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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私车公养”并非全部违纪,可按规定予以补助

然而,中纪委在这则通知中提到的“私车公养”并非全部违纪,针对县乡基层人员下村入户车补超出情况,可以按规定予以补助,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理解。因为县乡基层人员下村入户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使用私家车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这个车补也是按照规定予以补助的,不是随意发放。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基层干部来说,在开展基层工作中,特别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重要任务中,需要频繁前往村民家中调研、开展工作,使用私家车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此时,合理的车补对于他们的工作是必要的,同时也能够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私车公养”现象在一些地方存在滥用的情况,一些公务人员将私人车辆作为公务用车来使用,甚至滥发车补。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廉洁政治的原则的,甚至是腐败行为的一种表现。对于这些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的行为,我们必须予以严惩,不能给予任何纵容和宽容。

如何避免“私车公养”滥用的现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相关的管理规定应该尽可能明确,不给空子可钻,明确各级干部的职权和车辆使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公务范围的车辆不得使用公款报销。

其次,加强监督。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严禁滥发车补,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追责和惩处。

第三,提升基层干部的素质和意识。通过加强廉政教育和培训,让广大基层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自律自觉地执行规章制度,避免滥用公权力。

最后,加强舆论监督。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于公务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曝光,加大舆论压力,形成对于滥用职权行为的社会共识,使这种行为无地自容。

总的来说,“私车公养”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基层人员下村入户车补超出的情况,可以按规定予以合理补助。然而,对于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和惩处。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正常的车补行为与滥用行为的界限,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提升基层干部的素质和意识,形成压倒性的舆论压力,共同营造廉洁政治的政治生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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