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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第一百六十一 ~~~~ 第一百七十

第一六一夹单禀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一一三二三—三三

抚院行营中军府周、北右营游府翁、新竹知县方,会禀巡抚刘:处理兵下滋闹经过,并请示销案

敬会禀者,本年四月二十五日,奉宪台批据标下等,会禀监提犯兵吴瑞启正法日期,并查讯滋事大概情形由,奉批:「据禀已悉,(云云照批叙至)切切,此缴」等因。(注一)奉此,标下等遵查,此案先经提讯把总郑飞熊、头目王志春等,均称:「当时系该犯兵吴瑞启家属进署求情,间人拥挤观看,旋即弹压散回,并无兵丁滋事」等语。标下等复经详细访查,当时实系该兵丁吴瑞启家属,首先人署,聚之间人,随同观看,一时拥挤纷议,并非目兵聚众滋事。该营城汛把总,不能先事预防,究有不合;姑念该把总郑飞熊,一介微弁,且于闻信后,随即前往弹压,情尚可原。惟查该管头目王志春,平时不能约束,咎属难辞,当经标下等,即将该头目重责二百棍,斥革,以儆怠玩而肃营规。除由卑职祖○勒差,查缉王传到案,另行讯究具报外,缘奉前因,理合具文,禀请爵帅大人察核,俯赐先营销案,批示祇遵,实为公便。肃此具禀,恭请勋安,伏乞垂鉴。标下起○、○、卑职祖○谨会禀。

会禀访查系闲人拥挤观看,并非目兵聚众滋事,当将头目王志春重责斥革,请示销案由。(注二)

一、夹单禀

爵抚宪刘

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稿

钤记 北右营钤记,印文不清

关防 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关防

印 新竹县印

北右营游府翁行

抚院行营军府周行

新竹县正堂方行

(注一)参阅一一三二三—三五(第一六二号)。

(注二)此段系简由稿,以备巡抚批示之用者。对此会禀之批示,参阅一一三二三—三六(第一六三号)。

第一六二简由及批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一一三二三—三四、三五

行营中军周、北右营翁、新竹知县方,会禀巡抚刘之简由,及巡抚刘批示

标下北右营游击翁曦

标下行营中军周起凤

五品衔署新竹县知县方祖荫

会禀监提犯兵吴瑞启正法日期并查讯滋事大概情形由(注一)

光绪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注二)

钤记 北右营钤记(印文不清)

印 新竹县印

头品顶戴、兵部侍郎、福建台湾巡抚部院、兼管海关、学政、一等男刘批:

据禀已悉,犯兵吴瑞启既经正法示众,兵民均各相安,办理尚为妥速。跟看闲人,一时拥挤,在所不免;其中必有目兵聚众滋事,并官弁不能弹压。仰中军会同翁游击、方令,务必确查滋事情形,据实会同禀复察办,毋稍轻纵。切切。此缴。廿二 私记

骑缝印(福建台湾巡抚关防)

周中军参将

光绪十四年五月初十日奉

(注一)参阅第一五六号(注二)。

(注二)此系禀到巡抚部院之日期。

第一六三移光绪十四年五月三日一一三二三—三六

行营中军周,录巡抚刘批,移会新竹县

移文 关防 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关防

私记

光绪十四年五月初六日到

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兼署艋舺营水陆等处地方参府周为录批移会事。窃照前奉抚宪札饬,会办吴瑞启一案,当经敝府驰赴新竹会同办理,查明,详奉宪批:「既据会同确查禀复,着照所拟,将头目王志春重责斥革,以示惩儆,先营销案。仰中军转移遵照,并移新竹县勒缉王传讯究具报。此缴」等因。奉此,相应备文录批,移请遵照批指,办理详覆。为此,合移贵县核察,请烦查照施行。须至移者。

右移

新竹县正堂方

光绪十四年五月初三日移

关防 福建台湾巡抚部院行营中军关防

第一六四催呈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二

站兵吴瑞启之父吴郑清,呈催讯办其子被陷害事件

具呈人吴郑清,住本城南门庄,晋江属

经承工总

代书 戳记 新竹县正堂方、给发泉籍代、书黄为戳记

原差

做状自稿

具催呈状人吴郑清,年八十岁,住本城内,抱告吴氆郎,年五十九岁。为恃符延压,冤沉奚伸,乞迅饬拘究偿而免冤滥事。缘清具告营劣翁林钰索诈不遂,陷及无辜等情一案,词备前呈,蒙批叙后,足见仁宪至公至明,惩恶锄奸至意。清幸喜天日重见,子冤得冀超生。罔料翁林钰鬼域(蜮)异常,避匿游署,营主受其迷惑,任将延压,不移不覆,致子冤闭重泉,莫奈伊何。嗟嗟!人命重情,营主复敢徇护袒庇,殊属令人骇闻。亏清一介老耄,狼狈相依,惨难言状,惟有仰邀宪威,就紧签差,严拘翁林钰讯究抵偿,以儆刁狡而安孱耄。势迫情极,哀乞仁宪大老爷,俯念人命关重,恩迅施行,以免延压,而杜弊窦。公侯奕世。沾叩。

钦加五品衔、特授台湾埔里抚民分府、署理新竹县正堂方批:

候移催核办。

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具呈人吴郑清

〔光绪十四年四月廿五日〕批:尔子吴瑞启雇王传代送公文,以致中途滋事遗失,已奉爵抚宪批,饬将瑞启正法,以肃邮政在案。现据呈各情是否属实,候据情备移北右营游府,查明移复核办,摹结姑附。(注)

(注)参阅第一五八号(呈)。

第一六五移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三—四三

北右营翁,移覆新竹知县方:吴郑清听讼棍唆使诬控,请予讯办

移文 钤记 北路右营钤记(印文不清) 私记

光绪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到

特授台湾北路右营副总府翁为移覆事。(注)本年五月初九日,准贵县移开:「本年四月二十五日,据本城民吴郑清呈称:『缘清子吴瑞启,投充北右营兵丁,因代递公文至香山,适以老病暴发,该子孝道循笃,闻报奔回,误倩王传转递。罔料王传竟将公文遗失,清子闻知,旋即需钱赎回,递交前站,回营销差。岂知营主毫无成见,任听字识翁林钰把持,有钱者生,无钱者死,勒索清子番银贰拾元。如允,彼则不报;当许拾贰元,反触其怒,擅行加重妄详,致蒙营宪请令,将清子正法。嗟嗟!清年逾古稀,单有此子,况承两祀,今一旦遭诬杀没,养生、送死,更无可托。若不禀恳饬拘讯明,详请究偿,不特贪徒得志,而且亏清〔子含〕冤九泉。恩乞提集质讯,转详施行。切叩』等情,到县。据此,除批示外,合就备文移诣,请烦查明:吴郑清所控翁林钰各情,是否属实,务祈移覆过县,以便核办。望切,望切。须至移者」等由。准此,查此案,当日站兵吴瑞启雇倩民人,递送公文,中途滋事,畏咎逃匿,系由城站书林春发、头目郑聚龙等禀报,城汛把总郑飞熊,将情转禀前来。经敝府确查属实,当即悬赏查回,转禀本镇宪,暨咨邮政总局核明覆办,请示缘由,并移请贵县讯究管押。旋准覆到,讯据吴瑞启供词不讳,核与郑把总所禀情节相符。嗣准邮政总局录批移〔知〕:奉爵抚宪刘札开:「照得新竹营兵吴瑞启跑递公文,竟敢雇人顺带,遗失多件,例应正法,以肃军政。立派周中军带勇会同贵县,俟同中军到后,务将犯兵吴瑞启即行正法」各等因。奉此,遵经会同处决,禀报批销在案。乃吴郑清既知伊子吴瑞启为雇倩误公,罪有应得,何得枝节丛生,听唆架诬,希图索诈,实属藐法欺官,妄为已极。且所控翁林钰,并非营中字识,乃系敝府延请专办书启,权衡由官操〔柄〕,焉能任听把持?至于此案,应归邮政经管承办,照禀照转,亦无加重妄详;胆敢捏称勒索银元。查当吴瑞启提讯之日,全无供指究竟经手何人,凭何诉据;仅以空言塞责,殊属荒谬。兹准前由,敝府查:翁林钰持躬洁白,素所深信,现被郑清冒姓假父,捏控情节,责无其事。况此案亦与翁林钰毫无干涉,明系郑清乃吴瑞启之岳丈,到署求帮,不肯,反敢听棍唆使,假冒捏诬控官,而讼书显然包弊,各犯科条。合就备文移覆。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核办,希迅饬拘,究讼惩儆,以为藐法控官者戒,实为公便。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右移

钦加五品衔、署理新竹县正堂方

钤记 北路右营钤记(印文不清)

光绪十四年五月十四日移

(注)此移系对新竹知县方移请之覆文,参阅一一三二三—三○(第一六○号)。

第一六六谕光绪十七年二月五日一一三二四—二

新竹知县沈,饬前粮总书吕洲,将其任内应解府、道册费缴存

钦加同知衔、特授苗栗县、代理新竹县正堂沈为谕饬捐缴事。案查,本邑年应捐解:晴雨报府房册费番银参拾陆元,又新章奉饬解送道辕户粮书办公册费番贰拾元,又道府房保甲册费银壹拾捌两,向系各归各任解送。所有十六年分各册费银元,本任内应自四月夏季起,作为本任之额。其自正月起至三月底止,系属张故任之额。核计张任应捐春季分晴雨报册费番玖元,又道辕户粮书册费番伍元,又保甲册费银肆两伍钱,未据该前粮书按款缴存。现当递年清解之际,合行谕饬。为此谕,仰该前粮书,即便遵照,按款备足,克日缴送,以凭汇解,毋稍刻延。切切。特谕。

一、谕仰:前粮总书吕洲

光绪十七年二月初五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沈行 私记

第一六七告示光绪十八年七月九日一一三二五—二

台北知府陈,示禁对保、保长、乡长、街正、总理、业户、董事、庄正设馆收词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署理台北府正堂、提调全台善后、专办台北通商局事务、加四级陈为出示严禁事。照得府属各处,向有对保、保长、乡长、街正、总理、业户、董事、庄正各名目,擅自设馆,私收投词,讹索词礼,肥己害民,殊堪痛恨。业经陈前府出示严禁,并移行厅县封禁私馆,并将对保等项,分别裁汰,严谕裁剩差保,毋再受词擅办,暨详奉前抚宪批:饬重申禁令,以安闾阎,各在案。兹本府访闻,各属差保,日久玩生,故智复萌,近仍有对保等项名目,分设私馆,擅收投词,索取规礼,种种不法,皆为例所当禁,本应即行严办,未忍不教而诛。除移行各属,一体严禁外,合亟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合属军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国有官长,职在理民;乡有族亲,可以和众。其对保、保长、乡长、总理、街正、业户、董事、庄正各名目,皆违例私设,意在赚钱。嗣后,除命盗案,许尸亲、事主,向地保面投报官外;其余户婚、田土、钱债、口角细故,祇许投告族长、公亲理处。理处不了,告官求断,永远不准差保人等,收受投词,任意勒索。如敢故违,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将该差保等从重究治,并将投告之乡民,一并拏办,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八年七月十九日给

印 台北府印

实贴晓谕

第一六八申光绪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一一三二五—三

新竹知县沈,申覆台北知府陈:已遵札张贴告示,裁剩差保

补用同知、本任宜兰县、调署新竹县,为申覆事。光绪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蒙宪台札开:「照得府属各处,向有对保、保长、乡长、街正、总理、业户、董事、庄正各名目,擅自设馆,私收投词,讹索词礼,肥己害民。(云云叙至)此札」等因(注)。计札发告示一道。蒙此,遵查对保等项,私受投词,藉以渔利,于民无益而有损。得蒙

宪台出示禁止,以挽锢习,闾阎受惠靡穷。卑职遵将对保各项名目,分别裁汰,严谕裁剩差保,不准再蹈前弊,有犯,重办不贷;并将奉颁告示照抄多张,分发各乡,实贴晓谕。合将贴过处所,开具清折,具文申覆宪台察查。为此备由,呈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送清折一扣。

一、申

本府宪陈

光绪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承刑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沈行廿六 私记

(注)参阅一一三二五—一,其大意与一一三二五—二(告示,即第一六七号)相同。

第一六九禀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五

一快头役梁鸿禀报:中港一快外馆设立缘由,并巳遵谕撤除该馆

台下一快头役梁鸿叩首跪叩禀,为遵谕禀复事。缘蒙谕饬:「案奉府宪,禁除对保投词示谕在案。今日中港民人锺庆眼呈称:『交一快外馆』;此等名目,何时添设?如向有外馆,何以不除?着即禀复」,等因。役切查:此款自淡厅以来,向系中港街尖站,设防大宪按临,及官员经过辨差住宿之所。一面带收白契,并发红契,民间产业买卖,以期就近深知,俾免匿税无闻。非外馆对保名目,亦非役添设。今蒙示禁,遵照赶除明白。其余两班,自行具结外,理合据情禀明,加具切结,前来夹缴。伏乞大老爷电察示遵。沾叩。

计缴钧单一道,切结状一纸。

正堂沈批:互相劝诫,勿蹈刑章。单销,结附。 私记 私记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叩 戳记 县正堂沈、给一快头役、梁鸿戳记

第一七○切结状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一一三二五—六

一快头役梁鸿具结:尔后罔敢私设外馆对保名目

具切结状一快头役梁鸿,今当大老爷台前,结得一快保中港,从今以后,罔敢私设外馆对保名目。如有此情,役甘当坐咎。合具切结状缴案是实。

光绪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具切结状 戳记 县正堂沈、给一快头役、梁鸿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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