常正确,同意对本案定下无罪辩护的基本观点。正当我们一起讨论庭审分工、精心准备在法庭上好好辩护一场的时候,竟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情况。当时我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当地司法局直属的国办所,在得知朱律师介入赵冬林案件辩护后,事务所领导要求我们不再介入此案,而此时离法院定下的开庭时间仅有一天了。我们和朱律师紧急商量后决定:该案由朱律师一人出庭辩护。当时所有的压力都压在了他一个人身上。由于距离开庭时间实在太短了,我们对朱律师能否把案件吃透并开好庭,说实话还是存在担忧的。然而,朱律师临危不乱、处事有条不紊,他白天阅卷并会见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公诉机关定罪的漏洞,晚上又熬夜仔细查阅卷宗材料并和我们一起分析讨论,拟定辩护词,做好了充足的庭前准备。

因这个案件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法院开庭时安排在最大的审判法庭进行,当天来法院的旁听人员挤满了法庭的旁听席随着法官法锤的落下,朱树英律师便全神贯注地开始了无罪辩护。在整个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从举证、质证、辩论各个环节,朱律师处处都彰显着其刑辩律师的大将风采。朱律师针对案情和证据抽丝剥茧,一会儿娓娓道来,一会儿慷慨陈词,充分展现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辩论水平。朱律师极具说服力的表达、掌控全局的气场让我们至今印象深刻,坐在旁听席上的我们看到朱律师在法庭上势如破竹的出色表现,一颗悬着的心也放了下来。

在庭审时,朱律师敏锐地发现了一个公诉人证据使用的疏漏,并抓住了这个细节问题,在询问被告人时,朱律师问被告人赵冬林:“刚才公诉人宣读证人熊某某1989年8月11日在证言,你听清楚了吗?”回答说听清楚了。朱律师说:“我现在也来宣读这份证言,你听听我宣读的与刚才公诉人宣读的有什么不一样?”这时,整个庭审区和所有旁听人都高度紧张。当朱律师读完证人熊某某的证言,再问赵冬林:你觉得有什么不一样吗?赵冬林当即指出:“不一样。证言中一句话,即证人承认我当时明明说:这些糖的销售差价都用于补偿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我本人一个子儿也不要。”朱律师再问赵冬林:“你是不是认为这句话能够证明你根本没有要这些钱,而公诉人宣读证言时遗漏了?”回答说:“就是,就是。”谁也没有想到,朱律师竟然会发现案件提起公诉时的这个疏漏,并且朱律师在庭上抓住这个细节不放。于是,整个旁听席一片哗然。

这时,朱律师见法庭书记员抬着头看审判长,停笔愣在那里不做记录。他不卑不亢地宣读了当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并指出“书记员应当全面记录法庭的全部庭审情况,请书记员如实记录刚才庭审的全部问答。”于是,公诉人和审判长先后当庭把证人熊某某的全部证言都读了一遍。

庭后,对被告人赵冬林的行为能否定罪以及如何定罪的分歧非常大。在当时,刑事案件审判还是适用我国1979年的《刑法》,法条中有类推的规定即第79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公诉人对本案正是适用类推的规定提起公诉的。经过开庭审理中朱律师有理有节地辩护,法院明显地感到判决赵冬林涉嫌犯罪依据不足,适用类推定罪贪污更是难以成立,本案除了在当地人民群众中备受关注,同时也是当地领导密切关注的影响较大的案件,于是法院逐级层报向上级请示。


三、坚持不懈为案件最终宣告无罪而呕心沥血

朱树英律师在开庭中出色的表现,为本案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然而这离最终取得无罪辩护的结果还远远不够。针对被告人此后还一直被羁押的不正常情形,我们继续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递交后续的辩护意见;为了保证赵冬林在未定案前的人身自由,我们还一起“勇闯”地委书记的办公室,当面向地委书记陈述了案件存在的问题和我们要求依法先予释放的辩护意见。

朱律师为了这个案子可谓呕心沥血,当该案经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时,朱律师不辞辛苦地多次远赴北京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当面报告案件事实和不能定罪的法律依据,正是因为朱律师对这个案子锲而不舍和百折不挠的坚持,本案由江西省高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获明确的无罪指令后由赣州中院下二审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赣州市人民法院1991年12月5日(90)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二、宣告上诉人赵冬林无罪。(刑事判决书见附件)

至此,赵冬林终于以无罪之身获得法律的最终判定,并恢复公职和党籍,补发了全部工资。朱树英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让无辜的赵冬林沉冤昭雪。


通过办理这起刑事案件,我们充分领略了朱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专业的办案技巧,让我们学到很多实务经验,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个案子,我们被朱律师身上那些宝贵的品质所深深折服,我们感受到他怀揣着一种希望推动法治建设的理想。1992年朱树英律师创立了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在朱律师的卓越领导下,建纬所在建筑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中一路绝尘高歌猛进,发展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标杆。三十年来,朱树英律师初心不改为推动中国法治事业孜孜不倦。作为同行,我们很庆幸那个为坚守正义不畏艰险、坚韧不拔的理想主义者从未改变;我们也很幸运有这样一位至情至性的至交好友。

附件: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2)刑上字第7号上诉人:赵冬林,男,现年51岁,汉族,湖南省株州市人,原系江西省副食品公司赣州分公司承包经理。家住赣州市新赣南路86号。因贪污一案于1989年9月6日被逮捕,1991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树英,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枣林贪污一案,赣州市人民法院于1991年12月5日以(90)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赵冬林构成投机倒把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67条第一款,第68条第二、三款、第49条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罚金三千元;追缴的赃款一万五千九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赵冬林不服原判,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九八八年元月三十日,南昌市七里街汽车运输队司机熊小生、屈文能各驾一辆汽车为江西省副食品公司赣州分公司拉白砂糖,次日早上车行至新干县境内,屈文能驾的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白糖受损,被告人赵冬林应肇事方要求弥补损失的要求,便利用职权,批给12吨平价白砂糖xxxx(注:此处文字辨认不清)食品公司赣州市中山路批发部,并授意徐兰生高价出卖,差价款提出现金不入帐,同年五月五日,被告人赵冬林带领熊小生在徐兰生处拿走差价款一万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但适用法律,定罪、处刑不妥,上诉人赵冬林的上述行为是错误的,但未构成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赣州市人民法院1991年12月5日(90)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宣告上诉人赵冬林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庆焕

审判员:王显荣

代理审判员:兰业福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平

END


作者 | 何依群 叶鹰
编辑 | 建纬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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