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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学位法》,推进分类培养,建设教育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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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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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法》的通过,对于提高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学位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学位制度走向成熟,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学位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最基本和最显著特征是学位类型明确划分为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两类。《学位法》对两类学位的培养目标、学位授予标准、培养模式以及学位答辩形式等分别做出了规定。学术学位强调突出学术研究能力,培养环节强调学术研究训练;专业学位强调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培养环节强调专业实践、训练;学术学位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成果、其他规定的成果答辩。

“三级两类”学位体系制度对于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法律支持。在科技变革加速演进的今天,整个社会的科技含量快速提升,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分类培养、分类评价是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国家发展的重大举措。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新时代,学习领会贯彻《学位法》,对于深刻认识和积极践行分类培养、分类评价具有重大意义。

学习贯彻落实《学位法》,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首先要转变思想,要把教育思想、培养理念、培养方案、培养模式、评价指标、评价标准等等统一到《学位法》的规定上。尤其是要在《学位法》的指引下,加快对不同学科、类别,不同层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本质、特点、特征的探索与研究。切实把握专业学位的本质,把握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规律,有效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分类发展。

学习贯彻落实《学位法》,实施分类培养,促进特色发展,分类评价是指挥棒。《学位法》明确了“三级两类”学位体系,明确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本质区别。学位授予单位要立足于《学位法》,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把握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特点,制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评价标准,建立适应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人才评价体系。(北京理工大学 王战军)

作者:王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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