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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件应用问题:涉及具体实施应用审核的研讨

 文章作者:壹佰 整理 发表日期:2018/10/8 17:43:34 点击次数:841 次 文章来源: 发布人:fj100

 

 

问题№1 现有海水淡化企业副产物工业用盐,通过生产工艺的改进可以生产符合国内外食用盐标准的食盐,可否生产用于出口的食盐?

案例分析:1、禁行规制。国内生产食盐应当由定点的食盐生产企业生产,生产用于出口的食盐须具备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为前提。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多品种食盐定点企业总数,只减不增。2、适用辨析。依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前者,如现有海水淡化企业生产出口食盐,则构成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后者,如就近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则可通过国有、民营资本等社会的运作与其进行合作,但-社会资本一方拥有的海水淡化生产工艺能否纳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基地,应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并通过《规范条件》审核。

结论建议:现有海水淡化企业不能生产用于出口的食盐。

问题№2 现有食盐生产企业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因技术改造、迁建异地、自查整改等原因,要明年方可竣工验收并提交现场审核,可否适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案例分析:1、禁行规制。省级盐业主管部门不能等待企业技术改造好后再来审核,要以提供的现有条件及资料开展审核工作。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第二条第(十六)项“从20181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由此,生产食盐基础设施条件确不符合《规范条件》且不能在规定期间提交规定资料供审核的,原则上淘汰出局,不能等待到企业整改完全符合条件标准后再进行审核,建议通过企业间兼并重组解决根本问题,故不适用《管理办法》第九条。2、适用辨析。依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从支持企业落实《全国制盐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鼓励现有制盐企业推广、采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和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和盐行业规划的“通过技术改革和设备更新,生产装备水平进一步提升,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整体发展,结合审核实际可以提交资料并供现场审核的情况,达到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及产能评测的技术指标条件,可以适用《管理办法》第三章各条规定开展审核工作。一是提供技改源因证据,如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及提高生产力的理由和依据,或当地政府因环保节能、地产变化要求今年技改、迁建的等文件。二是技改项目的施工设计图、图载食盐生产加工设施设备清单,以及主要设施设备采购合同,且在现场审核前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定金,定货的主要设施设备填制于申请书表二、表三、表四和附3材料清单,能够满足审核项目的需要。

结论建议:不能递交审核申请书的技改中食盐生产企业,不能适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问题№3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工作移交尚未完全到位,按期进行两证的审核工作难度大,加之适用《管理办法》第六条涉及地方省级政务服务部门和现有经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专家库,如何操作为宜?

案例分析:1、禁行规制。一是《食盐专营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两证审核颁发工作不能因此迟延,各地要想办法克服困难,落实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食盐定点企业的审批工作。二是审核专家组现场审核,属于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审批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工作中一环,按照《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的统一规划,当由各省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及政务服务中心等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在相应的审批程序中确定。2、适用辨析。一是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或负责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证书审批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落实部门行政权力和责任,及时编制和公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办事指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办事指南,设置线上申报和办事程序,纳入本部门并同级政府行政许可公示项目,申请专项预算并及时安排企业准备资料申报。同时,协调本次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行政许可评审专家成员组的构成并告知申请审核企业,到时结合个案企业评审按随机抽取原则和《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选取审核专家组成员。本次食盐定点企业评审专家成员,可以在省内政务服务中心或经信委、食药监管局已有专家库内或中国盐业协会专家库成员、全国盐业标委会及分委会成员名单中遴选熟悉盐业和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专家(专家一般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以上,精通专业业务和食品或食盐生产、批发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二是需要衔接行政审批时间,按照省级行政许可专家评审要求选取专家组成的审核专家组的现场审核时间。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法定期限计算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许可决定时间为20日内,可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下发专项审核申请通知时,一并告诉由于统一安排审核和颁证原因延长十日,其中在审核专家组开展现场审核工作期间中止。同时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安排的30日以外的审核专家组分批按序现场审查时间,原则上在20181231日前必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证书并公示,确保2019年元月一日企业按新的证书开展经营。其中,行政许可决定对证书编号合理调整的,一并给予原编号包装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展期。三是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证书两项盐业行政许可,实施《食盐专营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的审批主体,是省级政府确定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或负责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的统一规划要求指国务院《盐改方案》规定的《规范条件》,贯彻《盐改方案》后的合理布局不再执行工信部消费[201410号《通告》审批原则,一般指在现有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基数内不能新增的前提下合理布局。四是按照《食盐专营办法》、《规范条件》开展两证的审批确定、根据工信部统一规定制作并颁发证书、官网公示名单,具体应用解释由审批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或负责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五是两证审批确定及公示名单报工信部备案,工信部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对两证审批实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对省级盐业许可审批机关报送备案名单实行备案事后监督,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复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对构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情形的,依法作出处理。

结论建议:省级政府盐改确定负责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证书审批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按照工信部《规范条件》做好食盐专营两项行政许可工作。

问题№4 目前制盐企业的采盐场所使用权、矿盐采矿许可权的年限情况各地各企业差异较大,如何统一到“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源”,需要明确。

案例分析:1、禁行规制。《规范条件》第一条第(五)项基本条件定义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源”,满足基本条件定义的情况列举三项:一是采盐制造加工型企业的开采海盐的盐田资源使用权和湖盐、井矿盐的采矿许可。二是盐制造加工型企业使用从属关联集团及企业拥有的盐资源。三是盐分装加工型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采购原料盐。四是总体上排除了进口原料食盐的可能性。2、适用辨析。实际工作中,三项列举情况不能包括“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源”的全部, 可能需要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对。一是盐田资源和开采矿盐(岩盐、天然卤水)未实行专营,对采盐制造型、制造加工型企业根据《土地法》、《海洋法》和《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食盐专营办法》,直接拥有的采盐资源的土地、滩涂或开采矿盐的企业股东并由章程、合同约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也可满足原料盐稳定的来源条件。二是涉及海盐采盐的土地、滩涂所有权或使用权属证书,采矿许可证载明不到十年的,须经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承诺证明可以连续使用土地、滩涂、或可以连续发放采矿许可证到十年,也满足了原料盐稳定的来源条件。非直接持有权属证书的关联企业,需由权属所有者提供前述证明的同时,出具十年连续供应原料盐的企业章程条款或供应合同或承诺证明,亦并无不当。三是盐分装加工型企业仅需进货发票证明即可,但-从食盐批发企业进货违规。四是进口食盐的原料盐或成品盐,涉嫌构成违反《规范条件》第一条、第二条和《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的行为。

结论建议:达到原料盐稳定的来源《规范条件》应具有充分必要的证据确凿证明。

问题№5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于2013年以来颁发工信部统一制作的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能否纳入此次申请审核颁证范围?

案例分析:1、禁行规制。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废止,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作为盐改过渡期间的现有渠道,自2018年起能否继续,没有部委后续《通知》将自动失效。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规制“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原2002版对食盐转批发项作了定义,2008版规定“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盐产区的运销站、转运站和食盐转批发或代批发企业。”排除了定点设置食盐转代批发环节的审核可能性。2、适用辨析。一是部委211号、604号《通知》明确了食盐专营批发到达终端的四种食盐销售经营活动方式,其中花费人财物的自建分公司、自建销售网点两种直批无可争议,但-跨区域经营批发企业委托配送到终端并前置批发居间中介交易(批发专营食盐限制后的增值居间服务)、本区域批发企业现有渠道层级特约经销商等转代批发到终端(一般商品营商的社会分工)两种方式, 2018后出现公平竞争的争议。废止现有渠道特约经销(转批)商后,除按公司法设置分公司等网点外,将形成本地区、跨区域批发企业共享委托配送及延伸电商平台的推广应用、代传订单发票等居间中介批发服务的合法渠道通途,在公平竞争中促进包容理解,为部委后续研究食盐批发渠道规制政策提供实战管控资料。二是在本省注销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前提下,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可以考虑合理布局的可能性,如省以下一个市(州、地区)域内或县域内,仅有唯一持有转代批发许可证的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可能构成基数不增、合理布局的必要。三是审核机关辖区内没有注销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可控基数,而本市本县及以下乡镇村组特约经销商持有转代批发许可证年底自动失效后,可以指导本省本地或跨区的食盐批发企业在该地设立分公司、直销门店,弥补食盐批发网点的不足。

结论建议:如无必要,食盐转(代)批发单位不能申请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核。

问题№6 现有部分持证食盐批发企业申请审核中,涉及不具备法人资质、跨区域设立分公司的资质、中盐及省级公司经营能力和食盐批发企业分装小包装食盐的资质等,如何具体识别?

案例分析:1、禁行规制。一是《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三条所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为工商登记注册的具备法人资质的独立核算企业,企业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目前工信部有关盐改实施文件以及《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没有“非法人经济组织可比照适用”的应用解释。二是集团总部批发销售食盐的技术和设备设施条件要与《规范条件》第二条规定的批发经营能力相适应。三是盐业公司分装小包装食盐作为食盐生产在流通中的继续,在盐改后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批发市场已无存在必要,《规范条件》为此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申请项目没有设置分装加工。修订《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时,已确定删除食盐分装内容,因此食盐分装构成GB/T18770的不相关要求。2、适用辨析。一是现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省级盐业公司分支机构,取决于企业改制的必要,如年内变更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亦符合申请审核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条件,否则明年按企业分公司营运。跨区域或本地食盐批发企业设立的分公司,依法登记注册即可,不纳入本次食盐定点企业审核申请范围。二是根据部委585号《通知》第三条“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食盐业务”的规定,中盐集团总部和省级盐业公司通过电商平台和直接批发食盐且总部所在地没有仓储、发运设施时,在举证《规范条件》第三条第(二)项材料时,适用对位《规范条件》第二条第(四)项时,一并对位(五)、(六)项盐源、购进、配送规定,由此在审核申请书说明并填制本公司食盐批发企业子公司配送及使用本公司子公司设备设施的经营能力情况。三是盐业公司分装小包装食盐,除已经取得食盐、多品种食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以外,自2018年起不能继续分装,但-亦适用国务院《盐改方案》第二条第(三)项的两“鼓励”原则,可纳入本次审核申请事项。四是适用《规范条件》第二条第(六)项时,注意适用国务院《盐改方案》第三条第(六)项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的限定,《规范条件》此项服从《盐改方案》。  

结论建议:食盐批发企业审核申请事项,要结合盐改方案和部委相关规定、标准全面适用《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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