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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规则的本质——法律从哪里来(之四)
导读:其实,普通法和大陆法两种法律体系的差别,就是海洋秩序大陆秩序差别。
 
不得不说,近代史上的世界贸易的整个法律秩序,都是由普通法所主导的因而,只有实行普通法的海洋國家,才可能成为全球霸主。普通法体系,就是促使整个现代秩序形成的底层逻辑
 
  往期相关文章:

法律从哪里来?(之一) —— 普通法和大陆法

法律从哪里来?(之二) —— 帝國崛起的秘密

法律从哪里来?(之三) —— 历史如何照进现实

几何学与罗马法


 好规则的本质
—— 法律从哪里来?(之四)

 | 立峰

1、國王与國家
 
中國人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國人总爱说家天下意思其实是,國家是皇帝他们一家一姓的私产。
 
法國國王路易十四也有句名言是:朕即國家 L’etat, c’estmoi。他是在说:國王代表了國家,王權等同于主權。
 
而普鲁士最牛的國王腓特烈大王的却说:國王是國家的第一公仆。他的意思是,普鲁士君主并不拥有这个國家,他只是为他的國家打工而已。可见,普鲁士的國家地位,就明显要高于國王了。
 
但说到大英帝國,虽然18世纪成为了当之无愧的世界霸主,但英國國王却始终不拥有多少權力,无论1215年《大憲章》,或1689年的《權利法案》,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限制了國王的權力,即英王在議会、王在法下的传统。King in the Parliament,King under the Law。
 
因而,同是一國之君,在不同的國家,所拥有的權力、享有的地位,显然很不一样。君主与國家的关系,源于一國的悠久传统和历史演变,也由此生长出了不同各不相同的法律体系而且,因着不同的法系所遵循的逻辑,也不断地书写、并深刻地改变着本国和世界的历史。
 
当今世界法律体系的分布
蓝色:大陆法 / 粉红:普通法
黄色:习惯法 / 绿色:穆斯林律法 / 白色:犹太律法
其它颜色:混合法系

2、普通法的逻辑
 
比如,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种法律体系是:

1、英美习惯法,也叫做普通法判例法

2、大陆成文法,就叫做成文法

而两者之间,所谓的不同逻辑,意思也非常明确:
 
1、对于普通法来说,法律是被发现出来的。发现的意思是,这东西早就存在,就等着你去找到而已。
 
2、对于大陆法来说,法律是发明出来的。而发明的意思是,这东西本来就不存在,等着你把它给创造出来。
 
大陆法是发明出来的,相对容易理解,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議會立法。当今世界,除了美國英联邦國家以外,绝大多数國家都属于大陆法系的國家。
 
議会拥有立法權,始于近代欧洲。在議会䈣治逐渐成型后,議会拥有立法權这事儿,才渐渐普及开来。而此前的欧洲國家,如最典型的法國立法權是属于國王的。但“國王拥有立法權”的历史同样很短,得等到17世纪。
 

法王路易十四 成功建立了法国的中央集@權

那么,在早期的欧洲,法律是怎么来的呢?
 
其实,在实行封建製的欧洲各國,法律都是被发现出来的。也就是说,在中世纪的欧洲各國,实行的都是自然自发形成的普通法习惯法直到1617世纪,英國才与欧陆分道扬镳。比如:

1、时至今日,英國、及其后继者美國,法律仍是被发现的普通法体系被保留下来;

2、但是在欧陆,法律就渐渐变成被发明的了,于是便形成了大陆法系

然而,这又是为什么呢?
 
其实,欧洲的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等,都是在近现代才出现的,在中世纪,根本就没有國家的概念。所谓德意志、法兰西、英格兰、意大利,都只是些地理概念,并不涉及主權和䈣治,就像今天所说的欧洲、亚洲一样。
 
当时的欧洲,处于邦国林立、封建割据的状态,就像中國的周王朝。每个國王下面,都有着一堆诸侯,谁都不听國王的。而國王自己,其实也不过是个大号诸侯,从力量的层面,甚至可能不如一些大诸侯。因而,便出现了这样的局面:

1、尽管國王很想能说了算,总想着要命令诸侯做这做那。但是,这却根本办不到,因为他的实力不够。

2、但是反过来,下面的领主贵族要是有自己的打算,想施压國王或其他贵族听自己的,也基本没戏。

美剧“权游” 国王始终愁容满面

没有足够实力 如何实现统治

因为,國王、领主、贵族之间都有各自的势力,他们相互之间是错综复杂的博弈关系。正如美剧《權力的游戏》里所淋漓尽致展现出来的:
 
没有哪股势力能拥有绝对权威,哪怕贵为國王和主要的大领主们,他们跟下面的封臣,任何事儿都得商量着来。

而有權有势的封臣,总是对他的上级领主或國王讨价还价、毫不客气,甚至一言不合就立马翻脸、直接动手。(如“權游”中的血色婚礼)

这些國王、领主、贵族们,博弈出来的结果,会被认真地记录下来,提炼成一些法律化的表达;而且,过去的博弈结果,还会成为未来博弈的参照标准,也就是英國人最看重的传统和惯例。
 
因而,普通法是由各方势力,通过历史中真实发生的、真刀真枪的博弈、天长日久的磨合,逐渐演化而成的而并非依据理性、人为设计的结果。哪怕是再尊贵的國王,也不可能一拍脑袋、制定一项法律,去强制所有人遵照执行。因为:
 
只有凭本事说话的人,才能让人服气;也只有经反复博弈、共同确认的结果,各方才会真心实意地接受。而博弈结果所反映的,一定是某种真实力量的对比。谁要是不服这个结果,那么现实就会给他好好地上一课。

美剧“权游”中的血色婚礼
现实给史塔克家族的罗伯和他母亲上了血淋淋的一课
 
因为,这里的法律,是现实博弈的结果;而國王身在其中,也只是参与博弈的一份子,绝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普通法的逻辑一定是王在法下即國王无论如何,都低于法律。
 
这就是“王在法下的历史根基。國王低于法律,并不因为國王足够自律。恰恰相反,蠢蠢欲动、想要不断挑战法律的國王不在少数,他们只是缺乏能够赢得挑战的实力,而已。
 
3、自下而上的生长
 
在普通法的逻辑下,各种博弈渐渐搬到了法庭之上,因为,只要双方对彼此的实力心里有数,也就犯不上非得打一架了,只要有个公正的第三方,能帮着评评理就行了。
 
那么,对英國这样靠司法实行集@權的國家,司法资源可谓充裕。各地除了有领主法院、还有國王法院,都抢着用公正来吸引臣民。而对各级法院来说,通过司法不但能树立权威,而且,审案还是一个挺能来钱的道。因为,法庭收取的诉讼费向来不菲,何乐不为啊?
 
法院既然想用公正来吸引民众,那么审理案件,就会尽可能地去迎合大众对于公正的普遍认知。于是,参照先例、尊重传统,形成前后连贯一致、符合人们稳定预期的判案标准,就成了司法机构极力努力的方向。
 
于是,普通法就这样,通过案例的累计,渐渐生长起来。可以肯定的是,整个过程中的所有案列,无不来源于现实;而判决的结果,也都取决于现实力量的博弈。而所有这些来源于现实的判例,就构成了整个的普通法体系,不得不说,这正是自下而上的、无数的当事人,共同参与的结果。
 
所以说,普通法是被发现的,而非被发明的。发现的过程,是由司法机构所主导的,这与成文法由議会主导的立法过程完全不同

美剧“权游”中的丹妮莉丝
她“统治”弥林的方式之一 就是开设法庭

后来,当小小的英格兰,成长为当之无愧的大英帝國,議会的力量越来越大。于是,議会也蠢蠢欲动、试图主导立法。可对于死心眼的英國人来说,习惯和传统的力量不容忽视。所以:
 
尽管后来,英國議会也制定法律,但它仅能对一些已有的、不成文惯例,进行某种成文化的表达,而绝不能跟已有的法律对着来。
 
如果議会制定的法律,跟普通法相违背,那么就将被判定为无效。
 
负责判定議会立法与普通法是否一致的机构,就是最高法院。因为,普通法的形成过程,是在最高法院汇总的。

 18世纪的英国巡回法院

4、成文法的逻辑
 
既然英國能够延续普通法的传统,那么,为何在中世纪以后,欧陆一定要与英國分道扬镳,而转向了成文法呢?
 
这时,历史学中颇受质疑的地理决定论就派上了用尝。它的逻辑是这样的:
 
1、因为英國是岛国,不面临任何陆地威胁,因而无需配备强大的陆軍
 
2、而欧陆国家,则经常要面对来自四面八方的威胁;或反过来,为了获取更多的资源,也会进行对外扩张。于是,就必须建立起一支强大的陆軍
 
3、随着近代的民族观念日益兴起,越来越多的战争,从原来领主贵族之间的小规模战争,变成了民族國家之间的大型战争。要打仗就得靠陆軍,而统一的民族國家,軍队指挥權一定归國王所有。于是,國王的力量逐渐强大,慢慢脱离了其他贵族的束缚。
 
4、而在英國,民间自治的力量始终强大,國王的控制力也依旧有限,國王与贵族势均力敌,不存在一權独大。于是,在习惯法积淀深厚的英國,各种力量间愈冲突不断,反而愈加巩固了普通法的尊严和效力
 
5、但在法國,在國王掌握陆軍后,对贵族就有了碾压性的优势。于是,历史形成的习惯法,也就保不住了,因为國王的權力已经大到没有人能够约束了。
 
6、接着,國王就开始按照自己的意愿、重新立法,过去的习惯法则被完全抛弃。于是,欧陆逐渐变成了“王在法上”;其法律逻辑,也从尊重传统的普通法习惯法,转化为代表權力意志、为權力背书的成文法

美剧“权游”中的丹妮莉丝
登上王位后第一要务 就是集结军队 

因而,普通法國家能够依靠传统和共识支撑,而无需强大的軍队和官僚,所以始终保持了大社会、小䈣府的格局;
 
而大陆法國家,则抛弃了自己的传统,需要更大的軍队和䈣府才能玩得转,但与此同时,社会却变得越来越小。
 
5、都是大航海若的祸
 
但是,难道中世纪的欧洲國王们,就不想搞定领主和贵族,就不想建立陆軍、收集權力吗?显然,非不为也,实不能也。因为他们做不到。可到近代以后,他们为什么又能做到了呢?
 
这一切,恐怕都得归功于大航海,因为大航海引发了地理大发现和远洋贸易,引入了新的资源,打破了原有的势力均衡,让國王终于能完胜那些一直以来都咄咄逼人的贵族了。
 


在封建时期,财富的基础就是土地,一个人的财富规模,基本就是他所占有的土地规模。因为,国王的土地不一定比手下贵族的多,所以,国王就不一定能搞得定他们。
 
但自从欧洲16世纪开启了大航海,远洋贸易就能让一些商人,即便一寸土地也不占有,也照样能拥有巨额的财富。而伴随远洋贸易兴起的,是欧洲的银行业于是,这些从贸易中被创造出来的、源源不断的财富,便通过银行、借贷给了國王,建立起了强大的軍队。这就让國王对贵族,有了绝对的优势。
 
就好像美剧《權力的游戏》,王后瑟曦一再向铁银行贷款,用于筹集軍费,以对付各路不听话的贵族。而铁银行则有求必应因为他们的钱,既可以借给國王,也可以借给贵族。而银行所考量的,首先就是借贷风险。國王的实力毕竟更大,正统性更强,顺利收回本息的可能性大,被赖账的风险也就相对会小一些。
 
于是,國王便在这个过程中崛起了,欧洲大陆与英國在法律体系上,从此便走上了两条不同的道路。

 美剧“权游” 铁银行Iron Bank在商业城邦布拉佛斯
相当于现实中的意大利威尼斯

6、好不好 货比货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对于國家内部的统治模式,以及一國对外殖民的扩张模式,效果都大不相同。
 
比如,近代欧洲各國,在殖民扩张的过程中,因为普通法和大陆法之间的两种不同的法律逻辑而取得了完全不同的殖民成果。
 
因为,英國普通法的本质,就是一种对于传统的保存。所以,英國在殖民地的统治,也基本不去干涉当地的传统。也就是说:
 
原来的地方首领,只要愿意与英國合作的,就让他保留原有的地位;而且,当地原来的法律法规,也都会被沿用下来。
 
那么,假如发生诉讼,实体法部分会按当地自己的法律审理,只要求程序法部分遵循英國的普通法就可以了。
 
于是,像印度、马来、尼日利亚等地区的传统法律,就全都被整合进了英帝國的普通法体系。如此,殖民地传统的社会结构、宗教信仰等,也都保留了下来。因而,英國的统治成本也变得非常之低。

英国在各地的殖民 都充分发挥了当地人的作用

然而,法國就不一样了。法國是典型的大陆法系统,通常会依照其“自以为”的最理性、最文明的原则,来製定统一法律。于是:
 
当法國人看到殖民地土著的法律传统,跟所谓的理性原则严重不符时,就认为那是落后愚昧的,就非得帮助他们“进步”,要把所谓落后愚昧的习俗统统去掉。但习俗来自于源远流长的传统,并不是说改就能改的。
 
法國改造殖民地的种种努力,自然引发了各种激烈的反抗,法國人只好暴力镇压。这样一来,法國面对当地原有的社会力量,不但无法借力,还得没完没了内耗。统治成本远远高于英國。所以法國的殖民规模,也被英國远远甩在后面。
 
由此可见,不同的法律体系,决定了相应的统治成本;而不同的统治成本,又决定着帝國的规模及可持续性。
 
不但如此,在20世纪上半叶的独立运动以后,宗主国实行普通法的前殖民地,國家的发展程度,普遍要好过宗主国实行大陆法的前殖民地。
 

现在全球依然有53个英联邦成员国

7、全球霸主如何造就
 
其实,普通法和大陆法两种法律体系的差别,就是海洋秩序大陆秩序的差别
 
而且不得不说,近代史上,有关世界贸易的整个法律秩序,都是由普通法所主导的因而,只有实行普通法的海洋國家才可能成为全球霸主。而普通法体系就是促使整个现代秩序形成的底层逻辑
 
为什么呢?因为,在实行普通法的地区,不同主体之间,不但博弈的成本较低,更容易达成共识,也容易形成拓展秩序。比如:

1、依照英國的普通法,在初审法院,诉讼双方的是非曲直由陪审团裁定的,法官只需在陪审团判定有罪后,适用具体法律予以量刑。

而陪审团成员,都是从附近社区遴选的普通人,他们只负责对案件做事实判断;判断标准,不是法律,而是日常的公序良俗

2、假设,在AB两个不同地方,出现了类似的诉讼,但因两地的风俗不同,所以,初审法庭给出的裁决也不一样。而当事人对初审结果都不服气,并全都上诉了。

那么,上诉法院通常默认,初审法院的事实判断没有问题;因而,尽管判决不同,上诉法院也会放过事实判断,而只着重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事后,上诉法院会从这些类似案件中,提炼出一些抽象的共同原则。上诉的案例越多,被提炼的共同原则就越抽象。

3、普通法经过不断的抽象,就只剩下程序正義了,即只承诺程序正義,不承诺实质正義

因为,一旦承诺实质正义,第一个麻烦就是,善恶的标准是什么?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该用什么标准?A地的人一定会问,你凭什么用B地的标准来给我定罪呢?

因而,准确地说,英國普通法把实质正義放在了初审法院,基于地方的公序良俗来实现;越进入到高等级法院,就越强调程序正義而到最高法院,只剩下对正当程序的承诺了。如此,英國才能把风俗习惯、民情民意不同的各个地方,整合到统一的规则体系之下。

 现实当中 只有相对正義 没有绝对正義
   要追求绝对正義 就先想想需要多少成本和代价

但是,大陆法却承诺实质正義因为,这本来就包含在立法时所依凭的理性原则里。谁要是不服从这个实质正義,那就必须强制他服从,即运用强制来确保统一。
 
因而,大陆法在被发明的那刻,就已经定型了。
 
但是,普通法却始终处于发展演化之中,永远不会定型。因为:
 
只要社会在发展变化,就会源源不断、产生新的案例。而普通法的司法过程,却能够不断将新案例与老案例一道,整合到统一的法律框架下,让法律不断地演化发展,在空间和时间上,始终能够适应新的环境。
 

 大英帝国领土最大时的版图

普通法的这种适应性和成长性,在英國的海外贸易、殖民扩张的过程之中,就体现得淋漓尽致。可以说,成就英美全球霸主地位的,正是英國的普通法。
 
英國是个岛国,一直都是一种大社会、小䈣府的状态,社会充满活力。因而,英國的对外扩张,开始时只是商人自发的逐利行为,并不像西班牙、法國等强势國家那样,从一开始,就是体现國家利益的统一行动。所以:
 
英國商人但凡到海外贸易,就尽可能适应当地的习俗和规定,尽管它们大多与英國的很不一样。但普通法最擅长的,就是在大相径庭的习惯之上、寻找到共同点
 
结果,英國商人走到哪里,英國的法律就被带到哪里。但这并非要求当地接受英國法律,而是在保留各自法律的基础上,寻找超越于各自法律的、具有普遍性的规则。于是,普通法便呈现出两个层次:
 

1、英国人自己的法律;

2、超越于各方之上的更有普遍性的规则

当这个更高的规则,不断地演化扩展,英國的法律秩序,也随之不断生长扩展,直到最后,成为了一种世界通用的法律秩序
 
时至今日,不同國家的商人之间,进行国际贸易时,如果双方的法律规定有所冲突,通常会采用普通法来保障合同的执行。可以说,普通法体系就是规范整个海洋世界和经济秩序的、最基本的法律逻辑。
 
这也是当初的英國、及后来的美國,这两个普通法國家,能成为平台型國家成为世界霸主建成全球帝國的根本原因。而大陆法的國家,最多只能建成区域性的帝國。

 
因为,所谓平台,首先就是一套公认的规则英美的扩张,也就是一种规则的扩张。比如:
 
1、普通法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要好过大陆法。因此:普通法國家的直接融资市场如股市、债市,远远好过间接融资市场如银行。但在大陆法國家,则正好相反。
 
因而,世界最重要的股市和期货市场等,都在实行普通法的地区,比如纽约、伦敦、新加坡,及曾经的香港。普通法地区的资本市场规模更大、更加活跃,对于世界经济贸易的影响力也更大。
 
2、而且,因为普通法國家是大社会、小䈣府,也就是说公權力对社会的控制力相对较小,所以,普通法国家的创新能力也通常更强。
 
这也是美國长期保持世界创新中心的原因之一,而创新是经济发展最根本的发动机。

 
8、好规则的本质
 
说了那么多普通法的优点,如果想要找一些反面典型,也许,一定非美國的南边的邻居拉丁美洲莫属了。拉美國家普遍实行的就是成文法
 
哈佛大学的教授施莱弗认为,拉美國家的种种问题,与它的法律起源大有关系。因为拉美普遍实行成文法,司法体系的獨立性堪忧,法官很容易受到䈣治權力的影响。因而,出现产權保护不力、司法@腐败横行、诉讼程序形同虚设等情形,也就不足为奇了。
 
而拉美司法的困境,除了權力自上而下的干扰,同时,也源于暴民自下而上的施压。在拉美,罢工或示威的人群,会经常围堵铁路公路,但又因法不责众,这种行为虽然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却总是无人追究,这就变相鼓励了聚众违法者,让法律的尊严被一再践踏。
 
于是,便出现了拉美國家特有的荒诞场面——上面弄權,下面耍横。司法堕落成了小尼姑的光头,赵老爷也摸得,阿Q也摸得。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荡然无存,泯主滑向民粹,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结局。
 
拉美和北美的历史,都始于早期的欧洲移民,但正如托克维尔所说,种种原因导致了北美与拉美在民情上的巨大差异。因为:

美國的普通法,来自于早期英國定居者的传统,是从传统中自下而上生长而来的,而蕴藏其中的传统共识,正是普通法民情、民意的基础。

而拉美各國的成文法,大多是西班牙的殖民者带来的。在拉美独立运动后,各國的法律则多由其统治者仿照美國法律所製定,并自上而下强行推广。而当地的民众对于这些法律,其实并没有多少理解和共识

如果说美國法律是一套好的规则,那么,为何只在美國效果不错,而当被照抄到拉美國家,就立马不起作用了呢?

其实,好规则的本质,并非製度设计本身,而是人们心中,最核心的那点共识有了理解和共识,法律规则才能被尊重、遵守,并发挥效力。

共识一旦达成,哪怕再简单,围绕着它,才能够演化成繁复的、有效运行的製度体系核心就是共识,而不是规则。

比如,普通法体系的核心,是陪审团製度。它不仅催生了代議製䈣府,也让公泯深入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承担起了对公共事务的责任。正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國的泯主》中所说的:

陪审製度,不仅是人泯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也是人泯学习统治的有效手段。正得益于民事陪审製度,美國的法治精神才渗透到了美國社会所有的阶层。

而普通法,就是建立在先例和习俗之上的,是自下而上、自发演化的结果。它让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现在与过去之间、法律和道德之间,高效地形成共识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成本。
 
相信倘若孔子活到今天,也一定会支持普通法。因为他说过: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
 
如果是大陆法系,一个坏人,就可以花钱雇一个律师,处心积虑、眼花缭乱地引用各种法律条款,在法庭上对着一个巧言令色、胡搅蛮缠。
 
但是,如果他所面对的是一个陪审团的话,那他多半就不敢这样了。这就是孔子所说的大畏民志因为坏人做坏事,总会多少有些顾虑,害怕被更多人知道,总是有那么一些心里压力在的。
 

《春秋与汉道》这本书 主要表达的意思是:
《春秋》为汉立法
 
而中國历史上,其实也实行过普通法,比如汉代有一个词,就叫做春秋决狱就是用《春秋》当做法律,来判案子。
 
这听上去挺奇怪,因为《春秋》是一本编年体的史书,只是记载了哪年哪年发生过哪些事儿,并没有明确的条款,也没有罪名的分类,怎么能当作法律来用呢?
 
还真就行。所谓的春秋决狱,用来断案的,根本不是这本书,而是书中所体现的那些简洁、抽象的原则,也就是用古老的儒家思想道德原则来判断一个案件的是非对错。
 
甚至,后来的唐律、宋律等正式的法律製度,也都是从“春秋决狱,这个最基础的共识一点点修补、增加、迭代而来的。比如:

亲亲相隐,即至亲之间不得互相告发,甚至在今天的正式法律中,还能找到这个古老原则的痕迹。

僵死的法律发条,就算再理性、再完美,它也只代表了过去,未必能适应未来,这就好像杜莎夫人蜡像馆里的蜡像,哪怕再鲜艳、再逼真,都是僵化而有限的,谈不上有任何的生命活力。
 


而一套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它的灵魂不是度条款,而是其中的核心共识。只要能形成共识,就能围绕着它,生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能够回应现实之中、各种复杂情况的有效规则。
 

1、《施展·中國史纲50讲》之“海洋秩序和大陆秩序的区别”,作者:施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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