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合同的结尾处都会有这么一句话“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也有的是这样约定“本合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这两个约定的意思是不是一样的呢?我猜很多人都毫不犹豫地说是一样的意思,不过是多一个顿号而已嘛。
其实,多一个顿号,法律层面就完全是两个意思了。《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这个条文的意思是,如果合同没有具体的成立、生效约定,只要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任意一个行为,都会导致合同成立且生效。所以合同里如果没有具体约定或者约定了“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只需要签字或者盖章任意一个行为就可以。
而前面所说的“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怎么理解呢?有的人会理解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有的人会理解为“签名并且盖章”之日起生效,按照法院的观点认为,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所以合同约定了“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是只需要签名或者盖章任何一个行为即可,并不需要同时进行两个行为。
而“本合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这句话多了一个顿号,又是什么意思呢?根据法院的观点,“本合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这句话是对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了特别约定,合同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所以平时看合同遇到这样的约定,就要注意了,千万不能只签名或者只盖章,一定要签名和盖章同时并存。
如果随意签名盖章会怎样呢?直接的结果就是合同没有生效,在双方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前,任何一方均可反悔,往往会导致另一方前期为合同的履行所进行的投入打水漂。当然,如果对方在签署合同后以自己的行为履行了合同,比如付款了、交货了、提供服务了,即使没有签名或者盖章,那么也视为合同已经生效,对方不能再以没有签名或者没有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没有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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