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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3天男方艾滋病发?律师全力助她跳出“火坑”!| 家理律说

你见识过“过山车”式的婚姻吗?结婚3天就闪离,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何当事人迫不及待地想要结束这段关系?在我经手的1000多起婚姻家事案件中,有一个令我印象最深的案子,曲折又狗血,现在回想起来,这件案子的当事人能成功脱身,真是不幸中的万幸!

当事人张女士和她的老公孙先生都是北京某企业的管理层,他们相识于大学时代,后确定恋爱关系,我的当事人毕业后出国留学,但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2014年,张女士回国工作,两人于2014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从校园恋爱到步入婚姻殿堂,两个人经历了风风雨雨,终于走到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这一步,可结婚仅3天,就发生了一件事,对当事人张女士来说犹如晴天霹雳。
 
2014年12月3日,丈夫孙先生持续高烧不退,前期就诊均未查找到病因。后来,孙先生在医生的建议下做了血清检测,被确诊患有梅毒,且HIV检测呈阳性。结果出来的那一刻,张女士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多年的感情与信任就要在顷刻间毁于一旦了吗,她无法接受,于是前往北京各大可检测艾滋病的医院咨询。可不管跑多少家医院,做多少回检测,结果都是一样的,孙先生确实已患有艾滋病,且在婚前较长时间就已患病,现艾滋病症状已经显现并伴有并发症,目前并没有治愈可能。

在张女士的追问下,孙先生终于承认自己曾经有过嫖娼行为。“当初出于对他的信任和对我们感情的尊重,并没有进行婚前检查便登记结婚了。” 张女士追悔莫及,但她没有时间为这段感情伤心,毕竟她也有感染的风险。在情绪平复后,她也进行了HIV抗体检测,所幸结果呈阴性。
 

丈夫的背叛既成事实,张女士当即决定及时止损,便找到我们,希望我们代理其提出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但是,经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认为本案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因此建议张女士提起申请婚姻无效诉讼。
 
接受委托时,正是2014年12月31日。为了帮助张女士尽快解决此事,平静地迎接农历新年,我们在接受委托当天即着手准备立案材料。元旦节后的第一天,我们便去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之后与法官积极沟通。最终在2015年1月16日拿到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本案从收案到判决仅仅16天,我们的专业和高效赢得了张女士和法官的认可。(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lawyer0217,备注公众号)

张女士很不幸,交往多年的恋人背着自己出入风月场所还染上了致命的艾滋病,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与恋人领证结婚了,可是命运显然拉了张女士一把,在婚后第三天,孙先生便艾滋病发,不仅拯救了张女士的命,还让张女士有机会抹掉这段不堪的婚史。

在本案中,张女士的诉求是诉讼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是我们结合双方结婚时间极短、男方艾滋病已发作等因素,认为可提起婚姻无效之诉。那么,提起离婚诉讼与婚姻无效之诉,在结果和操作上有何不同呢?

第一,从结果上来说,这两个诉讼均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婚姻无效之诉可抹掉婚史。从理论上说,离婚诉讼也可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但判决离婚的结果,会让女方留下婚史,以后再结婚,则属于第二次婚姻;而如果提起婚姻无效诉讼,法院判决这次婚姻关系无效,则不会给张女士留下婚史记录,不仅能达到顺利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还能恢复婚史清白,避免无辜成为“二婚”的尴尬。


第二,从操作上来说,婚姻无效之诉的证据要求更高。《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梅毒和艾滋病是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并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我们需要举证孙先生婚前已患有艾滋病、梅毒,这就有些困难了。

如果只是诉讼离婚的话,只需要举证孙先生现在患有艾滋病、梅毒等疾病即可。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判决予以离婚。

为此,我们着重向法院介绍了本案的特殊情节,张女士与孙先生登记结婚仅三天,孙先生便已艾滋病发,根据艾滋病的流行病学原理可以推断出,孙先生在婚前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最终,法院认可了我们的叙述,认定孙先生已经在婚前患有梅毒和艾滋病,并据此判决张女士与孙先生的婚姻登记行为无效。(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lawyer0217,备注公众号)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正式宣布我国“强制婚前检查制度”被“自愿婚前检查制度”所替代。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拟登记的男女双方无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即可办理登记。

2005年即强制婚前检查取消两年后,全国婚前检查率呈现断崖式下跌,低至2.9%。婚前检查率的降低,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患有严重婚育疾病的男女顺利登记结婚,导致像本案中张女士与孙先生这样的婚姻出现。据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的王灏晨等人研究表明,取消强制婚检后,我国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亦有所上升。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婚前体检虽然也很有必要,但是还没有上升到非做不可的地步。但是《民法典》出台后,特别是第 1053 条的规定,婚前体检就变得举足轻重。
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每个人都有选择婚姻的自由。如果对方无法接受你,那么在结婚之前,离开也是他的自由。这时候,你并不损失什么,因为你避免了一次婚姻的灾难。
 
这不是自私和冷血,活在这个世界,如果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谈何家庭?我们不能抱着悲观的心理看待婚姻,但是也不能盲目乐观,一股脑地扎进去。

作为一个即将步入婚姻的成年人,理应抱着对自己、爱人和婚姻家庭负责任的心态,主动、积极地进行婚前检查,了解自己的身体、精神状况是否适合走入婚姻。(一对一咨询请加微信:lawyer0217,备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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