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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八卷

 盐法部汇考十
  明二〈代宗景泰六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十八则 孝宗弘治十五则 武宗正德八则〉

食货典第二百八卷

盐法部汇考十

明二

代宗景泰元年,增淮浙存积盐,令离场灶户岁出米物,收贮查给近场卤丁,又量给灶丁。馀盐米数,立开中号簿勘合,及掣割两京官盐引盐,查提商人不缴
退引格式,禁诸人侵占各盐司山场滩荡,差侍郎清理淮浙盐法,定各盐场大使并运司同知等官考满给由,分催盐课之例。
《明会典》:两淮盐景泰元年,令增存积盐为六分。两浙盐景泰元年,奏准近场卤丁,令于盐场煎办盐课。水乡灶户离场三十里之外者,每丁岁出米六石,或折收价物置立仓库收贮,委官专掌,按季查算卤丁。代纳盐数若干,照名给与食用,令增存积盐为六分。 又按《会典》:元年,令灶丁馀盐每引给米淮盐八斗,浙盐六斗,长芦盐四斗。 凡开中景泰元年,令各处该上盐粮仓分置立内外字号底簿二扇,用半印勘合,内号一扇,本仓收外号一扇,申送运司候各商赍仓钞前来比对印信,朱墨字号相同,仍查原投印信勘合并,印信流通文簿俱同。每于十二月,派场支给造册缴部查照,免商人赴部辨印。 又令各商中到存积官盐,人到即支其常股盐。每年依期将见在商人挨次量高低场,分派搭封验引目赴场关支,备将商名贯址勘合字号、米盐数目搭派场。分造册缴部。年终仍将放过,商名、盐数类总造册送部查照。又令收粮衙门类填勘合,每道客商不得过二十名,年终通将商人粮斛盐数并仓钞勘合,造册送部查考。 又按《会典》:元年,令起运两京官盐并客商发卖引盐,南京于龙江批验所掣割,赴江东门。北京于张家湾批验所掣割,赴崇文门。开报两京户部各委官看验批放,入城各门不许混放。 又令各运司提举司及所属盐课司原有山场、滩荡供采柴薪者,不许诸人侵占。 又差侍郎二员清理两淮、两浙盐法。又令各盐场大使守支九年应考满者,原经收已派商盐。年久不至,准给与后至客商,其馀不尽之数交盘见任官攒依例给由。 又令运司同知副使判官等官各定分司,催督盐课不得更易互管,仍按季具数总司查并,遇有考满止开该催。分司盐数稽考及有事故等项,但许附近分司带管,不得转委。
《续文献通考》:元年,令商人支盐卖毕截角退引,过期不缴者,行各处巡盐御史按察司查提。
景泰二年,立各商报中盐数期限,命官兼理两浙盐法,又定各经管盐务官督催煎办及作弊治罪例。按《明会典》:二年,令各商报中盐数迁延一年之上不报完者,即于常股盐内派拨挨次关支。 又按《会典》:二年,取回两浙巡盐御史,令镇守侍郎兼理盐法。又令各处岁办盐课,经管官员,务依时督催煎办,按季开报,合于上司,年终出给总足通关,奏缴如有拖欠,该九年考满住俸催完,方准给由。 又令各运司提举司官吏纵容库役门子那移作弊,及分司官员盐课司官攒通,同富豪总催镬秤人等诈害客商,批验所监掣官员,并官攒作弊害人受赃满贯者,俱发边卫充军。
景泰三年,令两淮灶户该徵粮草折纳馀盐定各处运司提举司类,解客商退引之,例差御史清理淮浙盐法。
《明会典》:三年,令两淮运司各场灶户有将该徵粮草,不分起运存留。愿折纳馀盐者,每正粮米麦豆五斗草五包,束各折徵盐一小引。 又按《会典》:三年,奏准淮浙、山东、长芦运司收到客商退引,按季类解福建河东、陕西运司,并四川、云南、广东、灵州小盐池等盐课提举司。年终,类解俱开客商某于某年月日,支出官盐若干,发卖某行盐地方及某月日缴到,及已缴若干、未缴若干。其有沉匿在库通,同库役人等转卖影射私盐者,照私盐榜例问罪。 又令巡河御史兼理两淮盐法,裁省巡盐御史。 又令差监察御史二员于两淮、两浙巡盐。
景泰四年,立开具商名,引目支盐之法,治诈冒代支引盐之罪。
《明会典》:四年,令四川盐课提举司于每年三月以前具上中下三等盐课司,并商名引盐数目,挨次扣课均派开报布、按二司并巡盐官处,定于三月初一日会同照引唱名给散,以引目连各商通帖散帖封发各盐课司收贮,分汾各井逐月支盐随时批讫,退引给付各商,限次年三月终送提举司类总转达布按二司并巡盐官,比对相同照数完造岁报,若遇急用边粮开中务,亦先年出榜,次年三月唱名支盐。又按《会典》:凡开中景泰四年,令各运司提举司客商引目支盐出场,该场即为截角,仍具商名,引数申缴总司收照。 又奏准凡诈冒代支引盐者,发边卫充军。
景泰五年,定官吏人等许报食盐口数,令广东海北灶丁以私煎馀盐送司给米。
《明会典》:五年,令官吏人等食盐吏典承差,许报五口至十口,文武官员许报十五口至三十口。 又按《会典》:五年,令广东海北二盐课司灶丁,有私煎馀盐者,送本司。每引官给米四斗。
景泰七年,定势豪兴贩私盐及官兵故纵强护之罪,令广西四川分巡官兼督盐课。
《明会典》:七年,奏准凡势豪军民人等聚众兴贩私盐者,径解兵部发铁岭卫充军,其巡捕巡司官兵人等受财故纵及令军兵用强护送者,罪亦如之。 又按《会典》:七年,令广西按察司各道分巡官兼催督各该盐课司盐课。 又令四川按察司,各道分巡官兼督盐课。
英宗天顺四年,令山西按察司分巡该道官兼巡视河东盐地。
《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二年,定军民兴贩私盐之罪,令户口该纳盐钞者钱钞兼收。
《明会典》:二年,令军民人等有驾使遮洋大船摆列军器兴贩私盐者,发边卫充军。 又按《会典》:二年令户口盐该纳米者,仍旧纳米,该纳钞者,钱钞中半兼收。
成化三年,定越境夹带兴贩官私盐问罪之例。按《明会典》:三年,奏准凡越境夹带兴贩官私盐至二千斤以上者,不拘军民舍馀,俱充军。舍馀系腹里者,发边卫。系边卫者,发铁岭卫。其经过官司及四邻里老俱照例问罪。
成化四年,奏改配搭两淮盐场,许商人运米边东,各仓支盐,禁官员家占中盐引及报中客商引数过多转卖包揽马快粮船夹带私盐,差官清理两淮盐法。又太监潘洪奏令其侄潘贵中纳两淮馀盐,弗听。按《明会典》:两淮盐成化四年奏改富安、安丰、梁垛、东台、何垛五场,配塔莞渎、场丁溪、草偃、小海、白驹、刘庄、伍祐六场。配搭临洪场、新兴、角斜、拼茶、丰利、马塘、石港、西亭七场,配搭徐渎、浦场、金沙、馀西、馀中、掘港、吕四五场,配搭板浦、场馀、东一场,配搭庙湾场。 凡开中成化四年,令辽东各仓盐引许商人运米近仓之家,囤放告报管粮官亲验,是实取寄主邻佑人等,结状方许进仓,随即督同官攒监收作,数年终巡抚官照例隔别委官查盘,若有亏弊,将经收人员通问均赔完日,许填给勘合缴部行场,支盐不必折罪。 又按《会典》:四年,令内外官员之家不许占中盐,引其报中客商引数,不许过多并转卖与人及听人包揽,如违在内从户部并户科参奏,在外从巡抚巡按等官究治,奏准马快粮船夹带私盐二千斤以上者,民发附近卫军舍馀丁,发边卫原系边海卫者,发辽东铁岭卫各充军。 又差都御史一员清理两淮盐法,令两淮各场每遇年终选差有司官查盘盐课,每三年巡盐御史亲诣各场查盘。
《续文献通考》:四年,尚膳监太监潘洪奏两淮运司积有馀盐,乞令其侄潘贵中纳户部。覆奏,言凡内外食禄之家不得中盐,以侵商利,损边储,今洪所请不惟沮坏定制,抑且启在位逐利之心。上曰:朝廷存积盐课以待边用,祖宗禁例食禄之家尚不许中,况内臣给事内廷凡所养生送死,皆朝廷为之处置,又可损国课以益私家乎。其勿与。
成化五年,奏准贩卖私盐,俱照三年例问发。
《明会典》:奏准贩卖私盐,但系驾使多橹快船摆列军器及聚至五只以上者,不能见获许根,访的确坐址姓名告官,挨拿追取船只军器入官,俱照三年例问发。
成化六年,令长芦窎远场盐课折阔白布徵解通州备用,免今年户口盐钞,以后不许折银米。
《明会典》:长芦盐成化六年,题准海盈等十三场陆路窎远商人不支盐课,定自本年为始,每二大引,合为四小引,折阔白布一疋,徵解通州通济库交纳以备折俸支用。 又按《会典》:六年,免令今年各处户口盐钞,以后不许折收银米。
成化七年,减淮浙存积盐,定秤掣清洛场商盐及发遣两淮乡村灶户到各场煎办。在京衙门差拨官吏,到长芦关支食盐之例。按《明会典》:七年,令减两淮存积盐,仍为四分,常股六分。 又按《会典》:七年,减两浙存积盐,仍为四分,常股六分。 又令山东郯城县每岁委官秤掣清洛场商盐。 又令两淮乡村灶户所在有司连家小发遣各场煎办,不许冒名代替,及卖放逃回。 又令在京各衙门差拨官吏人等到于长芦关支食盐,各将盐斤数目造册缴报户部预发,运司收照其本,衙门与差去人员照身批文,止开各人职役、姓名,不许开写盐数,定与限期赴运司告投运司,就于批内写到司月日用印钤,盖给还照身仍取领状,与去发文册数目另给照盐批文定限下场支盐,回还本衙门查照,原差人役若有在外,不回有违钦限两月之上提问。成化九年,差御史巡视河东陕西盐课,令两浙清查灶丁造册送部,两淮开报盘获私盐并没官掣割等,盐变卖给边。
《明会典》:九年,差御史一员巡视河东运司,并陕西灵州大小二池盐课,其陕西所属关内、关南、关西、河西、庆阳等道,河南所属河北。汝南、河南等道,各分巡官带管盐法者,悉听节制。 又按《会典》:九年,令两浙巡盐御史督同分巡分守,并运司官清查灶丁,其绝户及寡妇盐课照数开豁以清出多馀卤丁顶替,再有馀丁照例办课,幼丁候长成办盐,俱造册备照。仍类造送部。自后每十年一次,其水乡灶户每引纳工本银三钱五分,解司给散灶丁或年终解部送太仓各边支用。 又令两淮运司凡盘获一应私盐并没官掣割等项。商盐俱运至仪真批验所并本所掣割,馀盐通至二万引以上开报差官变卖给边。
成化十年,修筑河东盐池垣墙设解盐东西场分司办课,令户口盐钞解京者,听折钱存,留者,听纳米。按《明会典》:十年,修筑河东盐池垣墙,置东门以为出入,设解盐东场分司于安邑县。路村地界,捞办东场盐课,设解盐西场,分司于解州捞办,西场盐课每岁运司轮委佐贰官一员,各领该分司印信驻彼量,带官攒秤斗及提督巡检司官兵人等巡视,兼捕获盐徒修理墙垣。 又按《会典》:十年,令户口盐价内该起解盐库者,钱钞兼收,每钞一贯,折钱二文,其该存留之数愿纳米者,听愿纳钞者照旧。
成化十一年,令长芦以割没馀盐,申报户部变卖。按《明会典》:十一年,令长芦运司凡收割没馀盐积至一千斤以上,申报户部变卖。
成化十二年,令见今营造军民人匠,每名月给食盐一斤。
《明会典》云云。
成化十三年,定议巡捕官兵缉捕搜检私盐及马快粮船夹带私盐之例,令各处军校住支月盐在京各衙门,户口盐钞造清册送部。
《明会典》:十三年,令沿河军卫有司应该巡捕官兵止许缉捕,本处地方私煎私贩及窝藏寄囤者,不许拘留。马快、运粮船只扰军误事,其运粮并马快回船照旧于临清、仪真二处委官搜检,不许仍前乘机偷抢盘缠食米等项,违者拿问。 又奏准内外官员凡坐马快船只,如有夹带私盐,不分有无知情,俱照例问罪,各粮船夹带私盐,该管指挥千户等官问罪,减半给俸。 又按《会典》:十三年,令南北二京锦衣等卫军校尉,各处旗校军士月盐一体住支。 又令在京各衙门户口食盐该纳钞贯,该关盐斤,每年各造清册三本送部,存留一本,备照一本,发场放支内,各将一本辏总或二十本、三四十本该司,用印信手本陆续封送都察院转发巡盐御史发下该司,收候遇有关支比对数目相同,方才关领。
成化十六年,令未支引盐客商关赀本钞与守支兑换,定各处不完盐课,官吏降罚,及各王府每年与本色食盐之例。
《明会典》:凡开中十六年,令永乐宣德正统年间客商所中引盐全未支者,各造册送部于原籍有司关给赀本钞,每引三十锭。景泰元年,以后未支引盐愿关资本钞者,听愿守支兑换者,两淮兑福建、山东、两浙兑广东,俱每引加半引,不愿者,听旧守支。 又按《会典》:十六年,令各处盐课次年正月不完者,该场官住俸杖追分司,并运司官以十分为率,三分不完者,一体住俸。其各官三年、六年考满,巡盐御史查勘任内盐课完足,方许起送。若九年考满,所属盐课过违限期不完者,查送吏部,降二级叙用。官攒丁忧事故等项从巡盐御史委官查盘,经手盐课交付接管官攒方许离任。 又令今后各王府每年与本色食盐三百引各随分封地方徽、崇二府于河东、襄吉、兴益,雍荣六府于两淮,德衡、泾二府于山东各运司,寿申二府于四川盐课司,各关支停止解价之例。
成化十七年,禁西安府人民兴贩盐课,令云南布政司兼理盐法。
《明会典》:十七年,奏准西安府人民不许兴贩灵州盐课。 又按《会典》:十七年,令云南布政司提督银场参议兼理盐法。
成化十八年,令各处开中盐粮行查造册,听该部究弊,定巡捕官员兴贩私盐之罪。
《明会典》:十八年,令各处开中盐粮户部,行南京户部编造勘合底簿之后,仍行各运司等衙门查取客商姓名并原奉某号,勘合于某年月日奉某例该支盐若干开报该部查考,其该衙门关领引目之日备开勘合字号客商姓名,比对相同,依数领给,其客商领过引目盐斤各运司提举司务开支。过某年项下若干事故者,开除候年,终通类分豁旧管收除,实在数目造册,一样三本,一本送南京户部查对,一本送户部,一本送本处巡盐御史并风宪官处,若有一应奸弊,听该部参究。 又按《会典》:十八年,令巡捕官员兴贩私盐至二千斤以上,发边卫充军。
成化十九年,令两浙引盐折银未支中盐客商、关资、本钞定商人支盐分派上下场,分送验单帖勘合及解纳引纸典卖,引目并各管盐官变卖掣割馀盐之例,又派南京各衙门关支食盐地方。
《明会典》:十九年,令浙西场分每正盐一引折银七钱,解送太仓候馀盐支尽仍纳包色。 又按《会典》:十九年,奏准正统十四年,以前客商中盐未支者,淮盐每引给资本钞三十锭,两浙、广东、四川、云南每引二十五锭,河东、长芦、福建、山东、每引二十锭,其景泰元年以后愿关资本钞者,及今告代支故商引盐者,亦照此例。 又令客商支盐,皆以上下场,分三七分派常股,存积正收正支如违,商人治罪盐货入官官吏坐,以枉法赃罪。 又令各运司派拨商人,下场单帖及引目俱送该管分司验实,印封倒文转发该场,封收在官听,令守支毕将引截角照盐出场。 又令运司于客商赍到勘合连底簿,俱送巡盐御史处比对相同挂号,明白方与派场其运司关引之时,该部亦要查数明白,如法印封给,与领回运司辨验,引真数足另封收贮逐起给散,若商人不到者,听令再领不许混同,收放新旧那移及纵容通同盗卖。 又令各盐运司提举司徵解商人引纸,每百张收银三钱,委官运南京户部转发。应天府,官库凡遇本部缺纸先期会计,行令该府拘集铺行收买送用,积有馀银,准折军官俸粮。 又令仪真、淮安批验所运盐客商不拘官军民,俱依法掣割,其割没馀盐除放支南京各衙门食盐外,巡盐御史按季督同运司掌印监掣等官变卖时价类解户部。 又令客商典当引目与人名为夥支,或典卖有势之人,名为卖支及以假引卖与商人冒顶真引,并以旧引转赁与人影射私盐者,俱问罪引目盐货入官。 又令客商伪造印引诡名货卖者,枭首示众,久住盐场拨置害人者,递发原籍当差。 又令客商派定场分守支,完即打引出场若无见盐者,止许于本场买补若将已完盐课捏作未完遗留空引,侵盗影射私盐者,盐货价钱并入官,官吏纵容以枉法论。 又令南京各衙门关支食盐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并锦衣卫俱派仪真批验所,其馀卫所并五城兵马指挥,俱派淮安批验所,务要辨验批领文帖引目无伪,方令正数正支运回给散。成化二十一年,令治奏讨盐课之罪。
《明会典》:二十一年,奏准各运司提举司盐课,但有奏讨许户部并科道官纠举治罪。
成化二十二年,增河东岁办盐课。
按明会典二十二年,增河东岁办盐课一十一万六千引共为四十二万引。
成化二十三年,移陕西盐批验所,又令每岁委佐贰官监支给放。
《明会典》:陕西盐三十三年,移萌城批验所于红德城堡,令黑城乾沟二路盐车,俱抵庆阳府城市关厢,卸载商人同卸载店主赍执引目,赴府验过赴行盐地方货卖毕,引目付店主销缴。 又按《会典》:二十三年,令陕西庆阳府每岁委佐贰官一员,监支灵州盐课司商纳马官盐及民间食盐,皆以次相兼给放。
孝宗弘治元年,定两浙盐解京折价水乡盐户灶丁,折纳及凡纳盐客商病故支盐,客商劝借之例,又治该管盐官纵容军卫舍馀兴贩私盐之罪,差官清理
淮浙盐法,立各盐场官考满年期。
《明会典》:元年,奏准两浙盐课二十二万三千三百馀引,内除水乡折银三万馀两,实盐八万九千七百馀引,将解京折价浙西,每引原定七钱者,减为六钱,浙东原定五钱者,减为三钱五分。 又令两浙水乡盐户每一引纳银六钱煎办灶丁存积盐课,俱纳本色其常股,每引折银三钱,候商到支给,将价照例于勤煎灶户,馀盐内插买补课。 凡开中弘治元年,令上纳引盐客商,病故无子父母见在兄弟同居,同爨不系别籍,异财妻能守志不愿适人,孙非乞养过继者,保勘明白,俱准代支。妻若改嫁仍追还官,其伯叔妾侄并在室出嫁之女及远族异爨之人不许代支。
又令支盐客商每盐一引劝借米一斗,或麦一斗

五升,其无盐自买补者,免劝借。 又按《会典》:元年,令各处军卫舍馀兴贩私盐,该管官通同纵容者,问罪革去见任。 又差侍郎二员兼佥都御史清理两淮两浙盐法。 又令各处盐场官仍旧九年考满。弘治二年,立两淮、两浙、长芦、河东、陕西、福建诸盐法,令各处岁报盐课册细开项件,各处秤掣引盐,专委所官各处户口盐钞验封,收库各处卖毕,盐引缴部注销。又定各商人灶户及各管盐官吏违碍治罪,与纳赎优免之例。
《明会典》:两淮盐弘治二年,令两淮各场盐囤地方,皆东西南北为界,如南北为门、为路,则东堆存积西堆,常股定立石碑。每囤止一千引,如总催名下有一,千五百引,一千为大囤,五百为小囤,先尽存积足数然后收常股一年,盐课皆完。方徵,收下年者,委官盘盐务逐引秤盘,不许丈量堆垛查算。 又令两淮运司守支客商成化十五年,以前无盐支给者,许收买灶丁,馀盐以补官引免其劝,借米麦成化十六年,以后至二十年以前正支不敷者,亦许买补该劝借赈济米麦照支盐,分数上纳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已办未完者,严限追补完足,给与各年,应支客商不许收买馀盐,该劝借赈济米麦亦照例上纳。 两浙盐弘治二年,令各场灶丁离场三十里内者,全数煎办,三十里外者,全准折银。每年十月,以里徵送运司解部其折银则例每一大引。浙西六钱,浙东四钱。 长芦盐弘治二年,令长芦运司商盐愿发卖别处者,听于所在官告验转给文凭改易地方,其退引水程仍照例告缴。 河东盐弘治二年,奏准添设解盐中场分司并给印信。 陕西盐弘治二年,令灵州盐课司行盐地方仍旧于平凉、静宁、隆德、政平、庆阳、环县等处。 又按《会典》:二年,令各处岁报盐课册。内务开写,某运司提举司,每岁额办盐课,存积常股数目该本色盐若干,或布米等折货若干,某场盐课岁办若干,办完若干,每项各立行款开写官,攒某人总催某人办过盐课,或布,或米,或货,收入某字号仓囤。某年月日完足,出给某字号通关送缴查算,无差各款后空立前件长芦、山东、河东运司于次年三月终两淮、两浙运司,于次年四月终福建、广东、云南、四川运司提举司,于次年六月终差吏亲赍奏缴,仍造清册二本,一本送户科注销,一本送部查考,若有过期并数目不清及虚出捏造者,查究问罪。 凡开中弘治二年,令各盐场该支客商,如有见盐者,运司具查同引目手本付客商赍至巡盐御史处告投,比对数目相同,亲笔责限分司官支给,如过期不与支给者,问罪。又按《会典》:二年,令各处秤掣引盐止许批验所官若本所无官,方委运司官有司不许干预。 又令两淮运司于各盐场,每总催一名出通关一纸编立内外号簿,用印钤盖责付分司发各场,如遇总催名下并该管盐课纳完分司,官查算归并仓口别无亏欠方照名填缴,仍委官覆盘,不许指仓指囤通同捏作亏折,如违该场司总司官吏总催委官俱发边远充军,户部该司仍立该年盐课文卷一宗,已完、未完按季照刷户科立上下半年注销,添销之法查考各运司提举司,以每岁办完盐课实数年终造册,奏缴即差吏赴户科注销。 又令各商给引目自出司到场之日为始中多者不过一十五年,中少者不过十年,俱依期支尽起离本场,若故意迁延,过违年限倚住害人者,依律治罪,仍照占中卖窝事例发落。未尽盐引没官,其势豪灶户发卖私盐及勒掯该支客商者,私卖之数尽追入官,该支之数立限给商,仍各治以重罪。 又奏准各处商人赍仓钞赴运司告投,派场关支该场,不许阻滞违者治罪。 又令各处盐场总催灶丁有犯三年、五年徒罪,并加役等项每日令煎盐三斤,通计若干折作引盐,每一小引追银二钱,类总解京。 又令各处灶户犯徒罪以上审有力并干碍盐法,因犯杖徒以上该纳米赎罪者,俱发所在仓场照罪,上纳米谷及入官船只头畜货物亦变卖价银送发该场,以备凶年赈济贫灶。 又令灶户除全课二十丁三十丁,以上通户,优免若殷实灶户止当灶丁数名,亦止照见当丁数贴灶此外多馀丁田俱发有司当差,其馀全课盐丁,亦照原议丁田津贴免。其差徭夫马,若奸民诡寄田粮及豪强灶户全家影占差徭者,就将多馀丁田照数收补逃,故灶丁诡寄不多者,依律问罪田粮改正。 又令福建清军御史兼理盐法,仍照两淮等处巡盐御史例,年终具奏催办过盐课。 又令巡盐御史查考,各处该年盐课,其有延至次年六月终不完者,于本衙门递降一级运使六年不完者,一体施行。 又令各巡盐御史清查各运司提举司盐场官,自成化元年以后,未经考退者,不分在任、改任,但于任内有报足通关而亏欠盐课一千引之上者俱作。素行不谨一万引者,俱作贪官分司。三年之内所属场分各年有报完亏欠者,亦作不谨。六年亦作贪官,俱行吏部定夺,其攒典不分见役、去役,俱发为民。 又令各盐场官攒如遇分司官吏到场及相识官员经过,科派总催头目出办银货荅应者,计赃彼此俱罪,其称拜见销牌解册者,俱问拟入己赃。若书算皂隶吏典人等下场求索者,仍坐亲管官钤束不严罪,各该运司每场置立循环簿二扇责见役总催,每月附写使用数目于上月,终赍送运司递换书写巡盐御史不时查究。 又令各处户口食盐钞许原封折腰对半徵收,各封成块就于批文内填写,实数解部验进该库交收。
《续文献通考》:二年,奏准各处掣过引盐出给水程坐与行盐地方,发卖毕将引目径赴所在官司,告缴运司提举司。每年造册备开各商贯址,并违限月日送部转发该管司府卫所提问责限追销。
弘治三年,令客商未支引盐过三十五年者,不准告关。
《明会典》:凡开中弘治三年,奏准凡客商未支引盐不分存没已未到官,但过三十五年者,俱不准告关。其流通底簿并勘合文簿尽行销缴。
弘治五年,令两淮等盐引招商开中,纳银解部以备边储。
《续文献通考》:五年,令两淮等盐运司盐引俱于运司招商开中纳银,类解户部太仓以备边储。 按国初天下盐课,俱于各边开中上纳本色米豆商人,欲求盐利于近边转运本色,以待开中故边方粟豆无甚贵之时。至是,户部尚书叶淇淮安人盐商皆其亲识因与淇言商人赴边纳粮,价少而有远涉之虞。在运司纳银,价多而得易办之利。淇然之内,阁徐溥淇。同年,最厚淇遂奏准商引盐,悉输银户部送太仓银库收贮分送,各边盐银积至一百万馀两人,以为利而不知其坏旧法也。商人赴边开中之法,既废近边米豆无人买运价,遂腾踊边储,自此资于内帑而国匮民贫日,难整理矣。
弘治六年,添设广东按察司佥事一员,专理盐法。按《明会典》云云。
弘治七年,奏准灶户死绝充军拨补之例。
《明会典》:七年,奏准灶户死绝充军者,即以本场新增出幼空闲人丁拨补,如无方,许于附近民户佥补。弘治八年,定卖买私盐及改捏盐课卤丁律例,又定拖欠盐课官不许考满升职。
《明会典》:八年,奏准客商军舍人等,敢有货卖私盐及于亲王之国,收买私盐买,求跟随军舍人等,夹带及军舍人等。私自买者,保人并牙保依律例发落盐入官干碍。本府辅导官员一体,参问若各该地方官员纵容越过者,听户部参究连坐令两浙盐运司灶户,若事故例当新佥者,止许府县查补照例纳银卤丁事故,方许运司勾充俱各明立簿籍,查考其场官催目人等,敢有将银课改作盐课灶户,捏作卤丁一概朦胧勾扰者,俱问以枉法赃罪。 又按《会典》:八年,令各运司运使及分司官任内盐课拖欠者,不许赴部考满及别升官职。
弘治九年,令陕西灵州引盐折银给军。
《明会典》:陕西盐弘治九年,题准将灵州引盐止收银给军自行买马,每引一百道折价银一十五两。弘治十二年,令山东无商中纳盐场折银,立各运司官考满给由之例。
《明会典》:山东盐十二年,议准涛洛富国高家港三场,盐多苦黑,无商中纳每一大引,折徵银一钱五分。
又按《会典》:十二年,令各运司官考满务开任内各

年分已办过正课若干,补课若干,如正课已完,补课未完者,亦不许申送给由。
弘治十三年,奏准贩买馀盐至三千斤,以上及盐徒聚众拒敌伪造盐引,织造官越境卖盐,豪民窝隐逃灶,诸罪律差官清理两淮盐法,限完办盐课年月。按《明会典》:十三年,奏准客商收买,馀盐买求掣挚。至二千斤以上者,照私盐例发遣,经过官司纵放及地方火甲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二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其豪强盐徒聚众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者,巡捕巡盐官兵寻访擒捕,若拒敌杀伤人命者,俱枭首示众。各处盐场无藉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光棍好汉等项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俱发边卫充军,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外其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户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贯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俱发边卫充军,令各王府不许奏讨食盐,其织造官有奏讨引盐,越境货卖者,听户部井户科论奏治罪。又令逃灶窝隐豪民之家三个月不出,豪民发充。灶丁、灶户问罪,邻佑不举所司,占吝不发,一体治罪。 又按《会典》:十三年,差都御史一员清理两淮盐法。 又令两淮盐课自本年为始逐年完办,不完,分司场官革去冠带、住俸。至次年六月不完,并将运司革去冠带住俸。
弘治十四年,定商人关支引盐掣出斤重有馀,及有司不追商人卖毕退引送缴之罪。
《明会典》:十四年,议准今后商人关支引盐务,照旧例每引二百斤,掣出斤重有馀,即将商人依律问罪。发遣令两淮行盐地方有司,凡遇商人运到引盐,即拘告报数目卖毕追收,退引按季缴送运司,听巡盐御史年终通查具奏,如有不缴至五千引之上者,该府州县官听本部参奏问罪。
弘治十五年,增定陕西盐引价银发解各边买马。按《明会典》:陕西盐十五年,题准二池盐引,每引增定价银四钱五分,载盐六石,东路盐价发庆阳府,西路盐价发固原州,各收贮分解各边买马。
弘治十六年,令两淮搭配盐场支给福建,各就场分徵解引银及输纳盐斤,准给已故商人遗下,引盐禁织造奏讨盐价,与各场盐课插和泥土,又优处淮扬各场灶丁量收各处户口食盐钱钞。
《明会典》:十六年,令两淮运司派盐将天赐、庙湾二场改作正场,搭配板浦,支给丰利、梁垛、馀中三场,搭配莞渎、临洪、徐渎支给。 福建盐十六年,题准将惠安场盐七千三百五十二引,每引徵银七分,解部各场灶户滨海谙煎晒者,陆续输官,其依山不谙者,官为收买付总催给散谙煎者,代纳盐斤。 凡开中十六年,令已故商人遗下引盐父母、祖孙同居,兄弟俱准兑支免其具奏,止于巡盐御史,告行运司查勘支给。 又按《会典》:十六年,奏准织造段疋,再不许,奏讨盐价,违者,许该部该科论奏。令两淮运司今后各场盐课先要辨验,灶丁日逐纳盐,若有泥土不许收受系官吏总催插和,抵数那补问发附近卫分充军,分管官不行,用心辨验者,事发一体治罪。 又奏准淮、扬二府各场灶丁,有欠税粮者,止许催促,不许拘拿监追犯罪者,行运司提问。亦不许径自拘扰户,内该解军役,另佥相应人丁管解,不许将见办盐课灶丁。一概佥解议准巡盐御史,每三年一次查审各场灶丁,其正丁就将馀丁帮贴,不拘户籍同异务使均平。
又议准天下司府州县,今后该府起运户口食盐

钱钞照例钱钞兼收,各差解户随顺差官赴京交纳存留者,纳米纳钱听从其便。 南京户部盐政十六年,议准各处解纳户口食盐钱钞俱收价银解部,每钞五千贯,铜钱一万文。拟进内府交纳者,定与价银二十四两。在部支纳者,一十九两。著令铺户领出收买钱钞,上纳扣算馀银收补,别项钱粮。
弘治十七年,清理两淮盐课量各场灶丁多少派办,仍以开中过额累商,令免添价,又令治盐场正课未完,商人先买盐斤及势豪家奏讨额办盐课之罪。按《明会典》:十七年,令两淮巡盐御史清理各场灶丁盐课,有丁少办纳不敷者,许多馀盐课,洒派丁多去处带办,待后贫难场,分灶丁复旧各照原额办纳。又议准淮盐累年开中过额,致累商人以后,止开实在之数,免致额外透派目,下续到应透派者,听巡盐御史径行运司挨取,未开常股空额,免其添价。 又按《会典》:十七年,议准盐场先将该年正课纳完,剩有盐斤,方许各商买补正课。未完,就将盐斤先买装出者,灶商一体治罪。额办盐课,除年例供应各项食盐关支外,其馀务要如法收积听候,各边商人关支但有势豪之家,仍前奏讨买。补侵夺商利,阻坏盐法者,奏词立案,仍听户部及科道官论奏治以重罪。弘治十八年,禁势要讨买盐斤及商人行盐,越境优免办纳盐课灶丁田亩,派差差官给散南京各卫所关支食盐。
《明会典》:十八年,诏各该巡盐巡按御史从实查理内外势要,奏讨奏买各项盐斤,未支掣者,俱各住支还官。今后行盐,各照地方,不许越境贩卖。 又按《会典》:十八年,议准办纳盐课灶丁,一丁至三丁者,每丁免田七十亩。四丁至六丁者,每丁免田六十亩。七丁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亩。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丁免田四十亩。十六丁至十九丁者,每丁免田三十亩。二三十丁者,全户优免。中间该免之外,若有多馀田亩,方许派差,如有将田准丁办盐者,一体照数,除免其有丁无田者,不许他人将田诡寄户下影射差役违者,问罪照例充灶。 又奏差科道等官给散南京各卫所关支食盐,禁革包揽侵欺等弊。
武宗正德元年,奏准陕西、四川场分徵收盐引,银两各有差,又清查各处,见在与逃亡灶丁滩荡。
《明会典》:陕西盐正德元年,奏准灵州大池,每年增课一万五千引,并旧课二万六千二百三十二引,小池增三万引,并旧三万三千一百五十引,共五万九千三百八十二引。每引纳银二钱五分,照盐一车,以六石为则运至盐场卸所,仍收卧引银一钱,共银三钱五分,俱送庆阳固原官库收贮买马。 又按《会典》:元年,奏准四川大宁课少场分,不拘年月久近,俱徵银二两,其馀井场定立上中下三等,年分远近亦作二等。弘治十五年至十八年,未开中者,每引上场徵银一两五钱,中场一两二钱,下场九钱。弘治十四年,以前未开中者,上场徵银一两二钱,中场一两,下场六钱,商人有愿为代纳陆续支盐者,照井场年分就于数内,每钱减去三分以作商人之利,灶户还盐或银不许过所定之数,商人亦不得自行选择,其有乾淡坍塌等项,许以私开小井,帮补煎办不再徵课。又奏准各该巡盐御史清查灶丁,原给滩荡见在者,给与领业逃亡者,给增出空丁,或投充人役顶补原课。
正德二年,令四川抽掣盐银解部差官于苏松嘉兴等处,提督巡盐定,究理四川、云南盐井官吏,过期不完盐课,不与商人支盐及灶户勒掯,货卖馀盐例。按《明会典》:二年,令四川、万县等处抽掣盐银,自本年为始,每年会算类解户部,仍将一年收过银数造册送部查考。 又按《会典》:二年,令四川、云南盐井遇有商人支盐,过期不与支者,提该管官吏人等问罪,若灶户勒掯该商将馀盐货卖事发,即同私盐尽数入官,犯人依律究治,总催枷号一个月发落。 又令浙江水利佥事往来苏松嘉兴等处地方提督巡盐。又令云南、四川盐井官吏各井盐课务要逐年完纳,一年不完者,革去冠带。住俸三年,俱不完者,本衙门递降一级,吏革役为民,受财作弊者,以枉法从重论,俱责成布按二司管盐官员比较查理。
正德三年,奏准山东八盐场,原折布疋照折银事例,解部辽东二十五卫盐场煎办,官军食盐免运给军。又令巡盐官严督官攒禁革奸弊科道官清查革,支商人引盐及在库未卖引目。
《明会典》:山东盐正德三年,题准西由信阳、登宁、行村、沧海井、固堤、官台等八场原折布疋,照涛洛等场折银事例解部。 凡开中正德三年,议准辽东二十五卫盐场额,设军馀煎办本卫官军食盐,离卫窎远,难以运送,自后免运给军,令加倍煎办。每年共盐七百七十一万二千八百六十斤,该三万八千五百六十四引,每引定价银二钱,召商籴买粮料以备官军月粮支用。 又按《会典》:三年,令都察院出榜晓谕长芦,抵仪真各该巡盐分巡官,严督官,攒禁革奸弊,清查额课,果有侵欺那借亏折等弊,照数追赔,有私贩并夹带者,追没入官。官民船只经过者,管洪管闸官员随路盘验,交通故纵者,一体治罪。 又差科道官各一员,查盘两淮运司革支,商人引盐变卖银两,解京又添差科道官清查,各运司在库并未卖引目。正德四年,奏准福建免支商人盐价,及四川灶丁止令办纳原课之例。
《明会典》:福建盐正德四年,议准该省报中人少,今后依山价银不必支商,将附海本色逐年变卖解部。
又按《会典》:四年,奏准四川大宁场灶丁止令办纳

原课,其逃民私煎加增之数,另行召人并各灶馀丁顶补毋致负累人难。
正德五年,令各盐司量场分远近、生熟、高下召商中卖,及给引定限徵收价银,并灶户贸易馀盐禁腹里地方,卖盐及奏开残盐堆积待价。井蛋户不拘私煎盐斤报官。
《明会典》:五年,议准长芦运司在官盐课,量场分远近定为四等,召商中卖高下相搭,其远年不敷盐斤官为立法,令于纳剩馀盐自相买卖。 又按《会典》:五年,奏准广东盐商引目通收,在官候下场载盐给发,酌量地方远近,定与限期,俱以载盐出场为始,广、惠二府限三个月,肇庆韶州二府限四个月,南雄梧州二府限六个月,高廉等府限八个月,广西湖广、衡永二府,江西南赣二府限十个月,以里各将引目赴巡盐御史销缴违限者,坐以故将旧引影射私盐罪。又题准靖康等二十三场,照量盐场生熟贵贱和中徵价熟盐场,分有徵,每一小引徵银二钱三分,无徵收银一钱,生盐场分有徵,每一小引徵银一钱七分,无徵亦收银一钱,责令各官攒照数徵完解提举司。
凡馀盐正德五年,令上中场分灶户所煎盐斤,除

彀本场正课外,多馀之数许缺盐场,分灶户自相贸易。 又按《会典》:五年,议准盐课不许于腹里地方卖,亦不许奏开残盐,以遂商人奸计,待各边奏有缺乏,户部开送各边报中,本色粮草不许折纳银两。 又令以后商人支盐,出场必待秤掣,之后量地远近定与水程,引随所在官司卖过即缴,不许过违一年之上。 又令江西、湖广三司掌印官同各守巡等官巡捕私盐,每月结报巡盐御史,奏准商人支盐,出场不许堆积,日久坐待高价。三月以上不行发卖者,商人牙行店户问罪。半年以上者,盐引没官。议准广东沿海军民蛋户赖私煎盐斤为生,许令尽数报官于附近场,分减半纳课,以补无徵之数,盐课提举司给与批文执照,有不报官货卖私盐者,充军。 又令以后商人领引出司,自到场之日为始,有见盐者,一百引以下俱限一个月。一百引以上至五百引,俱限两个月。六百引以上至一千引,俱限三个月。一千引以上至五千引,俱限四个月。五千引以上至一万引,俱限六个月。若无见盐,有例许客商备本买补及灶户名下追支者,俱照前引数,限期五千引以下,通再宽限一个月。五千引以上,再宽限两个月,俱令出场,若违限者,查治。自出场为始,俱各照依原定水程运至各批验所,候掣过发运定拨卖盐处所,俱照旧定水程不许违限至各处。住卖三百引以下俱限两个月,三百引以上至一千引俱限三个月,一千引以上至三千引俱限四个月,三千引以上至五千引俱限五个月,五千引以上至七千引俱限六个月,八千引以上至一万引俱限十个月,中间有路途不便者,限外一月不缴免究。
正德六年,议准灶户犯罪,问拟及提究州县人民藏匿灶丁侵占草场之例。
按明会典六年,议准以后灶户犯罪在抚按衙门发觉者,除人命强盗重情外,其馀一应轻罪,俱行巡盐御史,问罪不许,动辄勾扰附近州县,人民如藏匿灶丁侵占草场运司,行文提问,而有司坐视者,有罪人犯听巡盐御史,查提问拟,州县官吏一体参究。正德七年,定两淮河东办纳引盐工本及盐课,拨纳本色折色之数,改两淮上中下盐场,又以山东逃移灶户丁地盐课著落佃地人办纳。
《明会典》:七年,题准两淮水乡灶丁,每岁该办盐九千一百四十九引,每引纳工本银三钱五分,解送运司给散煎办灶丁,今办纳不前,每引减旧额,徵银二钱,年终运司徵完解部。 又令改富安、安丰、梁垛、东台、何垛、草堰、角斜、拼茶、丰利、石港、金沙、馀西、吕四为上场,马塘、天赐、西亭、新兴、馀中、馀东、庙湾、掘港、伍祐、刘庄、白驹、小海、丁溪为中场,莞渎、临洪、板浦、徐渎为下场。 又令宁夏开中两淮运司本年分盐课,每引定价二钱五分,不拘粮草,取勘时估贵贱道路远近定立,斗头斤重拨纳本色,不愿纳本色者,两淮盐课每引纳银四钱五分,河东每引三钱,听从各官召商籴买抵数。 又按《会典》:山东盐正德七年,奏准永阜等场逃移灶户丁地盐课,著落佃地人,每引办纳银一钱五分。
正德八年,奏准河东从宜捞盐补欠及云南徵收折色课银,备边又优恤两淮盐场水灾,灶丁山东被贼伤残食盐户口。
《明会典》:河东盐正德八年,题准将本运司盐课额办四十二万引,外另捞二十万引,召商于偏头等关,中纳粮草,将原派仓场粮草照数扣除,以补拖欠禄粮之数。 又奏准河东运司将见在引目不拘年分挨次领给,欠少盐课,从宜带捞补,完其每年额办盐课未开中者,除该解宣府,年例银八万两外,馀剩盐候补足各年商人所中之数,方许另开。仍行山西、陕西今后不许指以户盐,名目不候户部奏。有明文辄便开中,如违听,本部并巡盐御史奏治。 又按《会典》:八年,议准云南、安宁、盐井盐课提举司折色课银,每引徵银九钱,贮库以备边军支用。 又奏准两淮盐场水灾渰死灶丁遗下盐课,暂准分豁候,有复业出幼人丁顶补渰消在仓盐课,照例免赔。遇有商人该支之数,查照年分,均匀搭配免纳赈济银米,许其自买勤灶馀盐补数,被患灶丁赈济量给器,具起盖灶房。 又议准山东被贼伤残食盐户口见在者,照旧徵纳,死亡者,除豁田地,被灾五分者,于存留粮内减免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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