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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企业业务操作指南202201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原理是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信息,以单个企业为主体,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识别异常行为,锁定现场核查对象,核实异常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企业在外汇局办理业务流程如下:
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一)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二)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不需要)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自2016年10月1日起,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6第3号令】规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第(一)和(二)项材料企业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省分局子网站-业务指南-“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申请书、申请表及范本下载”栏目下载空表及范本,参考范本填写完整后打印出来。

第(一)项材料,企业应准确填写海关注册码信息。
被外汇局注销名录后申请恢复名录的,应同时提交申请恢复名录报告及相关资料,具体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省分局子网站-业务指南-“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申请书、申请表及范本下载”栏目下载“申请恢复名录报告范本及要求”参考。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其中,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 180 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企业应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开立登记表:

一、退汇收入:
(一)书面申请(说明具体退汇原因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
(二)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入)
(三)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需提交原进口合同;
(四)发生货物退运的需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五)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退汇支出:
(一)书面申请(说明具体退汇原因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
(二)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
(三)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需提交原收入申报、原出口合同;
(四)发生货物退运的需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五)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第(一)项材料企业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省分局子网站-业务指南-“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申请书、申请表及范本下载”栏目下载《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企业书面申请报告范本》,参考填写。

第三步:企业接受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一)外汇局设置以下总量核查指标对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

1、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正常区间范围为【-15,50】万美元;

2、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15%,50%】;

3、资金货物比=(∑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进口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20%,200%】;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0,25%】。

(二)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中【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查询总量核查指标信息。

当企业指标高于正常区间范围上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红色;当企业指标低于正常区间范围下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绿色。

由于系统允许企业通过网上报告方式报告贸易信贷与融资等义务性和主动性事项,企业应倒推查询之前的2个月。

如倒推2个月的指标仍显示为红色或绿色,企业应当对其之前的滚动12个月内该项指标相应的进口、出口、收汇、付汇等情况进行核对,若因未及时在系统中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报告操作(详见本步骤“备注”部分)导致超标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到外汇局进行现场补报告。

(三)当企业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将由监测系统自动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

1、总量差额率超标和总量差额同时超标,即两项指标同时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2、资金货物比指标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3、贸易信贷余额比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备注:企业贸易信贷及贸易融资[0]行为将对总量核查指标产生影响。
为避免由于贸易信贷等因素引起指标异常而被监测系统自动筛选列为“重点监测企业”,企业应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以下报告:

业务

类别

业务特征

报告时限

报告方式

注意事项

预收货款

收款日期与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间隔在30天以上(不含30天)

收款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通过监测系统中【企业网上报告管理】模块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1、逾期未报告的事项,企业应提交现场报告情况说明及报告表至外汇局现场报告。报告表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福建省分局子网站-业务指南-“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申请书、申请表及范本下载”栏目下载,情况说明可参考范本填写。

2、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外汇局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列为B类企业

预付货款

付款日期与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间隔在30天以上(不含30天)

付款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延期收款

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与收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延期付款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与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转口贸易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

收款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进口海外代付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与企业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进口信用证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与企业实际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其他进口贸易融资或进口组合贸易融资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与企业实际付款日期间隔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

报关单上注明的进口日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

1、该类业务不含进口押汇和国内外汇贷款等表内贸易融资

2、企业报告时,组合融资产品的预计付款日期须按照所涉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报告业务性质须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业务类型选择

3、逾期未报告的处理同上

辅导期业务

成为名录企业后,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发生以来90天内(含90天)所发生的业务

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提交申请报告,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1.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福建省分局子网站-业务指南-“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申请书、申请表及范本下载”栏目下载填写,申请报告可参考范本。2.逾期未报告的处理同上


第四步:指标异常企业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

(一)外汇局经数据监测后,将重点监测企业列为现场核查企业,并向其发放《现场核查通知书》。在《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3个工作日内,企业应通过监测系统或至外汇局现场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

(二)《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天内,企业应通过监测系统下载《现场核查通知书》所列核查期内企业发生的逐笔进出口、收付汇基础数据包,开展自查。

(三)根据企业异常情况,外汇局可采取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约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现场查阅企业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备注:第(三)项书面材料格式,企业请参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第110页至113页,或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省分局子网站-业务指南-“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申请书、申请表及范本下载”栏目下载《现场核查企业自查报告范本》和《现场核查企业自查情况简表》。
第五步:企业确认分类结果。

(一)外汇局结合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结果将企业分为A/B/C类,并向企业发出《分类结论告知书》,企业需在告知书发放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或至外汇局现场签收;

(二)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述。外汇局发布B/C类企业有效期为一年。

备注:B类企业由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设置出口可收汇比率、进口可付汇比率以及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额度。
在额度范围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B类企业可在银行直接办理;超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B类企业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至银行办理。B类企业详细管理措施请参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第120页至121页。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至银行办理,详细管理措施请参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第122页至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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