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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背景下,建设工程的法律风险提示

《民法总则》——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当事人不能以发生不可抗力要求免除责任。
此次疫情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可以但不必然。
 
难搞的场面:
1、总包原计划去年6月完成,结果要到今年3月完成,那总包是否不能主张不可抗力。——主张不承担或仅承担部分
2、总包原计划去年6月完成,6月移交精装修施工,12月精装修完成;现总包12月才延期完成,精装修主张不可抗力...——承担精装修部分不可抗力,按原合同约定追究总包的违约责任,不去追求的自认倒霉(比如我之前的千岛湖项目)。
 
范本合同有约定,可以进行工期顺延,但没有费用补偿。
要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延期报告,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
如果工期不变,发包人要承担赶工费。
一般这些东西合同上都有明确——至少我们公司是的。
 
1、承包人提出申请,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和形式;(我们总包合同约定是28天)
2、要求承包人举证,发包人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
3、及时发出复工通知;
4、如果要有赶工的,及时发出赶工通知,降低后期的结算风险。
5、双方共同确认允许延长的期限。
 
因窝工导致的财产损失:造好的东西发包方承担,其他谁的东西谁承担
 
因疫情导致的人工材料上涨:按照合同约定。上涨幅度较小,抗辩;上涨幅度较大(一般是5%),视具体情况合理分担。
即使合同上有约定都不能调价,仍需视情况综合判断,要结合司法案例。
 
省级发文与市级发文冲突时,以上位法即以省级法为准。
目前住建局的发文都是指导意见,原则上不具有强制性。
《浙江省指导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应合理顺延工期;鼓励甲乙方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
 
主张不可抗力需搜集的各类资料:政府发文、疫情应对举措(消毒、测温等)、购买发放的物资清单、发票等
 
合同解除:目的无法实现才可以解除合同,原则上不会出现合同解除。(如亚运村项目因不可抗力亚运会取消了,那可以以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设计:设计周期应合理延长;
监理:若约定了合同期限具体截止日期,则在国产施工期限延长的前提下,监理合同截止日期应顺延——签订补充协议确认。
 
项目延迟竣工的风险:应参考出让合同及时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土地出让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招投标的影响:可适当推迟疫情前已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投标截止时间。非常规的招投标手段(视频开标、不参与现场开标等)要求参与单位签署相应承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后期公司会发文明确哪些费用哪些东西可以调价调整。
 
防疫物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杭州明文要求了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
 
公司要求工人回来隔离,地方政府部门发文凡健康码绿色的不需要隔离,隔离期间的损失如何承担:原则上公司承担,但需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对此问题进行关注。



以上就是近期参加的法律类培训的笔记~供大家参考~
项目上最近的事情着实有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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