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数量激增“能不立就不立”
立案、审理、结案率压力增加导致法院立案庭承担了“案件量调节阀门”的压力,“能不立就不立”成为了立案审查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通过强制诉前调解,人为延长立案期限,使原本 7 天的立案周期延长至 37 天+N。
二、网上立案制造了“新难点”
网上立案的初衷非常好,实践中也非常好,律师和群众都非常欢迎,便民利民;但是当好的政策和系统装上了“能不立就不立”立案审查的“基本原则”,一切就变了,各种奇葩驳回理由层出不穷,线上线下来回折腾,把老律师都整的不会了,新律师更不会。
三、立案庭“越俎代庖,不安本分”
本应进行形式审查的立案登记,逐渐演变成了“实质性审理”,不仅指导当事人和律师该告谁,还指导该怎么告?极度荒唐可笑!
作为立案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应当受理,至于案件审理是审判庭的事情,立案庭无需越界审理“越俎代庖”,换句话来讲“在立案部门的指导下如果遗漏了被告或错列了诉讼请求,立案部门能承担责任吗?”,专业人做专业事,立案庭就专心立案,不要学审判庭审理案件,如果真心想指导案件审理工作,可否将立案建议入卷,同时书面告知并加盖公章转给审判庭、当事人和律师?如果不想承担责任,又想指手画脚,未免也太不负责,不安守本分了!
总之,法院立案审查,应当谨守本分,切勿越俎代庖!不要没有矛盾制造矛盾,该立案不立案,结案率上去了,民心失去了,你是赢了还是输了?司法不是数字,司法是温度,多一份满意就多一份信任,公信力上去了,公平正义多了,案件自然就少了,司法审判活动质量提升没有“捷径”,一步一个脚印,群众满意率上升了,法律效果推动社会效果,社会效果推动政治效果,纠纷自然就少了,反之就陷入恶性循环,纠纷越来越多,“堵”不如“疏”,老百姓不是来法院走程序的,当司法回归初心,百姓满意率自然就上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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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作者:王辉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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