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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人民政府

各镇(街道)民政办、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各镇(区、街道)财政分局(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福[2011]7号)和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等8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困境儿童养育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对象:持有本市户口,在市民政局领取《儿童福利证》的符合养育条件的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

二、调整标准:201971日起,对政府举办的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2191元;对非民政部门监护的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643元;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314元;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986元。

三、资金渠道: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保障;社会散居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养育资金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等渠道筹集;父母监护缺失和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由财政预算安排。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阳市民政局   丹阳市财政局

                               201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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