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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或已成为新的立案难?



诉前调解或已成为新的立案难?

虽然已经多年很少去立案了,但是近期经常听到有律师同行抱怨诉前调解导致的立案难问题;所以在工作中通过向同行了解目前的诉前调解情况现状:

赵律师:“诉前调解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对于被告一直无法联系上的案件,再一直坚持诉前调解,迟迟不移送,浪费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

常律师:“现在的诉前调解期间已经突破一个月,有的案件即使无法调解也能被动调解几个月时间,甚至即使着急做诉中保全也硬卡着你时间。这之后从诉前调解转到立案庭,再到立案庭正式立案,又小半个月过去了,诉前调解的机制已经严重背离了初衷……”。

刘律师:“明确拒绝调解了,还继续调解[捂脸]”
韩律师:“我们的案件在确定没有办法调解后法官称会接着转诉讼,但一个月过去了,打立案电话还是查无此案件,未来还不知要再等多久,如此办案导致立案效率低下,当事人时间成本剧增,苦不堪言”。
蒋律师:“那是已经由调解,改为强制“调解”了,上海尤为最甚[衰]'。

焦律师:“针对高新法院:现在办理的一个案件,诉前调解阶段已由1个月延长到现在的4个月,特别是派出法庭的案件,网上立案通过之后,电话基本上打不通,无人接听, 不知道是否分到调解员,去现场核实,工作人员提供了查询电话,在门口看到办公室有人在,任凭电话响着也不去接听,还告知让回去等通知,等到花儿都谢了也接不到调解员的电话。双方无法继续调解,要求转诉讼,又告知需要等前几个月的案件转完之后才能轮到,并且院里有规定,每个月有2000个案件的名额,超出的需要累计到下个月。以上只是整个诉讼阶段的一个诉调程序,本身案件简单,标的不大,兜兜转转,一个案件调解阶段却要耗费小半年时间,律师办案如此艰难,何况是当事人呢?”。
朱律师:“调解基本上一个月就结束了,但是案件需要在立案庭排队等立案,排队的时间比调解的时间还长。长。长。[尴尬]”。

游律师:“涉720水灾的案件 可以去了解下 很多从720诉调到现在[捂脸]”

魏律师:“调解是在一个月准时结束了,可是案件不见了,问谁谁不知道,最后被告知等待立案中,五月份立得案,到现在还没消息,还在等。。。遥遥无期[破涕为笑]”

李律师:“现在是所有案件都必须进行诉前调解吗[捂脸]”。

于律师:“交通事故的都需要诉前调解”。

张律师:“由于从来没有调解成功过,后来默默的把调解平台的设置改成调解工作饱和[裂开]”。

周律师:“诉前调解成了业务庭缓压器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案多人少”吗?还有没有其他原因?“案多”是因为什么?法治意识提高?社会经济活跃?经济下行?契约精神缺失?“人少”是因为什么?“员额法官”名额少吗,什么原因?“案多人少”的矛盾解决了,诉前调解就可以恢复初始功能了吗?”。 

耿律师:诉前调解已成为强制性调解,随便一整就是一个多月才立民初号[捂脸]”。

张律师:“新乡还好调解不成就转立案了”。

田律师:诉前调解在某法院已经3个月了,立案就说不调解,还是没给转诉讼。真的是变相的立案难,当事人想留也留不住,严重影响信任。”


牛律师:诉前调解已经成为郑州许多基层法院卡立案的挡箭牌。没有几个月时间很难见到民初案号。”
······

堵不如疏,这已经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了,最近学到一句话“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人们不会从历史的经验中吸取教训”,希望这句话不是真的,因为矛盾的积累将制造新的矛盾。

堵不如疏,新的民事诉讼法就是一个好的例子,通过部分时限和送达方式的调整,提高了审判效率。

堵不如疏,关于在线立案、保全、公告、诉讼和调解的规定,使当事人更加便捷的参与诉讼,这也提高了审判效率。

诉前调解,初衷是好的,自愿调解,能调则调,不成则判,这是原则;但现实中一小部分法院走了样,成了立案控制的调节阀,限制立案的挡箭牌。好事办坏事这就是典型的例子。

好事办成这样,还让百姓说你好,可能吗?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心中有群众,群众在心中,一切从为了群众出发!

除了立案工作本身的出发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规定:
、诉前调解应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各级法院立案部门应当通过当面释明、书面释明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诉讼成本,讲清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方式的便利、低成本优势,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不得因案件较多等理由阻止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二、诉前调解应当征询当事人意愿。经释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登记立案。严禁不经当事人同意将所有民事纠纷以“民调”案号强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

省高院是明白的,中院也明白,怎么一到了基层就走样了?
“基层案多人少,有困难”,理解,很理解,但不是违法违规的借口,还是回到法律框架内,这样才让人心服口服,群众才满意。
废话不多说,都是明白人!欢迎留言讲述你关于诉前调解的经历!

作者:王辉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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