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审计巡查小组在抽查某正在进行的邀请招标项目中发现,中标候选人A与该招标项目中另一投标人B存在直接控股关系,该情形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审计巡查小组责令招标人改正。事后,招标人内心积愤,遂以投标人A、B在投标阶段故意隐瞒彼此之间的关联关系为由,取消中标候选人A的中标资格,并将其全部列入公司采购黑名单。
问题引出:邀请招标项目中,受邀投标人之间被巡查发现法定禁止的投标人“关联关系”,导致招标失败。招标人、投标人、评委,孰之过?
【情况分析】
1.开标之前,邀请名单应当保密,投标人彼此之间并不知情,不存在故意隐瞒。
《招标投标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邀请名单由招标人负责抽取并严格保密,受邀请人彼此之间理应不知共投一标,“投标人A、B在投标阶段故意隐瞒彼此之间的关联关系”无从说起。即便投标人A、B明知共投一标,其本身并无过错,招标人发现后应当取消A的中标资格,但将投标人A、B列入公司采购黑名单失之武断,既无依据,也不公平。
2.在邀请招标项目中,招标人负责确定邀请名单,应对选取的结果负首要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故邀请名单由招标人负责确定。《招标投标法》第17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由此可知,招标人应对受邀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审查的范围理应包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的情形。故本案中,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才发现投标人A、B存在禁止性“关联关系”的,招标人应负首要责任。
3.若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也应承担评审失误之责。
一般情况下,进行资格预审的无需再进行资格后审,此种情形下,本案中评标委员会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案中,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后审的,即使招标人存在预审失误,评标委员会也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在评标阶段发现投标人A、B之间的关联关系,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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