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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问题频现,评审因素如何设置才能把好专家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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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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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综合评分法是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评标方法。不过,实践中,有不少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采购项目时,经常因为评审因素设置未量化的问题遭到供应商的投诉和质疑,严重影响了采购项目顺利完成。那么,针对评审因素未量化被质疑投诉的问题,评审因素如何设置才能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实施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具体案例来一起分析探讨一下!

案例引出

某实验幼儿学校物品采购项目,采购预算244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售后服务方案评审因素量化如下: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机构人员配置介绍、备品备件及保外配件价格、售后响应时间、售后服务保证、质保期承诺、质保期时限外的附带服务措施、售后服务培训措施、常见故障处理等。①所有内容均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且与采购需求、实际特点实质性关联,与采购标的的实现及履约相关的,得9分。②所有内容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与采购需求、实际特点实质性关联,与采购标的的实现及履约相关,但考虑有不足或阐述有不清晰的,得6分。③有部分内容未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或有部分内容与采购需求、实际特点未实质性关联,或有部分内容未与采购标的的实现及履约相关的,得3分。④所有内容均未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及实际特点,或所有内容均与采购需求、实际特点未实质性关联,或所有内容均未与采购标的的实现履约相关,或无此项方案的不得分。

某潜在供应商针对上述评审细则不满,先后进行了质疑投诉。投诉方认为,评审标准中存在“考虑有不足、阐述有不清晰、不相关”等未量化的模糊表述、模糊概念,评标专家的打分为主观性分值,没有细化量化为客观性分值。此案经专家论证,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下达了投诉处理决定,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分析

就上述案例而言,将售后服务方案写入评审因素是当前政府采购活动比较普遍的一种做法,采购人、代理机构也是想通过售后服务方案来在众多供应商中“好中选优”,本身思路是没有错的。但是,它的问题主要是在于评审标准中存在“考虑有不足、阐述有不清晰、不相关”等未量化的模糊表述、模糊概念,评标专家的打分为主观性分值,没有细化量化为客观性分值。这往往导致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人为操控中标结果,影响采购公平、公正,这就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好中选优”的初衷相违背了。

那么,评审因素该如何设置才能科学合理地把好专家自由裁量权呢?

笔者认为,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设置,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总结起来就以下几点:

第一,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质量相关,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得设定为评审因素;

第二,可以细化和量化的指标才能设定为评审因素,不能细化和量化的指标不宜设定为评审因素;

第三,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要求的,才能作为评审因素,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未作要求的,不应设定为评审因素。

通过对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避免人为因素影响采购的公平、公正。

好了,问题来了!有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可能会问:以上述案例的售后服务方案为例,我把售后服务方案写入评审因素,就是想通过它来“好中选优”,细化量化后,供应商只要按照打分项来写售后服务方案就很容易得满分,那我怎么达到“好中选优”的目的?

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采购人、代理机构设置评审因素时,创新引入一个合适的抓手——目前国家大力推行的服务认证。服务认证,是关注组织质量管理和服务特性满足程度的新型认证制度,是我国依法成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对企业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服务水平等进行逐项客观量化的评审结果与证明。

比如:售后服务体系认证,此认证参照相关国家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对企业服务体系(售后部门、人员配置、培训、要求、服务承诺等)、服务文化(管理层理念、投诉处理等)、商品信息(包装要求、保修信息、维修信息等)、技术支持(配送时效、保修时效、维修所需设备等)、质量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退换货、环保等)、客户关系(满意度调查、服务网点、客户回馈、投诉处理、补救)等进行评价,针对企业相关项的管理特性和服务特性给予综合评定,总体共45项进行客观、细化、量化评审,根据认证规则进行最终的等级评定。获得证书可以证明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体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要求,在同行业内具有服务领先性。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售后服务体系认证在众多供应商中“好中选优”。

当然,想要实现所有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尤其是服务类采购项目。对此,建议采购人、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结合起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具体项目具体要求设置评审因素并尽可能地细化量化,科学合理地规范、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以上就是关于评审因素如何设置的问题探讨了,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评审因素设置的问题,欢迎点击关注我们一起学习交流。

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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