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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被村委会擅自流转给外村人,能将荒山要回来吗?

■本文作者:李军霞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我们国家一向鼓励开发“四荒”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但很多农村地区在发包过程中法治观念尚显淡薄,操作随意性大。荒山流转一般50年为最长期限,但因为监管不力,“包而不治”“买而不治”的情况比比皆是。村民空靠大山,却无法对大山进行合理开发利用,那么此时该如何维护村民利益收回荒山呢?

【基本案情:承包荒山后依旧“荒”着?】

2006年10月,为了响应国家政策,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某村委会在未通知村民的情况下直接将村里200亩荒山以不到2万元的价格流转给邻村村民李某,流转期限50年。

承包荒山后,李某并未对荒山进行开发利用。2018年,村委会欲对荒山进行开发利用并修建一条通往山上的道路,遭李某拒绝,其要求村委会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其损失40万元。

村民认为李某实际上并不能对荒山进行开发利用,浪费四荒资源,欲将李某承包的荒山收回,遂引发此次诉讼。

【法律分析:未经民主议定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接受村民委托后,我们对案件进行了法律分析。抛开案件的其他因素不谈,本案最关键的是民主议定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

如果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导致合同无效,村民直接确认村委会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即可将荒山收回;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则村委会欲解除与李某签订的承包合同,则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1.按照一般的理解,民主议定原则指的是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家所有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进行发包时,对于与村民利益有重大关系的发包事项,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村民会议的民主议定并取得村民会议的多数通过,违反上述程序和条件的,则赋予承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对民主议定原则进行了确认,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但民主议定原则到底是效力性强制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一般的观点认为,民主议定原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农村土地发包违反该原则的,相应的承包合同无效。

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承包合同经过民主议定原则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只是行政管理性规定,不属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

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主议定原则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有统一认识的情况下,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2.退一步讲,法院认为民主议定原则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即使违反该项原则,承包合同依然有效。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合同法》第94条),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村委会与李某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那么双方的履行行为均不应偏离该合同目的。

李某承包后,一直未对荒山进行开发利用,反而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利益,村委会可以以未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

需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飞速发展,但不少农民还缺少相应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管是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是国家政策,出发点都是遵守诚信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只要与该原则相悖,阻碍经济发展的,大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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