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供应商是否可以因期租租家未支付船舶燃油费而扣押船舶,取决于船舶当时的所在地或扣押国的当地法律。
遵循英国法传统的英国和英联邦国家大多不承认针对燃油供应的海事优先权。传统上承认燃油供应海事优先权的国家有美国、巴拿马和1926年《海事优先权和抵押公约》的缔约国,即法国和意大利。
BIMCO的“燃油无优先权条款(Bunker No lien Clause)”是一种尝试为船东提供保护的方式。但是,如果海事优先权得到船舶扣押地当地法律的认可,该条款不能禁止船舶燃油供应商以海事优先权的方式扣押船舶。租约条款措辞只允许船东在租家违反条款的基础上,向租家索赔因此类扣留而遭受的损失。然而,如果租家没有支付燃油费,那么很可能是因为他们在经济上出了问题,而如果经济上真出了问题,即使船东因租家违反无优先权租约条款而在仲裁中战胜了租家,租家也可能没有任何钱或资产付给船东。
考虑到以上,这个问题并没有简单的解决方法,因为每个国家的当地法律对此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而且,我们永远找不到一个合同措辞能够根据船舶驶往的每个国家的所有法律终止所有的优先权。尽管如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燃油供应商对船东的索赔会基于以下三项中的一项或多项:
1) 由于标准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燃油供应商仍然是燃油的所有人;
2) 船东是燃油供应合同的一方,因为发票是写给船东和租家的;
3) 对船舶享有海事优先权。
关于1):
只要船东是出于善意接收燃油而没有通知任何第三方对燃油提出索赔,那么燃油供应商就不太可能在英国法法庭对船东提出索赔(Angara Maritime Ltd公司与OceanConnect UK Ltd公司一案[2011] 1 Lloyd’s Rep 61)。但船舶可能会前往其他可以对船东提出索赔的国家。
关于2):
一般情况下,定期租家是与其首选燃油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一方,根据英国法律,船东不应被视为该合同的一方。燃油供应商为了与船舶或船东之间建立合同联系,燃油供应商会将发票或燃油交货收据开给“船长、船东、租家和船舶”。根据英国法,这不足以证明燃油供应商和船东或船舶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但其他国家的当地法律可能对此有不同意见。
关于3):
各国关于海事优先权的当地法律可能截然不同。以下链接中是瑞典保赔协会在OW Bunker集团倒闭时准备的一份不错的总结,可能对您有所帮助,请点击此处获取(请复制到浏览器中查看):
https://www.swedishclub.com/media_upload/files/Legal%20-%20LP%20site/The%20Risk%20of%20Ship%20Arrest%20for%20unpaid%20Bunkers%20arising%20from%20the%20OW%20Bunker%20group%20collapse.pdf
综上所述,燃油无优先权条款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肯定会有所帮助的,但不太可能根据每个国家的当地法律防止燃油供应商的索赔。另一个有用的建议可能是,船长用以下措辞背书燃油发票或BDM:
“Goods and/or services being hereby acknowledged and/or ordered solely for the account of Messrs [] Charterers of M/V [] and not for account of said vessel or her Owners. Accordingly, no lien or any claim against said vessel or her Owners can arise thereof.”在此接受和/或订购的货物和/或服务,完全由[**]公司[**]租家负责,而不由该船舶或其船东负责。因此,不得对该船舶或其船东提出任何优先权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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