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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享受的优惠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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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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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了解一下中小企业划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该文件共对16个行业进行了划分标准,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是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均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一是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也就是说,按照300号文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的企业,如果该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那么,该企业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则不享受政府采购相关优惠政策。

二是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46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哪些情形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根据46号文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是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是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是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享受哪些扶持(优惠)政策

一是预留采购份额。

(一)46号文第六条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二)46号文第七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46号文第八条规定,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1.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3.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二是价格评审优惠。

(一)46号文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46号文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假如:一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预算金额55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评标办法为最低评标价法。采购文件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该项目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甲公司(大型企业)投标报价为530万元,乙公司(大型企业)、丙公司(中型企业)、丁公司(小型企业)投标报价均为500万元。该4家公司均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

按照46号文和采购文件规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投标报价不进行扣除,其投标报价即为评标价;丁公司为小型企业,其投标报价按照10%的价格扣除,评标价为450万元。这样,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评标价分别为53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450万元。该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因此,丁公司应被评委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应确定丁公司为中标人,中标金额500万元。在此多说一句,因为450万元是丁公司的评标价,其投标报价为500万元,故中标金额是500万元,而不是450万元。

(二)46号文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三)46号文规定,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46号文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三是优先采购。

46号文第三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此规定,如果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比如评审得分相同或者评标价相同,采购人应当确定中小企业为中标(成交)人,优先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注意的事项

一是应当认真研究采购文件,熟悉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尤其是要了解采购文件明确了哪些优惠政策,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制定投标(响应)文件。

二是应当出具46号文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三是应当如实填报声明函,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按照46号文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将会被追究相应责任。

四是应结合自身实际,量力而行,对于适合自己公司的项目积极参与,中标(成交)后按要求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确保项目质量。毕竟,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是比较严格的,如果质量不过关,不但拿不到钱,而且还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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