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能否继承赠与合同撤销权?
一、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途径:
赠与合同撤销权有三种行使途径:第一种为合同约定撤销权,该种行使途径见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该种形式表现为赠与人与被赠与人签订赠与合同并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什么条件下可以撤销赠与行为;第二种为法定赠与合同撤销权,该权利的行使依据的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该种形式表现为只要被赠与人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撤销赠与;第三种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该种形式表现为赠与合同只要不经过公证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情形就可以任意撤销。
二、哪些赠与合同撤销权可以继承,哪些赠与合同撤销权不能继承
(一)合同约定撤销权可以完全继承
根据《民法典》继承方面的相关规则,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属于概括性继承,既继承权利也继承义务。而赠与人与被赠与人签订的赠与合同也属于继承人可继承的财产范围,因此继承人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二)法定撤销权可以部分继承
1、法定撤销权中对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部分可以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可以可以撤销赠与。该规定就是法定撤销权种对于严重侵害赠与人情形的具体适用方式的规定,法律明确了继承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所以该部分法定撤销权可以继承。
2、法定撤销权中对于受赠人严重侵害近亲属的部分可以有条件的继承
笔者认为对于该部分是否符合继承条件需要看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侵害发生在什么时间节点下在来探讨撤销权究竟能否被继承的问题:
(1)赠与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严重侵害发生在赠与人生前,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法定撤销权不能继承,因为赠与人已经以实际行动表明其并不行使法定撤销权,如果该部分法定撤销权允许继承将导致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相悖,不符合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2)赠与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严重侵害发生在赠与人生前,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法定撤销权不能继承,因为虽然赠与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代替其行使法定撤销权,而监护人不行使法定撤销权造成其他继承人权益被侵害的,其他继承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后再行行使,若最终赠与人死亡,而赠与人在死亡前撤销权没有行使导致其他继承人继承财产损失的,其他继承人可以向监护人索赔,但是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不应继承。
(3)严重侵害发生在赠与人死后,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继承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撤销赠与人赠与。
3、法定撤销权中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撤销权不可以继承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一般都是发生在赠与人生前,而赠与人在生前都不行使撤销权,已经说明赠与人已经放弃因为这个原因行使撤销权,如果允许继承人继承该法定撤销权,将导致继承人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相悖,不符合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不可以继承
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则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而合同一但成立就不可随意解除,上述属于合同的一般性原则规定。但考虑到赠与合同的特殊性,所以法律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是该撤销权也不应当扩大使用范围,所以笔者认为该撤销权不可以继承,理由如下:第一,该任意撤销权属于法律的例外性规定,不属于常规性规定,如果允许继承人继承将导致任意撤销权的扩大使用,不利于权利行使的稳定性要求;第二,任意撤销权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属于法律赋予赠与人本人的特殊权利,因此该权利和法定撤销权是分列于不同条文阐述的,而不是统一构置于法定撤销权条文之下的;第三,赠与人与被赠与人签订赠与合同已经表明赠与人的赠与意图了,若允许继承人继承任意撤销权,也会导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对于财产赠与的意思表示相悖,不符合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所以综合上述三个理由,笔者认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不可以继承。
三、后记:
继承人能否继承赠与合同撤销权直接涉及到赠与财产的归属,影响比较重大,因此笔者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及自身理解书写本文,望各位同行批评指正。
该文章为邢泽民律师原创,首发于邢泽民律师知乎账号:邢律师说法,网址:继承人能否继承赠与合同撤销权? - 知乎 (zhihu.com),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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