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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王说法》第14期 | 安保义务

老王老刘那些事儿

《大王说法》 第14期

安保义务

老王与老刘是好友,两人经常结伴出游,老刘家附近有个森林公园,老王去找老刘时经常在公园健身,一次,老王夜晚拜访老刘后就去公园游玩,然后就消失不见了。次日,公园工作人员在清理河道时发现老王尸体,遂报警,后经法医鉴定,老王属于溺水身亡。

事发后,老王的家属认为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要求公园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院提交了报警记录、法医鉴定报告、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

庭审中,公园向法院提供案发前的监控录像,购买警示标志的发票,用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后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天是雪天,公园内部有很深的积雪,河面已经结冰,并且在河边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认定公园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公园不应当对老王的死亡承担责任,最终判决驳回老王家属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止境的,成年人作为自己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应带来的后果,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将管理人时刻的提醒作为自己免除责任的砝码,这样是不公正的,同时也提醒我们,不要去放纵自己从事危险的行为,否则带来的只有惨痛的后果,留给家人的只有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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