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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儿子,依法赔偿。

        江西鄱阳县曹某和吴某离婚后,一岁的儿子跟随父亲吴某生活。吴某早上开车上班不慎将正在家门口玩耍的儿子撞到,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孩子的母亲曹某以吴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37万余元。吴某辩称自己痛失儿子已经很悲伤,自己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曹某及吴某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监护不当的责任,只能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按商业保险赔偿。法院认为,吴某既是肇事侵权人,又是受害人,吴某的儿子适用商业保险第三人规定,属于商业保险的赔偿主体。案经调解,保险公司共赔偿曹某32万元,其中支付给吴某6万元。吴某作为共同被告,不但没承担赔偿责任,还获得只有原告才可以获取的6万元赔偿金。吴某是法律上的被告,也具有原告的权利,双重主体,泾渭分明。发生纠纷,亲属关系与权属关系,性质不同,结局截然不同,理顺法律关系是正确处理各种纠纷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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