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等文件,确定了储能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明确了源、网、荷三侧多元化发展储能的思路,指出了健全新型储能价格机制、鼓励探索建设共享储能的市场机制改革方向,并指明租赁储能容量可视作可再生能源储能配额。
青海、新疆、河南、河北、湖南、湖北等20余省市陆续出台新能源配套储能政策,储能项目规划不断涌现。
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从国家层面提出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以自建、租赁、购买的形式满足储能配额要求,实质上从政策层面给予储能租赁商业模式的保障。
共享储能电站的投资主体灵活,商业模式较清晰,从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其开发、应用。
从现有经验上看,共享储能电站既可由单一的主体投资建设,例如发电集团、电网相关企业或其他民营资本等,也可由以上各方共同投资建设。
多方共同投资建设的情况下,参照投资占比以及事先签订的相关协议等,可较为容易的确定未来运营过程中的收益分配形式以及分配比例,形成较为清晰的商业模式。
理论上来说,共享储能电站可以提供多种服务,实现多重收益,包括帮助新能源场站实现弃电增发、减免考核,为系统提供调峰、调频、黑启动服务,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等。
因此推动储能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并制定相关市场结算机制,有利于储能电站实现长效稳定发展。
例如,容量电费的设置,是对共享储能电站提供调峰备用容量价值的肯定,可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储能电站的收益,激励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
当前,共享储能电站已经成为中国储能应用的主要形式,未来结合退役火电机组现有站址、变电站空闲土地、新能源汇集站、电站关键节点等建设的共享储能电站将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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