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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在全日制在校生中开展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工程学院在全日制在校生中

开展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

教育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服务功能,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决定在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开展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教育(以下简称“助学二学历”)试点工作,即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选读一个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符合毕业条件者可获得自学考试第二学历专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自学考试第二学历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为使该项工作规范、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开办院系与专业开设

1.拟开办“助学二学历”的院系(以下简称“开办院系”),必须向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校自考办”)申请并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拟开设专业、市场分析、生源预测、师资力量、管理队伍、教学安排、经费核算等。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参与试点工作。

2.“助学二学历”专业在江苏省现有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目录中选取,要能充分体现学校的学科优势,是社会急需的专业。开办院系于每年3月初向学校自考办申报,经学校审核同意,汇总后向省教育考试院申报和备案“助学二学历”专业。

二、专业考试计划与教学计划

1.“助学二学历”专业的考试计划由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制定,我校实施全省统一的专业考试计划。

2.“助学二学历”专业的考试计划为助学专业的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课程门数一般不少于13门,总学分不少于70学分。专业的课程体系,均由公共基础课、核心课、选考课三部分组成。理论课程的考试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每年的1、7月;实践环节考核受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委托,由我校负责组织实施。

3.“助学二学历”专业实行学年制,采用业余学习形式,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学制2.5年,如考生确有需要,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但不超过学制1年。

4.“助学二学历”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开办院系制定,但统一命题课程的教学学期应严格根据助学专业统一命题课程的考试时间安排。专业教学计划须经学校自考办汇总后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方可实施。在教学过程中,开办院系应正确协调好普通本科教学与自学考试教学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认真完成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课时数(每学分18课时)。

三、组织与宣传

1.为确保“助学二学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学校成立自学考试“助学二学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和开办院系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自考办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2.加强对“助学二学历”的宣传和发动,借助学校可利用的各类资源实事求是地宣传“助学二学历”试点项目,积极、正确地引导在校学生参与“助学二学历”的学习。

四、报名与注册

1.“助学二学历”的招生、报名工作由学校自考办统一管理。学校自考办组织开办院系集中办理报名、登记、资格审核、注册等工作。招生人数低于3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允许开班。

2.报名条件

(1)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学生;

(2)本科二年级学生且主修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

(3)学有余力的学生。

以上条件需同时符合方可申请报考。

3.招生及报名时间

“助学二学历”专业每年招生一次。每年5月学校发布招生信息,6月开始报名(一年级第二学期),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报名及注册工作。

4.报名手续

(1)学生填写《自学考试自办助学专业本科第二学历专业入学申请表》(在南京工程学院网站“人才培养-自考助学栏目”下载),由主修院系(学生现所在院系)审批并出具已开设的必修课成绩单;

(2)学生持学生证、主修学院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已开设的必修课成绩单和2寸免冠照片4张到规定地点报名;

(3)学生信息由学校自考办统一组织录入江苏省自考助学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并提交给学校所在地(市)的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注册。

5.建立三方协议制度。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在正式注册前须由学校、家长、学生三方签定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助学二学历”的学习性质。

五、学籍与学生管理

1.学生资格审核通过后即取得“助学二学历”专业学籍。入学资格审核由学校自考办协助省、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2.开办院系为取得学籍的“助学二学历”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其在籍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学校自考办在每年的10月上旬将注册的“助学二学历”在籍学生数报省、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

3.开办院系要强化“助学二学历”专业教学班的学生管理,每个班配备一名责任心强的老师担任班主任,班主任需加强与学生主修专业所在院系管理人员的沟通,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4.“助学二学历”学生在籍期间违反自学考试纪律和学校各项校规校纪的,按自学考试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教学管理

1.开办院系要选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责任心强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教师的年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教学水平和身体状况胜任相关教学工作。

2.要高度重视实践性环节课程的教学与考核。

(1)充分利用学校的实验室和教学实践基地等教学资源,为“助学二学历”专业的实验、实践、实习、社会调查等教学服务;

(2)严格按照实践性环节课程的学分认真组织教学,确保教学质量,不得减少教学时数;

(3)实践性环节课程的命题工作由学校自考办组织实施。根据实践性环节课程的特点,调整完善命题工作的指导思想、方法和内容。命题采用题库或卷库的形式进行,每门课程命题的平行试卷一般不少于8套。学校自考办保管试卷,确定每次考试用题并负责试卷的印制工作。课程命题、试卷保管和印制等工作要严格按照自学考试命题保密要求进行;

(4)实践性环节的考核由学校自考办负责实施,考核时间须集中安排在统考前一个月内进行,具体课程的考试时间须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5)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成绩,学校采用百分制计分,学期结束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七、考籍管理

1.在主修专业已修读过的与“助学二学历”专业名称相同、教学要求相同、不低于自学考试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要求的课程,可申请免考。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提供成绩证明,学校自考办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考,原所获学分可以替代相应的课程学分。其他课程的免考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学生通过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考核等)后,开办院系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思想品德鉴定,符合毕业要求的由省考委发给相应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学校附署(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南京工程学院联合盖章、教育部电子注册)。

学生修业期满,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合格、不能完成学业的,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业证明,学生可转入自学考试相近专业继续学习。对于不连续招生的专业,学生如希望继续学习,可转入自考相近专业学习和考试,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将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3.参加“助学二学历”的学生须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后方可获得“助学二学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发放由学校所在地(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学校自考办凭学生主修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到所在地(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领取相应的毕业证书。

4.“助学二学历”专业的学位授予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八、收费

“助学二学历”收费按照《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3〕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收费及调整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04〕85号、苏财综〔2004〕72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三个文件执行。具体学费标准为:文科每生每学年2100元,理科每生每学年2250元,艺术类每生每学年2400元。

九、其他

1.学校不按“助学二学历”专业发放就业派遣证。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由学校自考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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