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规定,我国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分为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两大类,其中:
1,外交职务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
2,领事职务分为: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随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规定,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外交衔级设7级: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职务是外交官对外的正式职务名称,类似公务员中的厅长、局长、科长。
衔级则是外交官序列的特殊头衔,类似于军官的军衔、警官的警衔。
与军官、警官和军衔、警衔对应类似,外交官的外交衔级与职务也有对应关系,一般根据其在驻外外交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确定,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一般而言,职务越高,对应的衔级越高,同一个衔级可能对应多个职务,同一个职务也可能对应多个衔级,详见下图(职级=衔级):
与此同时,外交人员也是公务员的一种,也有对应的公务员职级。
1,大使,全称是“特命全权大使”,是等级最高的外交人员,国家元首之间互派的最高外交代表,具有唯一性,一个国家只能向另一个国家派一名大使。
大使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最高元首,他到任后,一定要向对方国家元首递交国书,离任时需要国家元首辞行;两国关系恶化时,可以选择关闭大使馆,召回大使,降低外交等级。
大使享有司法豁免权,如果触犯法律,驻在国警察不能逮捕,只能提请外交部送其回本国,其他如公使、参赞等外交官也拥有这项权利。
2,公使,全称是“特命全权公使”,职权与大使一样,但级别次于大使。
3,领事,是一国政府派驻外国,负责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本国公民及法人合法权益的官员,领事不具备唯一性,可以驻在一个国家的一个或多个城市(未必是首都)。
领事官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名誉领事等级别,但严格来说,领事官不属于外交官,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若是违法,需接受驻在国法律追究。大使只有建立外交关系的两国才能互派;领事则不同,即便未建立外交关系,也可以互派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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