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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八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八卷目录

 听断部总论
  易经〈贲卦 丰卦 旅卦 中孚卦〉
  孔丛子〈刑论〉
  春秋繁露〈精华〉
  说苑〈至公〉
  潜夫论〈爱日 断讼〉
  大学衍义补〈谨详谳之议 详听断之法〉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八卷

听断部总论

《易经》《贲卦》

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
〈疏〉正义曰:山含火之光明,象君子内含文明以理庶政。故云:山下有火贲也,以明庶政者。用此文章明达以治理庶政也。无敢折狱者,勿得直用果敢折断讼狱。

《丰卦》

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疏〉正义曰:雷者天之威,动电者天之光耀。雷电俱至则威明备足以为丰也。君子以折狱致刑者,君子法象天威而用刑罚,亦当文明以动折狱断决也。断决狱讼须得虚实之情,致用刑罚必得轻重之中。若动而不明则淫滥斯及,故君子象于此卦而折狱致刑。

《旅卦》

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本义〉慎刑如山不留如火。〈大全〉中溪张氏曰:明则无遁情,慎则无滥罚。明慎既尽断决随之。圣人取象于旅正,恐其留狱也。

《中孚卦》

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
〈传〉风之动乎。泽犹物之感于中。故为中孚之象,君子观其象,以议狱与缓死。君子之于议狱尽其忠而已。于决死极于恻而已。〈大全〉项氏曰:狱之将决则议之;其既决,则又缓之,然后尽于人心正听之司寇。听之三公,听之议狱也。旬而职听,二旬而职听。三月而上之缓死也。故狱成而孚,输而孚在我者尽,故在人者无憾也。

《孔丛子》《刑论》

孔子适卫。卫将军文子问曰:吾闻鲁公父氏不能听狱信乎。孔子答曰:不知其不能也。夫公父氏之听狱,有罪者惧,无罪者耻。文子曰:有罪者惧是听之察,刑之当也。无罪者耻何乎。孔子曰:齐之以礼则民耻矣。刑以止刑则民惧矣。文子曰:今齐之以刑,刑犹弗胜何礼之齐。孔子曰:以礼齐民譬之于御则辔也。以刑齐民譬之于御则鞭也。执辔于此而动于彼御之良也。无辔而用策则马失道矣。文子曰:以御言之左手执辔,右手运策不亦速乎。若徒辔无策马何惧哉。孔子曰:吾闻古之善御者,执辔如组两骖,如舞非策之助也。是以先王盛于礼而薄于刑,故民从命。今也,废礼而尚刑,故民弥暴。文子曰:吴越之俗无礼而亦治何也。孔子曰:夫吴越之俗,男女无别同厕而浴,民轻相犯,故其刑重而不胜由无礼也。中国之教为外内以别,男女异器服,以殊等类,故其民笃而法其刑轻,而胜由有礼也。
《书》曰:非从维从。孔子曰:君子之于人也,有不语也,无不听也;况听讼乎。必尽其辞矣。夫听讼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辞不可从必断以情。书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为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曾子问听狱之术。孔子曰:其大法有三焉。治必以宽,宽之之术归于察;察之之术归于义。是故听而不宽是乱也,宽而不察是慢也,察而不中义是私也。私则民怨,故善听者虽不越辞,辞不越情,情不越义。书曰:上下比罚,无僭乱辞。
《书》曰:哀矜折狱仲弓。问曰:何谓也。孔子曰:古之听讼者,察贫穷哀孤独及鳏寡老弱不肖,而无告者虽得其情必哀矜之。死者不可生,断者不可属。若老而刑之谓之悖,弱而刑之谓之剋,不赦过谓之逆,率过以小罪谓之枳。故宥过赦小罪,老弱不受刑,先王之道也。书曰:大辟疑赦。又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书》曰:若保赤子。子张问曰:听讼可以若此乎。孔子曰:可哉。古之听讼者,恶其意不恶其人。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乃刑之,君必与众共焉。今之听讼者不恶其意而恶其人,求所以杀是反古之道也。

《春秋繁露》《精华》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是故逢丑父当斮而辕涛涂不宜直。鲁季子追庆父而吴季子释阖庐,此四者罪同异论,其本殊也。俱欺三军,或死或不死,俱弑君或诛或不诛。听讼折狱可无审邪。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非也。闇理迷众与教相妨。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不以相顺,故君子重之也。

《说苑》《至公》

孔子为鲁司寇听狱,必师断敦敦然皆立。然后君子进曰:某子以为何若。某子以为云云。又曰:某子以为何若。某子曰:云云辩矣,然后君子几当从。某子云云乎。以君子之知,岂必待某子之云云,然后知所以断狱哉。君子之敬让也,文辞有可与人共之者,君子不独有也。

《潜夫论》《爱日》

国之所以为国者以有民也,民之所以为民者以有谷也。谷之所以丰殖者以有人功也,功之所以能建者以日力也。治国之日舒以长,故其民閒暇而力有馀。乱国之日促以短,故其民困务而力不足。所谓治国之日舒以长者,非谒羲和而令安行也,又非能增分度而益漏刻也,乃君明察而百官治下循正而得其所,则民安静而力有馀。故视日长也。所谓乱国之日促以短者,非谒羲和而令疾驱也,又非能减分度而损漏刻也,乃君不明则百官乱而奸宄。兴法令鬻而役赋繁则希民困于吏政。仕者穷于典礼,冤民就狱乃得真烈士。交私乃得保奸臣。肆心于上乱化流行于下,君子载质而车驰,细民怀财而趋走。故视日短也。诗云:王事靡盬不遑。将父言:在古閒暇而得行孝,今迫促不得养也。孔子称庶则富之,既富则教之是礼义生于富足,盗贼起于贫穷,富贵坐于宽慢,贫穷起于无日。圣人深知力者乃民之本也。而国之基,故务省役而为民爱日。是以尧敕羲和钦,若昊天敬授民。时召伯讼不忍烦民,听断棠下能兴。时雍而致刑错。今则不然,百官挠民,令长自衒,百姓废农。桑趋府庭者,非朝晡不得通,非意气不得见讼。不讼辄连月日,举室释作以相瞻,视辞人之家辄请邻里应对送饷。比事讫竟亡一岁功,则天下独有受其饥者矣。而品人俗士之司典者,曾不觉也。郡县既知冤枉,州司不治。今破家活远诣公府,公府不能昭察真伪,则但欲罢之以久困之资。故猥说一科令此注百日乃为移书。其不满百日辄更造数甚,违召伯颂棠之义,此所谓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虽多亦奚以为者也。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从立观之。中材以上,皆议曲直之辨,刑法之理,可乡亭部吏足以断决。使无怨言然所以不者,盖有故焉。传曰:恶直丑正实繁有徒。夫直者真正而不挠志。无恩于吏怨家务主者,结以货财。故乡亭与之为排,直家后反覆。时吏坐之故,共枉之于庭,以羸民。与豪吏讼其势不如也。是故县与部并后有反覆长吏坐之。故举县排之于郡以一人,与一县讼其势不如也。故郡与县并后日反覆,太守坐之故举郡排之于州,以一人与郡讼势不如也。故州与郡并而不肯治。故乃远诣公府,尔公府不能察而苟欲以钱刀课之,则贫弱少货者终无已旷旬满祈,豪富饶钱者取客使往可盈千日,非徒百也。治讼若此为务助豪猾而镇贫弱也,何冤之能治。非独乡部辞讼也。武官断狱亦皆始见枉于小吏,终重冤于大臣。怨故未雠辄逢赦。令不得复治,正士怀冤结而不得信,猾吏崇奸宄而不痛坐。郡县所以易侵小民,而天下所以多饥穷也。于是上天感动降灾伤谷以人功见事言之。今自三府以下至于县道,乡亭及从事督邮。有典之司。民废农桑而守之辞,讼告诉及以官事应。对吏者一人之日,废十万人,人复下计之。一人有事二人获饷,是为日三十万人离其业也。以中农率之则是岁,三百万口受其饥也。然则盗贼何从消。太平何从作孝明。皇帝尝问:今旦何得无上书者。左右对曰:反支。故帝曰:民既废农,远来诣阙,而复使避反支。是则又夺其日,而冤之也。乃敕公车受章无避反支。上明圣主为民爱日如此,而有司轻夺民时如彼。盖所谓有君无臣,有主无佐,元首聪明股肱怠惰者也。诗曰:国既卒,斩何用。不监伤三,公居人尊位,食人重禄,而曾不肯察民之尽瘁也。孔子病夫未之得也,患不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者。今公卿始起州郡而致宰相,此其聪明智虑未必闇也。患其苟先私计而后公义。尔诗云:莫肯念乱,谁无父母。今民力不暇谷,何以生百姓不足君孰与足嗟哉。可无思乎。

《断讼》

五代不同礼,三家不同教。非其苟相反也,盖世推移而俗化异也。俗化异则乱原殊,故三家符世皆革定法。高祖制三章之约,孝文除克肤之刑,是故自非杀伤盗贼又罪之法,轻重无常各随时宜,要取足用,劝善消恶而已。夫制法之意,若为藩篱沟堑以有防矣。择禽兽之尤可数犯者,而加深厚焉。今奸宄虽众然其原少,君事虽繁然其守约。知其原少奸易塞见,其守约政易治。塞其原则奸宄绝,施其术则远近治。今一岁断狱,虽以万计。然辞讼之辩,斗贼之发,乡部之治,狱官之治者,其状一也。本皆起民不诚信而数相欺绐也。舜敕龙以谗说殄行震惊朕师乃自上古患之矣。故先慎己,唯舌以示小民。孔子曰:乱之所生也,则言语以为阶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脉脉规规常怀奸伪昧冒,前利不顾廉耻,苟且中后则榆解奴抵以致祸变者,比屋是也。非唯细民为,然自封王侯贵戚、豪富尤多。宇之氓举骄奢以作淫侈高负千万,不肯偿责小民守门号哭,啼呼。曾无怵惕,惭怍哀矜之意。苟崇聚酒徒,无行之人,传空引满,啁啾骂詈,昼夜鄂鄂,慢游是好。或殴击责主人于死亡,群盗攻剽劫人无异。虽会赦赎,不当复得在选辟之科,而州司公府反争取之。且观诸敢妄骄奢而作大责者,必非救饥寒而解困急振贫穷。而行礼义者也,咸以崇骄奢而奉淫湎。尔春秋之义,责知诛。率孝文皇帝至寡动欲任德。然河阳侯陈信,坐负六日免国孝。武仁明周阳侯田,彭祖坐当轵侯宅而不与免。国黎阳侯邵延坐不出,持马身斩国除二帝。岂乐以钱财之故而伤大臣哉。乃欲绝诈欺之端,必国家法防祸乱之原,以利民也。故一人伏正罪而万家蒙乎福者。圣主行之不疑永平时,诸侯负责辄有削绌之罚,此其后皆不敢负民,而世自节俭辞讼自消矣。今诸侯贵戚或曰:敕民慎行,德义无违,制节谨度,未尝负责身絜矩避,志厉青云。或既欺负百姓,上书封祖愿且偿责,此乃残掠官民而还依县官也。其诬国慢易罪莫大焉。孝经曰:陈之以德义而民兴行,示之以好恶而民知禁。今欲变巧伪以崇美化息,辞讼以闲官事者。莫若表显有行痛诛无状,导文武之法,明诡诈之信。今侯王贵戚不得浸广奸宄,遂多岂谓每有争斗辞讼,妇女必致此乎。亦以传见。凡诸祸根不早断绝,则或转而滋蔓人,若斯邪,是故原官察之。所以务,念臣主之所以忧劳者。其本皆乡亭之所治者,大半诈欺之所生也。故曰:知其原少则奸易塞也。见其守约则政易持也。或妇人之行贵,令鲜洁,今以适矣。无颜复入甲门县官原之故,令使留所既入家必未昭乱之本原。不惟真洁,所生者之言也。真女不二心,以数变,故有匪石之诗,不枉行以遗忧。故美归宁之志,一许不改,盖所以长真洁而宁父兄也。其不循此而二三其德者,此本无廉耻之家,不真专之所也。若然之人又何丑吝轻薄。父兄淫僻,妇女不惟义理,苟疏一德借本治,生逃亡抵中乎,以致于刳腹芟颈,灭宗之祸者。何所无之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能已者,则为之立礼制而崇德让人。所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而明赏罚。今市卖勿相欺,婚姻无相诈。非人情之不可能者也。是故不若立义顺法遏绝其原。初虽惭吝于一人,然其终也长利于万世。小惩而大戒此所以全,小而济顽凶也。夫立法之大要,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诸一女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乃可以毒其心而绝其后。奸乱绝则太平兴矣。又贞洁寡妇,或男女备具财货。富饶欲守一醮之礼,成同穴之义。执节坚固齐怀必死终无更许之虑遭值不仁。伯叔无义兄弟,或利其娉币,或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子。则彊中欺嫁处迫胁遣送。人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绝命丧躯。孤捐童孩,此犹迫胁人命自杀也。或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守将抱执连日,乃授与彊,掠人为妻。无异妇人软弱,猥为众彊,所扶与执迫幽阨连日,后虽欲复修本志婴绢吞药,晚矣。〈按此篇古本字多错讹无可参考姑存之〉

《大学衍义补》《谨详谳之议》

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臣按《舜典》:此二言万世谳刑之权度也。盖无心失理为过眚灾是也。人之有过误,或不幸而入于罪者,谳之知其非故也。当五刑者则减而流,当鞭扑者则减而赎,知其无心而误犯也,非故也。有心失理为恶怙终是也。人之有所恃而又再犯者,谳之知其非过也。当典刑者则坐以典刑,当鞭扑者则坐以鞭扑,知其有心而故犯也,非过也。世之谳刑者,以圣经二言为权度,则谳狱道尽,而所处无不当之罪,而人自以为不冤矣。

大禹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臣按宥过无大刑,故无小此二言。即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也。后世谳疑狱者,以《舜典》二言及大禹谟此六言为主,以权度天下之疑狱,而又以与
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一言,恒存诸心焉,则天下无冤狱矣。夫所谓不可杀者,不辜者尔,而其有辜者亦自不苟免也。盖以人有罪犯在乎。可杀不可杀之间。杀之则若无罪,不杀则失常刑。皋陶立为此言,盖探大舜之心而代为之辞也。夫子删书存之以示万世,使断疑狱者以此为予夺轻重之权度。虽曰:一时之言,然万世之下人赖之以全。其生者多矣。所谓仁人之言,其利溥者也。谁谓皋陶无后哉。

君陈王曰:辟以止辟,乃辟狃于奸宄。败常乱俗三细不宥。
蔡沈曰:刑期无刑,刑而可以止。刑者乃刑之狃于奸宄与。夫毁败典常坏乱风俗人犯。此三者虽小罪,亦不可宥,以其所关者大也。
臣按圣人之制为刑辟,非故用此以张其威,罔其民也。盖立为刑辟,使人知所避而不犯,则无犯刑辟者矣。此所谓辟以止辟也。详谳之际人之真有所犯者,则必决。然而不宥焉。其罪虽小,不可不为之惩,不为之惩则必有仿而为者,于其后矣。吁惩之于细则大者不作戒之于先,则后者不继惩一人以惧千万人。戒一事以遏千万事,圣人之虑远矣。圣人之心仁矣。彼以姑息为仁者,诚不仁者也。

吕刑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
蔡沈曰:事在上刑而情适轻则服,下刑舜之宥过无大。康诰所谓大罪非终者是也。事在下刑而情适重则服。上刑舜之刑,故无小康诰。所谓小罪非眚者是也。
臣按穆王训刑此二句远宗乎。虞廷之典近法乎。武王之诰非无徵之言也。先儒以为罪莫大乎。杀人然所杀奴婢也,非适轻乎。罪莫轻于诟詈然所詈父祖也,非适重乎。是故原情以按罪,而不拘于一定之法。

其刑上备有并两刑。
蔡沈曰:其刑上备有并两刑者。言断狱之书,当备情节。一人而犯两事,罪虽从重亦并两刑而上之言。谳狱者,当备其辞也。
臣按两刑谓一人有两罪,一罪有二法,并具上之以听命于上,不敢专也。

《周礼》: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吴澄曰:上服情重者,墨劓及死刑是也。下服情轻者,宫刑是也。
臣按三刺之讯群臣、群吏、万民。即孟子所谓左右诸大夫、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之意也。讯于群臣、群吏、万民皆曰:可杀则罪有可杀之辟矣。而犹原之以三宥恐其所以犯此者,其不识乎,或过失遗忘乎。三者皆无之然犹审之以三赦,若其人果幼弱、老耄、惷愚也,则又在所释焉以此三法参酌民情而求其实断。制罪狱而折其中情之。重者服以上刑,轻者服以下刑。然后刑之杀之则所刑者,乃求其所以免不可得而后刑之。所杀者乃求其所以生不可得而后杀之。则刑与不刑,杀与不杀,皆合乎中道矣。谳狱者恒以是存心,则死者与我俱无憾。而朝廷无冤狱天下,无冤民矣。

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孔颖达曰:附从轻者,施刑之时。此人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则当求可轻之刑而附之罪疑惟轻是也。赦从重者所犯之罪本非意故为而入重罪。放赦之时,从重罪之上而赦之书,眚灾肆赦是也。
臣按犯罪者,有重有轻。定罪者或附或赦。附入者当从其轻,赦出者当从其重。

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方悫曰:泛与泛,爱之泛同可信则断之以己,可疑则资之于众也。众疑赦之者又不以偏爱而有所释。必察其罪之在大辟,则比于大辟以成其狱。察其罪之在小辟,则比于小辟以成其狱。
臣按疑狱与众共之吕刑,所谓胥占是也。众疑赦之吕刑。所谓刑罚之疑有赦是也。

梁人有娶后妻,后妻杀夫其子又杀之。孔季彦过梁梁相曰:此子当以大逆论礼。继母如母是杀母也。季彦曰:昔文姜杀鲁桓,春秋去其姜氏。传曰:绝不为亲礼也。绝不为亲即凡人尔且夫手杀重于知情,知情犹不得为亲则此下手之时母名绝矣。方之古义是子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不得以杀母而论为逆也。梁相从其言。
臣按此事与汉武帝为太子时,所论访年杀继母之狱同。武帝谓继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日母
恩绝矣。其言与季彦同。季彦又谓方之古义,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后世遇有狱如此比者,宜以为准。

汉高帝,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臣按此汉人谳狱之制。

景帝中五年,诏: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臣按文致于法,谓原情定罪,本不至于死而以律文傅致之也。傅致于法而于人心有不服者,则必谳之。使必服于人心而后加之。以刑否则从轻典焉。

后元年,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臣按治狱者必先宽,此一语古帝王之存心也。

武帝时,儿宽为廷尉史。以古法义决疑狱,张汤甚重之。时,上方向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汤虽文深意忌不专平,然得此声誉。而深刻吏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士。
臣按汉人去古未远,其断大狱犹必傅古义不颛。颛于律也,后世但知有律令,尔不复有言及古义者矣。

宣帝置廷平,季秋后请谳。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
臣按宣帝于季秋后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盖知狱事乃生死之所系,不敢轻也。斋居则心清而虑专烛,理明而情伪易见。

成帝时淳于长坐大逆诛,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发,丞相翟方进等议,欲坐之廷尉。孔光駮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自未知当罪大逆,而乃始等弃去,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
臣按妇人从夫者也。在室之女当从父母。已醮之妇则当从夫家,况夫婢妾之属。事未发前已离主家,岂有从坐之理哉。孔光之议诚是也。

哀帝时,丞相薛宣不持后母,服给事中申咸毁之不得封侯。宣子况令扬明斫伤咸。事下有司议,御史中丞众等议奏曰: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皆当弃市。廷尉直駮议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无他大恶。加诋欺,辑小过成大辟,陷死刑,违明诏,非法意,不可施行。明当以贼伤人不直,况与谋者皆爵减完为城旦。帝以问公卿。丞相孔光、大司空师丹以中丞议是。
臣按汉人有疑狱既下法官议。议上又以问公卿大臣,此疑狱所以卒无疑也。狱不疑则人不冤矣。

章帝时,有兄弟共杀人者。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问郭躬,躬对曰:法令有故误章传令之缪,于是为误误者于文则轻,当罚金。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诈。且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
臣按郭躬谓: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斯言也,可以为谳狱者之格式。

魏夷毋丘俭族俭孙女,适刘氏当死,以孕系。廷尉司隶主簿程咸议曰:女适人者,若已产育则成他家之母。于防不足以惩奸乱之原,于情则伤孝子之恩。男不遇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均法制之大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可从父母之刑;既醮之妇,则从夫家之戮。朝廷从之著于律令。
臣按有虞之世罪人不孥矧女之适异姓者乎。程咸之议,魏人著于律令,后世宜准以为法。

晋元帝为左丞相时,熊远上书:以为军兴以来,处事不用律令,竞作新意,临事立制,朝作夕改,至于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关咨,非为政之体也。愚谓凡为驳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用也。
臣按熊远谓:凡为驳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此可以为后世法,官驳正谳疑者之法。又谓: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此言深明于君臣之义。盖人臣当官处事,凡有所见自当敷陈上闻,以须进止不可任意直行,非但驳疑狱一事然也。

唐制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奏报。
臣按唐制,凡大理寺所不能决之疑狱,尚书省会众议定。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秘书省者文学侍从之。臣所聚之处,欲其引古义质经史以證之。因一时之疑立百世之法,本一人之事为众人之则。臣请自今遇三法司有疑狱,会众详谳,有可为法者亦乞送翰林院,纂集为帙以示天下。

贞观中,大理卿胡演进月囚帐太宗,曰:其间有可矜者,岂宜以一律断。因诏凡大辟罪,令尚书九卿谳之。
臣按罪至大辟罪之大者也。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今凭一吏之见,据一简之书,致一人于不可复生之地,安能保其皆当罪而无冤哉。太宗诏:凡大辟罪不以一律断而必令尚书九卿同谳之。重人命也。

太宗尝因录囚见同州人房彊以弟谋反当从坐,谓侍臣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
臣按此言。后世断反逆狱者,宜以为准。

太宗欲止奸,遣人以财物试赂之。有司门令史受馈绢一匹,上怒,将杀之,裴矩谏曰:此人受赂,诚合重诛。但陛下以物试之,即行极法,所谓陷人于死,恐非道德齐礼之义。上纳其言。
臣按太宗饵人以物而坐,以赃罪非人君以诚待人之道。然裴矩谏之而即纳其言,其亦异诸偏执不回者欤。

太宗以为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下,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平议之。
臣按今制,令文武大臣议死囚与此同。然当秋后会议之时,大臣一时会集,法司承行官吏。虽即其犯由当众先读,然成案或有文致具成。文理一时猝急未易详究乞为明,制每岁会议重囚。先期法司备将会议罪囚所犯事,由及其招拟通行知会中间。若有可疑可矜者,详具明白当众辨诘,联名以闻如此则,会议不为虚。应故事而民之犯罪死者,无冤矣。

元宗时,武强令裴景仙犯乞取赃积十五匹。上怒,令集众杀之。大理卿李朝隐奏曰:景仙犯乞赃,罪不至死。其曾祖寂缔构元勋。其家曾陷非辜诛夷,唯景仙独存,宜入议条。且一门绝祀,情或可哀。愿宽暴市之刑,俾就投荒之役。诏不许。朝隐又奏曰:生杀之柄,人主合专;轻重有条,臣下当守。据法,枉理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因乞为赃,数千匹止当流坐。若令乞取得罪,便处斩刑,后有枉法当科,欲加何辟。
臣按今律有枉法赃求索赃受财,虽同其所以得财者,则异此罪所以有轻重也。

柳宗元为柳州刺史,州民莫诚救兄以竹刺其人右臂,经十二日身死。准律以他物殴伤在辜内死者,依杀人论。宗元上状桂管观察府谓:莫诚赴急而动事出一时解难为心。岂思他物救兄有急难之义,中臂非必死之疮。不幸致殂揣非本意,按文固当恭守抚事,似可哀矜律,宜无赦使司明至当之心情或未安守吏切惟轻之愿。
臣按部民犯法情有可矜为守。令者不为之伸理则非所以为父母矣。宗元上状帅府请轻,莫诚之罪,亦刺史职分之所当为也。

穆宗长庆中羽林官骑康。宪男买得,年十四,以其父。被力〈能角抵有力之人〉人,张涖所拉气将绝。持木锸击其首见血死。有司当以死刑。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买得救父难,非暴。击《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春秋》之义,原心定罪。今买得,幼孝,宜在哀矜。伏冀下中书门下商量。敕:旨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沈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处分。
臣按论罪者,必原情原情二字,实古今谳狱之要道也。

敬宗宝历三年,京兆府有姑鞭妇至死者,奏请断以偿死。刑部尚书柳公绰议:尊殴卑非斗也,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遂减死论。
臣按刑以弼教论罪者,必当以教为主。

五代晋天福中刑部员外郎李象奏:据刑法盗贼未见本赃推勘。因而致死者有故者,以故杀论;无故者减一等。又据断狱律云:若依法使杖,依数拷决;而邂逅致死者勿论邂逅,谓不期致死。而死且彼言拷决尚许勿论。此云:无故却令坐罪,事理相背。请今后推勘之时,致死者若实无故请依邂逅,勿论之义。
马端临曰:有罪者拘滞囹圄。官不时科决而令其瘐死,此诚有国者之所宜矜闵然。既曰:盗贼则大者可杀,小者可刑。其推勘淹时,而不即引伏者,皆大猾巨蠹也。邂逅致死而以故杀论过矣。
臣按人之至恶者盗贼也。大则害人之命,小则攫人之财。诚无足矜闵者,而古之制法律者推勘盗
贼不见本赃而死者。尚为故与无故之刑,非邂逅身死者必论焉。此无他,盗贼之名天下之至恶者也。一旦用以加诸其人,非真有实情显迹者不可也。欲知其实情显迹,必须穷其党与索其赃仗焉。盖为劫盗必有党与,必持器仗,必得货财。货财物物同也,器仗家家有也,党与人人可指也。今获盗焉并与其党,与器械货财,而得之。其诚邪伪邪吾不得而知也。欲加人以恶名而致之于死地,乌可以轻易乎哉。是故不可以盛怒临之,俾之得以输,其情也不可以严刑加之。俾之得以久其生也。输其情则诚伪可得而见久,其生则是非可因而知。是以验其党与必历审其家世、居止、性习之异。离合聚散图谋之由。验其赃仗必详究其制造物色形状之殊,小大新陈,利钝之实。某物因某而得,某人因某而来。某执某器械某得某货财,所经由也。何处所證见也。何人既访诸其邻保,又质。诸其亲属。及其追赃也,必俾失主先具其所失之物其形状如何,其色样如何,或大、或小、或长、或短、或新、或陈。某物乃某工所制。某物从某人而得。所失之物与所得之赃,较勘皆同,必须无一之参错。互异然后坐以罪焉,则我心尽而彼心服矣。仰惟我祖宗朝仪最为严肃,虽犯反逆大罪亦不当朝引见。惟于所获强盗则连赃仗引赴御前,非无意也。盖恐不逞之徒诬执平人以希升赏,使有冤者得以对天,吁告不至为人所隔绝也。呜呼,圣祖之心天地之心也。为臣子者,所当深体。

宋太宗端拱中,广安军民安崇绪,告其继母冯为父知逸所离,今冯夺父赀产欲与己子。大理定崇绪讼母,罪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寺张佖固执前断,遂下台省议。徐铉议谓:崇绪词理虽繁但当定其母,冯曾离与不曾离。右仆射李昉等议曰:崇绪为冯强占田业,亲母阿蒲衣食不充,所以论诉。若从法寺断死,则知逸何辜而绝嗣,阿蒲无地而托身。臣等参详:田业并合归崇绪,冯亦合与蒲同居,终身供侍。不得有阙冯,不得擅自货易庄田,并本家亲族亦不得来主。崇绪家务如是则男虽庶子,有父业可安。女虽出嫁有本家可归。阿冯终身亦不乏养。诏从昉等议,佖等各罚一月俸。
臣按徐铉谓:但当定其母冯,曾离与不曾离。断此狱者,当以此言为主。若是冯氏已离异则与安氏义绝,不当得其田业。况其所生之子乎。崇绪讼之宜也。若本不曾离异,则是崇绪以庶子而讼嫡母当以死罪。又何可疑观崇绪讼冯占父赀产欲与己子。而李昉等亦谓女虽出嫁有本家可归,阿冯终身不乏养。不知所谓己子者,果知逸所生乎。或前夫之子乎。抑知逸死后而阿冯再嫁所生乎。审是前子则固不当得安氏田业。若是再嫁有所生则冯于安氏决无可复归之理。允若兹则佖与昉所议,皆未必为得。然则断是狱也,奈何。曰:若安知逸本不曾离阿冯而崇绪妄以为离,非但得罪于母且得罪于父。以子告母伦理何在。坐以死宜也。官司原情定罪,闵知逸之绝祀而崇绪为亲母乏养。而诉嫡母情非为己亦有可矜,闻之于上姑从轻减可也。

仁宗天圣四年,诏曰:朕念生齿之蕃,抵冒者众。法有高下,情有轻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岂称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虑者,具案以闻。有司勿得举驳。其后,虽法不应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贴奏,率以恩释为例,名曰贴放。吏始无所牵制,谳者多得减死。
臣按罪而至于死,死则不可复生矣。法官明知其人之不应死,而其所犯者罹于死之刑,遂加以死刑焉是何也。拘于文而恐为有司举驳故也。仁宗此诏可为后世法。

神宗熙宁初,登州有妇阿云,母服中嫁韦氏,恶其夫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审刑院、大理寺论死,用违律为婚奏裁,敕贷其死。知登州许遵奏,引律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以谋为所因,当用按问欲举条减二等。刑部定如审刑、大理。遵不服,请下两制详。诏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光议是刑部,安石议是遵,诏从安石所议。而御史中丞滕甫请再议,诏送翰林学士吕公著、知制诰钱公辅重定。公著等议如安石,诏曰可。法官齐恢等皆以公著所议为不当。又诏安石与法官集议,恢等益坚其说。明年二月,诏:今后谋杀人自首,并奏听敕裁。判刑部刘述奏诏书未尽,封还中书。王安石时为参知政事,又奏与唐介等数争议帝前,卒从安石议。刘述等又请中书、枢密院合议,中丞吕诲、御史刘琦、皆请如述奏,下之二府。文彦博以为:杀伤者,欲杀而伤也,即已杀者不可首。吕公弼以为:杀伤于律不可首。请自今已杀伤依律,其从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陈升之、韩绛议与安石略同。司马光曰:执条据例者有司之职也。原情制狱者君相之事也。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也。阿云之事以礼观之,岂难决之狱哉。彼谋杀为一事,为二事谋为。所因不为所因,此苛察缴绕之论。乃文法俗吏之争。岂明君贤相所当留意耶。今议论岁馀而后成法,终为弃百代之常典,悖三纲之大义。使良善无告奸凶得志,岂徇其枝叶而忘其根本之致耶。
臣按宋朝制,刑有律有敕。阿云之狱,既经大理审刑,刑部又经翰林、中书枢密名臣,如司马光、王安石、吕公著、公弼文彦博,唐介法官,如刘述、吕诲、刘琦、钱顗、齐恢、王师元、蔡冠卿。议论纷纭,迄无定说。推元所自皆是争律敕之文,谋与杀为一事,为二事有所因无所因而已。由是以观国家制为刑,书当有一定之制。其立文之初,当须斟酌稳当必不可以移易,然后著于简牍。使执其文而施之用者,如持衡量,然轻重多寡不可因人而上下斯为得矣。然则阿云之狱,何以处之。曰:司马氏固云分争,辨讼非礼不决。臣请决之以礼。夫夫妇三纲之一,天伦之大者。阿云既嫁与韦则韦乃阿云之天也。天可背乎。使韦有恶逆之罪,尚在所容隐。今徒以其貌之丑陋之故,而欲谋杀之。其得罪于天而悖于礼也,甚矣。且妻之于夫,存其将之之心,固不可。况又有伤之之迹乎。诸人之论未有及此者。司马氏始是刑部,其后有弃常典,悖三纲之说,然隐而未彰也。臣故推衍其义以断斯狱。

元丰中,宣州民叶元以同居兄乱其妻,而杀之,又杀兄子,而强其父与嫂约契不讼于官。邻里发其事,州以情理可悯为上请审刑院,奏欲贷其死。上曰:罪人已前死,奸乱之事特出叶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下民虽为无知抵法冒禁,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爱,既杀其兄,仍戕其侄,又罔其父,背逆天理伤害人伦,宜以殴兄至死律论。
臣按刑者弼教之具教以天理人伦为本。苟背逆天理伤害,人伦则得罪于名教大矣。寘之于死夫复何疑。神宗而为此言可谓至明也已矣。

寿州民有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者,州司以不道缘坐其妻子。刑曹駮之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是谋杀,不当坐其妻。
又莆田民杨讼,其子妇不孝,官为逮问。则妇之父为人殴死,杨亦与焉坐狱,未竟遇赦免。妇仍在其家。判官姚宝以为妇虽有父雠,然既仍为妇,则当尽妇礼。欲并科罪摄守陈振孙谓:父子天合,夫妇人合。人合者,恩义有亏则已在法。诸离异皆许还合,独于义绝不许者谓此类也。况两丁相杀尤义绝之大者乎。初问杨罪时,合勒其妇休离。当离不离则是违法,且律文违律为婚既不成婚,即有相犯,并同凡人。今此妇合比附此条不合,收坐。
臣按刑以弼教刑言:其法教言其理一惟制之以义而已。义所不当然则入于法,义所当然则原于理。故法虽有明禁,然原其情而于理不悖。则当制之以义而不可泥于法焉。夫父子夫妇皆人伦之大纲,然原其初终是生身之恩,重于伉俪之义。盖女子受命于父而后有夫,因夫而有舅姑。异姓所以相合者,义也。义既绝矣,恩从而亡。无恩无义人理安在哉。此法所以必原于理,而所以为理法之权者义而已矣。

哲宗元符中,刑部言:祖宗以来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绍圣之法,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则是一岁之中偶失出罪死三人即抵重谴。夫失出,臣子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请罢理官失出之责,使有司谳议之间,务令忠恕。从之。
臣按宋朝重深入之罪而失出者,不罪焉。此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之意也。后世失入者,坐以公罪,而失出者往往问以为赃。是以为刑官者,宁失入而不敢失出,盖一犯赃罪则终身除名。犯公罪者,可以湔除而无后患,故也。

高宗绍兴二十六年,诏申严州郡妄奏出入,人死罪之禁。右正言淩哲上疏言:汉高祖入关,约法三章。杀人者,实居首焉。司马光有言:杀人者不死,虽尧、舜不能致治。窃见诸路州、军勘到大辟,虽刑法相当者,类以为可悯奏裁。无他居官者,无失入坐累之虞。为吏者,有放意鬻狱之事。贷死愈众,杀人愈多。非辟以止辟之道也。欲望特降睿旨应,今后州军大辟。若情犯委实疑虑方得具奏,若将别无疑虑情非可悯。奏案辄引例减贷以破正条,并许台官弹劾。严寘宪典上览奏,曰:但恐诸路灭裂,实有疑虑情理可悯之人,一例不奏,有失钦恤之意。
臣按洪迈有言州郡疑狱。许奏谳,盖朝廷之仁恩。然不问所犯重轻及情理蠹害,一切纵之则为坏。法虽然人心所见不同,而其所议拟之狱未必皆
当。或似是而非,或似非而是,苟非取裁于上焉。能决断必欲立为一定之法,不许轻易奏谳,则所失入者多矣。高宗曰:但恐诸路实有疑虑,情理可悯之人,一例不奏,有失钦恤之意,仁者之言哉。

孝宗乾道四年,臣僚言民命莫重于大辟。方锻鍊时,何可尽察,独在聚录之际,官吏聚于一堂,引囚而读示之死生之分决于顷刻。而狱吏惮于平反摘纸疾读离绝其文,嘈囋其语。故为不可晓之音。造次而毕呼囚书,字茫然引去,指日听刑,人命所干轻忽。若此臣请于聚录时,委长吏点无干碍,吏人先附囚口占责状一通,覆视狱案,果无差殊。然后亦点无干碍,吏人依句宣读务要详明。令囚通晓庶几无辜者,无憾冤枉者,获伸。
臣按民之有罪,固有明知而故犯者。然而愚騃不审而冒抵刑禁者,亦往往有之鞫。问之际,彼既不能自直聚录之,顷而官司又不与之辨明,则含冤于地下矣。

《详听断之法》

易讼之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
程颐曰:讼之为卦,上刚下险。险而又健也。又为险健相接内险外健,皆所以谓讼也。若健而不险,不生讼也。险而不健,不能讼也。险而又健是以讼也。处讼之时,虽有孚信亦必艰阻窒塞,而有惕惧则得中而吉。讼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终极其事成谓穷尽其事也。讼者求辩其是非也。辩之当乃中正也,故利见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听者非其人则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

九五讼元吉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程颐曰:以中正居尊位,治讼者也。治讼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尽善也。 杨万里曰:虞芮争田之讼,必欲见文王。故其讼之理决鼠牙雀角之,诚伪必欲见召伯,故其讼之理,明为听。讼之大人不尚中正,可乎。 毛璞曰:使小民无争安用有司。使诸侯无争委裘可也。然则天下不能无争者,势也。所以利见大人者,利其主之也。又曰:九五乃听讼之主,刑狱之官,皆足以当之,不必专谓人君。然人君于讼之大者,如刑狱亦岂得不听考之王制。周官盖可见矣。所谓罔攸兼于庶狱,狱事之小不必听者也。
臣按刑狱之原,皆起于争讼。民生有欲不能无争,争则必有讼。苟非听讼者中而听不偏,正而断合理,则以是为。非以曲作直者有矣。民心是以不平。初,则相争;次则相斗;终则至于相杀。而祸乱之作由此始也。是以为治者,必择牧民之官,典狱之吏。非独以清刑狱之具,亦所以遏争斗之源而防祸乱之生也。

噬嗑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朱熹曰:周礼狱讼入钧金束矢而后听之。九四以刚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坚而得听讼之宜也。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
臣按金取其坚矢,取其直言讼者必坚、必直,然后听之彼其辞。理不直而执意不坚者,不听也。乾胏亦取其坚言,听讼者亦必刚直,而坚固于事之有梗者,能决断而无难,然后得听讼之宜也。要必讼者难于讼,非不得已不讼也。而所讼者必据理直而执辞坚听者,难于听非得其情不已也。而所听者,皆存心正而守理,固如是则得听讼之宜而用刑之道,亦于是乎得矣。

康诰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不率大戛。
蔡沈曰:大憝即上文之罔弗憝。言寇攘奸宄固为大恶而大可恶矣。况不孝不友之人,而尤为可恶者。当商之季礼义不明人纪废坏。子不敬事其父大伤父心。父不能爱子乃疾恶其子,是父子相夷也。天显犹孝经,所谓:天明尊卑显然之序也。弟不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其兄。兄亦不念父母鞠养之劳,而大不友其弟。是兄弟相贼也。父子兄弟至于如此,苟不于我为政之人而得罪焉。则天之与我民彝,必大泯灭而紊乱矣。曰:者言如此,则汝其速由文王作罚刑。此无赦而惩戒之不可缓也。戛法也言民之不率教者,固可大寘之法矣。 苏轼曰:商人父子兄弟以相残虐为俗。周公之意,盖曰:孝友民之天性也。不孝、不友必有以使之子弟固有罪矣。而父兄独无过乎。故曰:凡民有自弃于奸宄者,此固为元恶大憝矣。刑政之所治也,至于父子兄弟相与为逆乱,则治之当有道不可与寇攘。
同法我将诲其子。曰:汝不服父事,岂不大伤父心。又诲其父曰:此非汝子乎。何疾之深也。又诲其弟曰:长幼天命也,其可不顺。又诲其兄曰:此汝弟也,独不念父母鞠养劬劳之哀乎。人非木石禽犊,稍假以日月须其善心油然而生,未有不为君子也。我独吊闵此人不幸,而得罪于三监之世;不得罪我政人之手。天与我民五常之性,而吏不知训。以大泯乱乃迫而蹙之,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则民将避罪,不暇。而父子兄弟益相忿疾,至于贼杀。而后已虽大戛击,痛伤之民不率也。臣按苏氏此说与蔡传微异。先儒谓其真有补于世教者。昔鲁有父子讼者,孔子寘之狴犴三月俟其悔,而出之其意。正与此合,盖听父子兄弟之讼不与。凡民同当有教化以感动之,使自悔悟。知其出于天性可也。后之听讼者,遇有关乎。伦理之事一以苏氏斯言为法,方其搆讼也则痛以晓譬之。于其初及其不从也,则缓以感化之于其后。则人之善心油然以生,世之风俗淳然以厚矣。

吕刑曰: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
蔡沈曰:简核情,实可信者。众亦惟考察其容貌,周礼所谓色听是也。然狱讼以简核为本,苟无情实在所不听。上帝临汝不敢有毫发之不尽也。 夏僎曰:简孚有众即前师听五辞。五辞简孚之意,而此简孚之法又当惟貌有稽辞。或可伪而貌不可掩。不正则眊有愧,则泚于此稽之不得遁矣。苟无可简核,则疑狱明矣。此所以不必听竟舍之可也。

诗序行露召伯听讼也。其二章曰: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虽速我狱室家不足。其三章曰: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从。
臣按民有血气之争,有利欲之嗜,所以不能无讼。虽以文王之化,召公之教。当时之民犹有不曾礼聘而诈为聘女之讼。况后世民伪日滋之后乎。然当是时也。上有文王之圣以为之君,下有召公之贤以为之方,伯民欲为诈而诈卒不行,此易之讼。所以尚乎九五中正之大人也。后世词讼之兴多起于户婚田土。然成周盛时,田有井授故无争者,而所争者婚姻耳。此盖讼之最小者,然天下事何尝不起于细微。圣人删诗所以存之以为世戒。

周礼小司徒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
臣按民生有欲不能无争,有争不能无讼。人各执己见,官或徇己私,非有所质證稽考未易以平断之也。是以周官于民之讼,则正之以比邻。于地之讼,则正之以本图焉。盖民之讼争是非者也,地之讼争疆界者也。是非必有證佐之人,疆界必有图本之旧。以此正之则讼平而民心服矣。窃惟今日承平日久生,齿日繁地,力不足以给人食。民间起争兴讼非止一端,而惟地讼为多。盖有一讼累数十年,历十数世,而不能决绝者。所用之费较其所争之直,殆至数倍。往往废业破产,甚至聚徒劫夺。因而拒捕遂至搆乱者,亦或有之。此非小故也。推原其故,皆由疆界不明,质约不真之故。臣请遇大造之年,乞敕户部定为版籍式样,其进呈及布政司府县文册,凡四等各有等第,县册必须详悉府次之,布政司又次之。其进呈者略举大纲,如旧可也。所谓县册除户口外,其田地必须明白。开具地名亩段四界。价直租税画于图本,备细填注不许疏略。如此则异日争竞,有所稽考矣。又请如国初户部给散民间户由之制,每户给与户由一纸略仿,前元砧基遗制将户口人丁田产一一备细,开具无遗。县为校勘申府,府申布政司。用印钤盖发下民间执照,此事虽若烦琐,然十年一度各作于县。使民自为亦不为扰,噫官府稽其图册,民庶执其凭,由地讼庶其息乎。

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或问朱熹曰:如此则不问曲直,例出金矢则实有冤枉者。亦惧而不敢诉矣。曰:此须是大切要事,如平常事又别有所在,如剂石之类。
臣按方言于公者讼也,因而守之者狱也。盖争而不已必至于讼,讼而不已,必至于狱。方其争讼之初,彼此有辨而皆至于公,以两造听之而无所偏受,则不直者自反,而民讼自禁矣。及其成狱之际,彼此各具券书而质于公,以两剂听之而无所偏信,则不直者自反,而民狱自禁矣。入束矢然后听之。矢以自明其直而矢之为利,直行者也。入钧金然后听之金,以自明其不可变。而金之为物则坚刚而不变者也。既受三十斤之金,又延三日之久。取其所甚爱,使民因惜物以致思不即听,而待三日使民因迟滞而自省古。昔先王不轻受民之讼,致民于刑也。非特以全民之生,亦所以厚民之俗
欤。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王安石曰:听狱讼求民情以讯鞫,作其言因察其视,听气色以知其情伪。故皆谓之声焉。言而色动,气丧视听失,则则其伪可知也。然皆以辞为主,辞穷而尽得矣。故五声以辞为先,色气耳目次之。臣按王氏之言,深得听狱讼求,民情伪之要。

士师之职,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朱申曰:听称责以傅,别听买卖。以约剂二者,皆券书之名。所以正实伪者也。
臣按凡民之争多起于财,财之彼此取予分数多少。其初也必有书契期约,以相质正,故有以财致讼起狱者一以是正之。苟无质正及有所欺伪,则惟正之以公理,罔有偏私焉。民知上之以正实伪者,在此则其有所授受取与不敢苟简。于其始则狱讼由之而省矣。易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始之不谋讼,所以兴也。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金履祥曰:听讼固新民之一事,使无讼则新民之至善。曾子为世之为政者,其于新民但知以听讼为事。而不知其本故引夫子之言。盖己德既明,民志自新。故又以此谓知本结之言。有本者,固如是也。
臣按大易有云: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所谓理财则分别。各人之所当有者,正辞则明正各人之所当言者,禁民为非则禁革各人之所不当为者。此三者守宝位之义也。而治争之大柄在焉夫守位,固在乎仁。而所以行仁而使之各得其宜者,则在乎义。反乎义。则不仁。而刑法之所以必加也,刑生于狱,狱起于讼。讼之所以起者,由乎财之不均,言之不顺,为之不循乎。理也,吾能仁以存心,义以制事。非所有者,不敢取,非所言者不敢道,非所为者不敢作。则感其德者。心孚,闻其风者意销。自然有以畏服其心,志摄伏其意,气矣。讼不待听而自无也,大学此章旧本,误在诚意。章下朱子移之于第四章,以释本末。臣考大学经文言物有本末。章句谓明德为本,新民为末。于第一第二章既释明明德新民矣。明德新民即本末也。三章释止至善乃明德新民之造其极,亦即本末也。且物有本末与事有终始对。乃独释本末不释终始何也。臣窃以谓听讼此章,乃治国平天下之要务。当以入第十章,所见如此,未敢以为是,姑记于此以俟正焉。

康诰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
臣按此即易所谓缓死也。唐太宗谓死者,不可复生,决囚须三覆奏。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五覆奏。正得要囚至于旬时之意。

吕刑王曰: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吕祖谦曰:狱辞所及固欲审度,而两造辞證复欲具备。盖不当逮者,不可扰一人。当逮者不可阙一人。又曰:刑降而为罚,罚降而为过。然以私而故纵则又非天讨也。故纵之疵病,有此五者。
臣按先儒谓:古者因情而求法,故又不可入之刑。后世移情而合法,故无不可加之罪。所谓因情以求法者,必备两造之辞,必合众人之听。必核其实,必审其疑。刑有疑则正于罚,罚有疑则正于过。必其有疑者。无疑也然后赦之,其审克之者,如此则人之。入于刑者必当其罪。而罪不可入者则必得其情矣。谓之审者,察之尽。其心克者,治之尽其力。此一言者,吕刑凡四见焉。其丁宁谆复忠厚之意,详慎之心,所以警戒于刑官者至矣。一时典狱之臣,又岂有移情以就法者哉。

罚惩非死人极于病,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
蔡沈曰:罚以徵过虽非致人于死。然民重出赎亦甚病矣。非口才辩给之人,可以折狱。惟温良长者,视民如伤者。能折狱而无不在中也。此言听狱者,当择其人也。察辞于差者,辞非情实终必有差听狱之要,必于其差而察之。非从惟从者,察辞不可偏主。犹曰:不然而然所以审轻重而取中也。哀敬折狱者,恻怛敬畏以求其情也。明启刑书胥占者,言详明法律而与众占度也。咸庶中正者,皆庶几其无过忒也。于是刑之,罚之又当审克之也。此言听狱者,当尽其心也。
臣按先儒谓哀矜勿喜即此哀敬也。哀则不忍,敬则不忽。人君存哀敬以折狱,则典狱之官不敢不
尽其心。人臣存哀敬以典,狱则受刑之人不敢不服其罪。

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
蔡沈曰:明清以下敬刑之事也。狱辞有单、有两单。辞者无證之辞也。听之为尤难明者。无一毫之蔽,清者无一点之污。曰明曰:清诚敬笃至表里,洞彻无少私曲,然后能察其情也。 吕祖谦曰:不可用私意而家于狱之两辞。家云者出没变化于两辞。中以为囊橐窟穴者也。
臣按私家之家,如君子不家于丧之家。穆王以此训刑,盖欲其于狱讼之。单辞者,则明清以听之。于狱讼之两辞者,则以中而听之。盖狱辞之初造者,必单单者一人之情也。一人之情各偏其见,各执其是各掩其非。俗所谓一面之辞也。及夫两造具备则狱有两辞矣。即其两者之辞而折之以中。道用吾前日清明之心,行吾今日中正之道。不于狱辞之间,有所偏徇而假之以为私家之囊。橐窟穴焉则民之情伪得,而国之宪典正矣。

大司寇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臣按六典八法。八成皆太宰所掌者也。而定之断之、弊之、则在司寇焉。盖治邦国以六典,诸侯所当守者也。有戾于其典者,则司寇以刑法定之。定之者定其罪也。治官府以八法,卿大夫所当遵者也。有违于其法者,则司寇以刑法断之。断之者,断其罪也。经邦治以八成,庶民所当行者也。有犯于其成者,则司寇以刑法弊之。弊之者,弊其罪也。讼兴于下狱成于上断,罪虽在掌邦禁之司寇,而宪度。则本于掌邦治之冢宰焉。可见王道备于礼乐,政刑而刑。又所以辅礼乐政之所不及,断狱者。一以辅治为先,则刑行而治道立矣。

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
臣按此圣人断狱钦慎之意,即大易所谓缓狱,康诰所谓服念也。既得其罪附于刑矣。恐其非心服也,又从而用情以讯之。又恐迫急而不尽其明也,必至旬时之久乃敢断之。既断之矣,又以其所犯之刑书读之于囚,审之而弗变,乃用法焉。其谨之又谨如此。此先王之世,天下所以无冤民也欤。

士师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
丘葵曰:官中之政令,秋官之属所行政令也。察狱讼之辞者,则刑官之属。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备上其狱讼之不决者,而致于士师,士师因其辞而察之以诏司寇,断其狱弊其讼。狱讼既审合于邦令,则又以其邦令而致之于乡士。遂士县士方士上下联事精察如此,此狱之所以得其中也。臣按后世州郡狱讼有不能决者,申达于宪司。宪司审察其情犯稽考质正于律令,而定其罪名。然后报之于下使处断焉。是即周官此意也。

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吴澄曰:治狱之日,皆有限期。乡士旬而职听于朝。遂士二旬,县士三旬、方士九旬。诸侯之国以一年为期也。在期内者,皆听其讼出期之外,则不听之,亦息讼之道也。
臣按凡士者,谓乡士、县士、遂士、方士、讶士也。凡士之治狱者,皆有其期以地之远近为之差。在期内者,则听而治之。出于期之外则不听也。盖民有急遽之患速达,则受患不深而證佐。易见连逮不多,苟迁延岁月,则必有为之委曲,掩蔽而负累及人多矣。世有不逞之徒,往往捃拾人家数十年。前之事以兴词讼,而司政典狱者不以为非而反因之。而入人之罪自喜以为能昧。于周官期外不听之旨也。

凡有责〈音债〉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
臣按借债取息三代。已前已有之,但必有券书而不可多取息耳。虽有死亡苟有證佐亦必追偿。先王体悉民情,为之通。有无以相资助。使不至于匮乏,固不以为非也。近世乃有恶富人冒利者,一切禁革民间私债,其意本欲抑富强。不知贫民无所假贷,坐致死亡多矣。

司刑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贾公彦曰:司寇断律之时,司刑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刑罚并言者,刑疑则入于罚故也。
臣按后世于刑部,问拟罪囚而以大理寺平允,亦此意。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有旨,无简不
听。
臣按周礼三刺注谓刺杀也。考之韵书又训讯司刺掌三刺之法。刺之为义,当如刺举之刺。盖与讯同义也。若如注言则是周人设官,专以杀戮为事。方其听狱之初,已怀杀戮之意。而预为此官以待之三代,以前恐无此制。况所谓三刺之法,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上以刺言下即言讯尤为可见。汉人设官以察举郡国。而谓之刺史,盖亦以讯察为言。若如注言则谓之杀史,可乎。

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成告于王。王三又〈当作宥〉然后制刑。
方悫曰:狱正特刑官之属而已。大司寇特刑官之长而已。专以一官之听,犹虑不能无私焉。故王又命三公参听之,以合乎公议也。三公参听之而狱之辞又成矣。于是以狱成告于王,若是以五刑治之可也。然以三宥之法,原之或在所赦焉。故三宥然后制刑也。
臣按本朝之制,凡有刑狱皆掌于法司,而平允于理寺。理寺具成狱上诸朝,及秋后将处决,乃集文武大臣会审于外廷,即此制也。

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
臣按曾子教阳肤以断狱。理刑之道不言刑罚,而以民散为言。朱熹释之,曰:民散谓情义乖离不相维,系噫为国而使民至于情义乖离,而不相维系。则其国之亡也无日矣。盖君之于民相须而成,所以维系之以相安者。以情相孚而义相结也。所以使之至乖违离解而不相维系者,夫岂一日之故哉。盖民之所以聚;而尊君亲上者,以上之人养之、教之、治之。既有其道又有其素故也。是以先王之于民,既分田授并以养之。立学读法以教之。又制为禁令刑罚以治之焉。生业既厚礼义复明,内有尊君亲上之心。外遂仰事俯育之愿。有比闾以聚其族,有井邑以聚其人,有室家以聚其父子,兄弟夫妇,亲戚欢然。有恩以相爱秩然,有义以相予驱之,使散不肯也。况肯自散哉。后世民之所以易于散者,以上无聚之之道故也。饥寒迫身则散繇役烦扰则散,赋敛重多则散。散则无情,无情则无义。无情无义则健讼之风起,而争夺之祸作矣。此治狱者,得狱之情必加之哀矜,而不可喜也。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怜民之无知勿喜者。勿喜己之有能也。呜呼,圣门教人不以听讼为能,而必以使民无讼为至。故曾子之于阳肤,不以得其情为喜,而以失道民散为忧。后之有天下国家者,其豫思所以保养斯民,使其恒有聚处之乐;而无至于一旦情义乖离,而不相维系也哉。

唐德宗时,李巽以私怨奏窦参交结藩镇,上大怒。欲杀参。陆贽以为参罪不至死。上言参朝廷大臣,诛之不可无名。昔刘晏之死,罪不明白,至使众议为之愤悒,叛臣得以为辞。参贪纵之罪天下共知,至于潜怀异图事属暧昧。若不推鞫遽加,重辟骇动不细。
臣按王者之刑,刑一人而千万人惧,刑之可也。唐杀刘晏不以其罪,天下为之愤悒,叛臣藉以称兵。然则人主于刑戮其可轻哉。

陆贽言于德宗曰:夫听讼辨谗贵于明恕,明者在辨之以迹。恕者在求之以情迹。可责而情可矜圣王惧疑似之陷,非辜不之责也。情可责而迹可宥,圣王惧逆诈之滥,无罪不之责也。惟情见迹具词服理穷者,然后加刑罚焉。是以下无冤人,上无缪听,苛慝不作,教化以兴。
臣按陆贽此言可以为听,讼断狱之法,而辨谗谤之法,亦具焉。人君之闻谗谤,人臣之断狱讼,皆当以是书于座右。

宋仁宗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岁之中,死刑无虑三千馀。夫风俗之薄,无甚于骨肉相残;衣食之穷,莫急于盗贼。今犯法者众,岂刑罚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导其所善欤。愿诏刑部类天下所断大辟,岁上朝廷,以助观省。从之。
臣按天下之治乱,验于风俗之厚薄,衣食之有无,骨肉相残者。多其风俗之偷也,可见盗贼之劫掠者众。其人之穷也可知。李綖欲刑部类天下,所断大辟上朝廷以助观省人主于此。诚留心观省于斯二者之间,风俗之偷则明。礼义以化之衣食之阙,则省徵输以宽之。如此则上和下睦,家给人足,非特刑罚以之而清,而民风亦因之而厚矣。

孝宗时,臣僚上言在律言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比年中外之狱闻于状,外求罪推寻愆咎鞫勘平生旁及他人干连禁系。乞申明法令,自今狱事无得于状外。求罪如有违戾重寘于法。
臣按:古人制律,不许于状外求罪。唐宋以来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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